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ppt课件(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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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编:刘泽海 13938576751 13938576751 13505851811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2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3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5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6银行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7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8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9票据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10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1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12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 13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 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15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8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第

2、一节第一节 经济经济法概述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经济纠纷的解决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导论经济法导论怎怎样样学学好好经经济济法法为为什什么么学学习习经经济济法法n 完善知识结构,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合格参与者;n 提升思维素养,成为懂法律的管理者;n 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职业素养; 企业家企业家眼中的法律眼中的法律n 课前预习;n 课堂认真听讲;n 课后多做练习题并举一反三; 一、法的概述一、法的概述 二、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二、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 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三、狭义经济法

3、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 概括而言,法有如下的特征: 1.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是法的本质特征。 2.制定和认可是产生法的两种形式。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是法与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区别。 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体系。法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部门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宪法及宪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相关法行政法行政法社会法社会法经济法经济法民商法民商法刑法刑法诉讼与诉讼与非诉讼非诉讼程序法程序法扫描二维码,获取更多解读二、经济法的调整与经济法

4、律二、经济法的调整与经济法律(一)实践证明,经济活动,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法律。在(一)实践证明,经济活动,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离不开法律。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各部门法律均参与其中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规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各部门法律均参与其中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二)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二)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民商法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基础;经济法是要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民商法构成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基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力保障。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和有

5、力保障。(三)基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特点和约定俗成,经济法律主要是指由民(三)基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特点和约定俗成,经济法律主要是指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组成的法律规范。实际上,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所包含的商法和经济法组成的法律规范。实际上,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所包含的法律规范远少于经济法律。法律规范远少于经济法律。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性 (狭义)是指矫正市场失灵、调整市场秩序的法律。 (广义)包括国家调控的内容和商法的内容。经济法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经济性综合性综合性社会社会性性政策性政策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 即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

6、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三、狭义经济法概述 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市场主体内部组织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督国家引导和促进生产的管理关系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也称狭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广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经济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体系结构。 包括: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三、狭义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体系01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02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

7、法03市场调控法市场调控法04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四)经济法的渊源 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三、狭义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性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有如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

8、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 有如下特点: 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 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与 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并受经济 法律规范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产生于特定经济活动中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单位或个人权利和义务权利和

9、义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体内容内容客体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注意:(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体资格 指当事人所具有的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立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 1. 经济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经济法律关系2. 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是经济法律权利,所承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是经济法律权利,所承担的

10、是经济法律义务的是经济法律义务3. 3.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内部组织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一)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再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含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

11、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由于他人行为而使其团里不能实现或者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机遇强制力保护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承担的实施或者不能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的义务。 含义:经济义务经济义务 义务人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方的权利或者不影响对方权利的实现 义务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经济义务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经济义务物物01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2、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共同指向的目标或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行为经济行为02智力成果智力成果03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四、代理四、代理五、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第三节第三节 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与经济法相关的基础知识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或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13、能力一般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没有出生,就有某种权利。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目前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类型。自然人自然人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一)自然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8周岁心智健全者;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其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行为是有效的行为,他要对该行为负责,无需他人为其承担责任。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者和不能

14、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行为能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超过其行为能力状况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或效力待定的行为(其监护人追认的有效,否则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者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是纯收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二)法人1.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具有人格的社会组织。与其他民事主体相比,法人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法人必须是一个集合体,必须有稳定的、

15、独立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不同于其成员的法人意志,从而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归其所有、由其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2)独立意志(3)独立利益。法人法人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法人须拥有独立的人格法人须拥有独立的人格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二)法人2. 法人的设立条件 1. 1.依法成立。法人的设立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依法成立。法人的设立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确保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确保

16、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障。 3.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形成和执行法人的意志,对内管理法人事义进行民事活动。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形成和执行法人的意志,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常设机构。法人的住所是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地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地方。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 4.满足法律规定

17、的其他条件。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其规定。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二)法人3. 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权利能力的范围受制于自身性质的限制,取决于法律、法人章程的规定。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

18、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法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民事法律后果。 (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二)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343条规定:企业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19、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理推之,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 (2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

20、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49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1、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三)非法人组织 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一、

22、民事主体一、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1. 物权的概念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主要反映权利人对物的静态归属和动态利用的一种法律关系。 2.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依其发生根据可分为两类:(1)民事法律行为。如因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行为取得所有权,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典权、抵押权、地役权、质权等他物权;因抛弃或撤销权的行使而消灭物权。(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

2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法定期间的届满、混同而消灭物权。物权物权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3. 所有权 是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它可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所有权所有权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1)善意取得 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因具有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或动产交付,因而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法律

24、后果,除了产生财产所有权变动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而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外,立法还规定了两点:一是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二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主要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等)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所有权所有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25、时时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时善意的;(2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一)物权(2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有所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有所权 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

26、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包括: 专有部分所有权,即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专有部分所有权,即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同财产和公共事务参与决策、管理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同财产和公共事务参与决策、管理而所享有的权利。所享有的权利。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4. 用益物权 是对他人所

27、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在我国,主要有: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在一定期限内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一)物权4. 用益物权(3)宅基地使用权 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

28、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地役权 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效益而在他人不动产上设立的,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债权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要素如下: 债债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债权1. 债权法律关系 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作为债也应当具备法律关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素。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也称“标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

29、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 在某些债中,主体一方是债权人,主体另一方是债务人;在另一些债中,债的相对人可能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这主要体现在双务(双方都有义务)合同中。 在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债务不许永久存在,债务可以附随义务。 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债权人请求的是给付,债务人所要做的也是给付,所以给付是债权债务的共同指向。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债权 在债的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的权利,即债权,该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另一方负有向对方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即债务,该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当债

30、和物权或物权关系相提并论时,也称债权或债权关系。债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所反映的是民事活动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债权2. 债的发生原因二、民事权利二、民事权利(二)债权3. 债消灭的原因 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会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该法律事实主要有:(1)债的履行;(2)抵销;(3)混同;(4)提存;(5)免除。 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即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

31、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状状 态态事事 件件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多方行为多方行为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合同合同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1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

32、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的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仅各自需要进行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表示还需一致,如合同行为等。2 2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

33、产、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 3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

34、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4 4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

35、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事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民事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生效。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的丧失。 民事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单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之分。行为、独

36、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法律行为等之分。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民事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

37、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实质有效要件和形式有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 1.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3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 2.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

38、一百三十五条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用特定形式。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用特定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2)限制民事行

39、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 3)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4 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6 6)违背公俗良序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俗良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

40、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后果为: 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其他制裁其他制裁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

41、为(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特征: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力的消灭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

42、不选择撤销该行为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撤销该行为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的类型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民事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律行为受胁迫的受胁迫的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受欺诈的受欺诈的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显示公平显示公平的民事的民事法法律行为律行为(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3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为民事

43、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

44、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52条(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和特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生效与否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1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其效力处于

45、不确定状态(2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补正而生效)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补正而生效(3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能通过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实加以补正)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能通过当事人意思以外的事实加以补正(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4中类型: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 3)自己代理和双

46、方代理的行为)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行为(4 4)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 3条条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

47、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民事法律行

48、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七)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如“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等。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四、代理四、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

49、律制度。 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亦称本人)和第三人(亦称相对人)。其特征:代理代理1.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3. 3.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四、代理四、代理(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事项一般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下列行为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得代理事实行为及非表意行为不能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能

50、代理(结婚、离婚、遗嘱)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四、代理四、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依据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发生。根据民法总则第165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实际生活中,介绍信也被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具有单独的证明力。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只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授权委托书的各种事项应记载明确,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作出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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