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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邱金平 2019年6月23日【本章学习目标】了解税收的概念与分类税收的基本特征以及税法的构成要素。熟悉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税务代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等规定。掌握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掌握消费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第一节第一节 税
2、收概述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1.税收的概念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税收的含义:(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利;(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4)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2.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3)税收是调
3、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二)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是国家的权利在税收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取得税收收入的根本前提。2.无偿性。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3.固定性。国家在征税前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税行为规范,征纳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三)税收的分类1.按征税对象分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2.按税收征
4、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3.按计税标准分类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法概述1.税法的概念广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税法是指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相互依赖,不可分割。(1)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由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涵;(2)税收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3)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4)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
5、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二)税法的分类按税法的功能作用、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以及税法法律级次,可将税法分为不同类型。1.按照税法功能作用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三)税法的构成要素1.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
6、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人又称征税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我国税收征管机关主要是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相关链接】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关系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税款的法人和自然人。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有的税种,税负不易转嫁,税款由纳税人负担,这类税一般称为直接税,此时,纳税人和负税人为同一人;有的税种,税负较容易转嫁,纳税人虽然纳了税,但是将税负转嫁给了别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负担税收,这类税一般称为间接税,此时,纳税人和负税
7、人是不同的人。2.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3.税目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4.税率税率是指应征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
8、,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5.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1)从价计征其计算公式为:计税金额=征税对象数量计税价格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6.纳税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7.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
9、税行为发生的时间。(2)纳税期限。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即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3)缴库期限。即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8.纳税地点纳税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9.税收优惠(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2)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税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3)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
10、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10.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税法中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一、增值税(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1.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目前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具有价外计税、多环节不重复征税等特点。2.增值税的分类(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
11、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税款的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折旧部分所含税金。(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1.征税对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额。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1)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货
12、物,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销售货物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力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提供应税劳务。在中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3)进口货物。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4)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
13、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14、,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定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邮政服务,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总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
15、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限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固定电话、有限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16、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
17、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
18、、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5)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
19、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
20、)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境内”,是指:(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
21、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
22、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自2017年5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
23、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4)兼营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办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24、,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三)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程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纳税人的分类根据纳税人的
25、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住宿业、建筑业和鉴证咨询业等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外),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2)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或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小规
26、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
27、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3.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比例税率,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三档。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1.税率(1)基本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3%,适用范围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3%。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2)低税率 自2
28、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应税服务按照低税率征收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含租赁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税率为6%。(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
29、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的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软件技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2.征收率(1)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销售自产的自来水;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2)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租赁(不含个人出租住房);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可按照5%征收率的有: 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收取试
31、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3)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
32、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税的计算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1)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33、,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简易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第一,如果进口不属于征收消费税货物,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第二,如果进口货物征收消费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需要注意的是,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2.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
34、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销售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包括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筹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
35、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2)价税合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的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这8种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无销售额的情况。在此情况
36、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包含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其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
37、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第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4)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折扣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38、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9、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直销方式销售 直销员将货物销售费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5)包装物押金包装物押金1年以内、又未过期啤酒、黄酒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酒类以外的其他产品酒类产品1年以上不计入销售额征税并入销售额征税1年以内、又未过期1年以上不计入销售额征税并入销售额征税不论是否返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6)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贷款服务: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
40、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经纪代理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航空运输企业:不包括代收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7)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具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
41、售额。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4.进项税额(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
42、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
43、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六)增值税税收优惠1.增值税的免征项目(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2)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免税规定(3)跨境行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4)纳税人
44、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2.增值税的起征点(1)起征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2)小型微利企业的免税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
45、征增值税。(3)其他减免税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七)增值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容,其具体分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46、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相关视同销售货
47、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具体分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3)
48、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纳税期限(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
49、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3)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
50、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二、消费税(一)消费税的概念与征税范围1.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着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现行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