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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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根据国家总局全国食品药品 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省食品 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公职律 师工作实施办法如下:一、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的范围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 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领取公职律 师证、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公职人员。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当设立公职律师。二、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担任条件(一)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公职

2、律师为本单位提供下列法律服务:1 .为重大决策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2 .参与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论证工作,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和审议工作;3 .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重大应急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4 .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听证、仲裁等法律事务;5 .参与食品药品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工作;6 .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二)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1 .供职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公职人员,或经招聘到 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3 .具有两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或者法律事务工作经历;4 .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度

3、考核评定称职以 上。三、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1 .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 案件材料等律师法规定的权利;2 .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3 .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 的公职律师业务培训;4 .按证件换发程序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工 作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5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公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守食品药品监 管机关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制 定的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2 .接受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

4、的执业管理,以及司法行政机 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根据指派办理相关法律事 务;3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4 .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及从事其他有 偿法律服务;5 .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 律事务;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四、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的管理(一)管理体制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由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统一管理、分 级负责。1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立 首席公职律师职位。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承担全省系统 食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管理, 并接受省司法行

5、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首席 公职律师由省局一名副局长或政策法规处处长担任,负责公 职律师管理,参与省局重大决策等工作。2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公 职律师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 部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并设立首席 公职律师职位。(二)管理职责1 .法制机构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食 品药品监管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人事部门履行以 下职责:(1)审核公职律师申请,报请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批 准后报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备案)(2)办理公职律师的

6、年检考核工作,出具公职律师年度 考核等次意见;(并报省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备案)(3)组织公职律师参加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司法行政机 关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4)对公职律师违反公职律师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提 出处理建议;(5)统一组织调配系统公职律师处理重大法律事件。2 .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1)(公职律师所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人事机构)负 责对公职律师的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 等情况出具鉴定意见,协助法制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业 务管理,并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申请、年检考核的初步审查, 以及终止执业建议等的提出。(2)将公职律师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

7、内容纳入 绩效管理。(3)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 经费保障,并按经费的不同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有关费用。(4)支持公职律师加入律师协会、参与律师职称评定、 参加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并按照规定据实报销相关费用。(5)加强公职律师的培养锻炼,强化实务操作和知识更 新培训。(6)优先推荐和选拔公职律师进入专业人才库。(7)应当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优秀公职律师,在绩 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 激励。五、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和管理(一)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1 .公职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 证书。符合本办法规定任职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人所在食

8、品药 品监管部门同意,自愿向本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法制机构提出领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法制机构经审核拟定拟担 任公职律师名单,征求同级人事机构意见并报本级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确定拟担任公职律师名单。2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单位拟担任公职律师 名单等公职律师申请材料报所在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区 市、杨凌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负责审查汇总辖区拟担任公职 律师名单等公职律师申请材料,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合格后颁发 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证书核发之日,既为担任公职律师 之日。(二)公职律师证书的管理1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

9、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公职 律师证书的管理。公职律师证书仅限本人执业时使用。公职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证书,防止遗失、被盗和损坏。证书遗失 或者损毁的,公职律师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的法制机构, 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补办或者换证。2 .公职律师应当参加律师年检考核。办理年检考核时,公 职律师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出具对公职律师 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等执业情况鉴定意见,以及同意其继 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意见后,一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本级食品药 品监管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协助人事机构出具最终 年度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建议,并负责将公职律师的考核意见及年度执业情况报送司 法行

10、政机关进行审核。3 .公职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给 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不宜继续担任公职律师 的,由公职律师所在单位提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或者吊销公 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被开除、被辞退、调离、辞职,或者 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应当终止执业。六、食品药品公职律师的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1 .要充分认识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 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地区本单位 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要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起草、论 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听取公职律师意见。

11、 对应当听取、采纳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未采纳,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按 照本办法要求,推动公职律师力量建设,进一步完善、细化 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 保公职律师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食品药品监 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二)采取鼓励措施,加快队伍建设1 .积极鼓励公职人员参加法律资格考试,确保复习和参加 培训的时间,报销参加培训、购买学习资料等相关费用。2 .对于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 补助。(三)结合工作实际,提供工作保障1 .对公职律师的管理、

12、培训以及开展执业活动给予支持、 帮助和鼓励。2 .有条件的单位,经有关机关批准,要为公职律师设置专 项岗位X贴,或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支持公职律师参加职 称评定,落实公职律师待遇。3 .公职律师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进行年检考核、交纳 律师协会会费、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参与培训交流等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据实报销。Ui)加强协调沟通,争取有力支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协会的联系,获取支持和帮助,共同加强对公职律师的 业务培训,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 的各项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本实施办法由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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