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经济法基本原理ppt课件(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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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原理经济法基本原理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第一节 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理论 v 法的词源与含义法的词源与含义 v 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 v 法的分类法的分类 v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 一、法的词源与含义一、法的词源与含义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其他因素的制约,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人们对法的概念的认识不尽相同。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2、。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汤刑、周朝之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国刑典,造国刑典,造国刑典,造法经法经法经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六篇,改刑为法。六篇,改刑为法。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刑,常也,法也。刑,常也,法也。刑,常也,法也。”“”“法,刑法,刑法,刑法,刑

3、也。也。也。也。”一、法的词源与含义一、法的词源与含义 同时,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在秦汉时期,改同时,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在秦汉时期,改“法法”为为“律律”,二字已同义。从此,二字已同义。从此“律律”字广泛使用,其频率字广泛使用,其频率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高于法,我国古代法典大都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魏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律、晋律、隋律、唐律、明律、清律,只有宋代称刑统,元朝称典章。元朝称典章。说文解字说文解字解释,解释,“律,均布也律,均布也”。段。段玉裁注疏说:玉裁注疏说:“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

4、一,故曰均布。曰均布。”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律原为音乐之音律,音乐只有遵守音律,才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能和谐,否则杂乱无章。均布是古代调整音律的工具,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以正六音,木制,长七尺。律后来引申为规则、有序,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范天下之不一而一,成为规范所有人及其行为的准则,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即规范天下千差万别的所有人所有事而趋于整齐划一。最早把最早把“法法”、“律律”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二字联在一起使用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说:的管仲,他说:“

5、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在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当作同义词。但也有区别,简单地说,义词。但也有区别,简单地说,“法法”指的是指的是“权利权利赋予某个个体赋予某个个体”,而,而“法律法律”指的是指的是“一种规定了的一种规定了的形式形式”。一、法的词源与含义一、法的词源与含义 v 一般来说,一般来说,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6、。v 法律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一词可从狭义、广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法”和广义的和广义的“法律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同义,如中华人民共

7、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等。v 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但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的区分。一、法的词源与含义一、法的词源与含义 二、法律的特征二、法律的特征 v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v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v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v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v法的可诉性法的可诉性 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法

8、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通过对法的分类,将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通过对法的分类,从中从中 探索法律发展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探索法律发展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一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

9、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例法也是不成文法。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二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

10、法律,它根据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规定,效力低于宪法。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三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制定的关于

11、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四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组织和一般事项都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终有效的法律,如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诉讼法等。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

12、地域内或只对特定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主体或在特定时期内或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如公司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是特别法,相对于各具体企业法就是一般法。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五五)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

13、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施为保证。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渊源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制力加以保证。三、法的分类三、法的分类(六六)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 这这种种划划分分方方法法,始始于于古古罗罗马马法法学学家家,在在法法学学界界中中得得到到广广泛泛应应用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众说纷纭。比较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比较

14、普遍的说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即凡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如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也有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也有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即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关系的状况予以划分的,即凡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家与公民、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系的法律,国家与公民、国家和法人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法。凡是调整

15、国家与公民或法人之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间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 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可根据它们对于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可根据它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这些门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这些门类称为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类称为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

16、法、诉讼与非诉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等七个法律部门。应当注意的是,本书的名称为应当注意的是,本书的名称为经济法经济法,但这,但这并不是法律部门意义上并不是法律部门意义上“经济法经济法”的概念,而是的概念,而是“与与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意思,其内容主要的意思,其内容主要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中相关的法律制度。涉及民商法和经济法两个法律部门中相关的法律制度。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一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

17、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工作制度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

18、权利的法律。家安全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二二)刑法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著特点: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不论哪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会关系,只要发生了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受刑法调整;二是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制性最突出。所有法律

19、都有强制性,但刑法的强制性最为突出。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三三)行政法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

20、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纵向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商。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四四)民商法民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

21、民与公民之间、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民法作为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在适应现代商事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活动需要的基础上,从民法中分离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保险、票据、海商

22、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我规范。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从我国的立法模式来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国的立法模式来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五五)经济法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

23、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六六)社会法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体权益保障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政府

24、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包政府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括两个方面:一是有关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的法律,如劳动法、工会法等;二是有关特殊社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方面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四、法律体系四、法律体系(七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25、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v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的产生v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v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一门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新兴的

26、法律学科,其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市场经并随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一、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其1755年所著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来的。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1842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两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所述的经济法更多的是指在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则产生于20世

27、纪初期的德国。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这些法规有个共同特征,即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而后,经济法的概念逐渐在德国流行开来,并传播到欧亚其他国家。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流行则始于1979年。当时国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时,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文件频繁使用经济法这一词汇,而后经济法在包括法学研究和教学在内的社会各界均被广泛使用至今。二、二、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经济法的概念、范畴等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本书

28、所称的经济法,指的是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与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各个法律部门的集合体。二、二、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如同经济法的概念一样,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不同认识。本书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如下:企业组织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市场管理 关关系系宏观经济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调控关系社会经济社会经济保障关系保障关系三、三、经济法的经济法的渊源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

29、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经济法的渊源有:(一一)宪法宪法(二二)法律法律(三三)法规法规(四四)规章规章(五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六)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七七)国际条约、协定国际条约、协定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v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v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v 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v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0、。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理论界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存在着由于理论界对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人们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不同的认识,人们对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也存在着分歧。根据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所也存在着分歧。根据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所谓谓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是指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法主体在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国家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形成当事人之

31、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通常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必要条件。通常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三个要素构成。这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其中,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其中,主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客义务的承受者,这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客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指向

32、的目标,没有客体,主体体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指向的目标,没有客体,主体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内容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的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内容是连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律关系主体中,享有经济权利

33、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既享有经济权利,同时又承担经济义务。既享有经济权利,同时又承担经济义务。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一般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这种主体资格一般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主要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

34、人等。人等。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系的核心。1 1经济权利经济权利2.2.经济义务经济义务3.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1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经

35、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确定为以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确定为以下3 3类:类:(1)(1)物。物。(2)(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3)(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三、经济法律事实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经济法律事实是指依照经济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根据是否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根据是否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经济法律事实可以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经济法律事实

36、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一一)行为行为 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二)事件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事件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自然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等。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等。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让侵犯

37、其他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让侵犯其他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即所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即所谓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谓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侵犯其他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依其行为的性质、侵侵犯其他主体经济权利的行为人依其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及后果的不同,要依法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权情节及后果的不同,要依法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具体包括:(一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二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三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v 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概念与

38、解决途径v 仲裁仲裁v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v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v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一一)经济纠纷的概念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二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9、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与民事诉讼仲裁与民事诉讼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适用于横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争议。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方式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

40、纠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选择哪种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方式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二、仲裁二、仲裁(一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 1仲裁的概念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2 2仲裁的特征仲裁的特征 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1)(1)仲裁以双方

41、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3)(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二、仲裁(二二)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的适用范围 1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

42、仲裁。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1)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的仲裁;(2)(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二、仲裁二、仲裁(三三)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的基本原

43、则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独立仲裁原则原则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原则原则二、仲裁二、仲裁(四四)仲裁机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

44、系。仲裁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1人、副主任人、副主任2-42-4人和委员人和委员7-117-11人组成。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2/3。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且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符合一定专业条件的

45、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三、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19911991年年4 4月月9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民代表

46、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122012年年8 8月月3131日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二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据。四、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

47、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48、。法律制度。五、行政诉讼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政诉讼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v 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具体内容。v 简述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及具体内容。简述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及具体内容。v 简述经济纠纷的概念及解决途径。简述经济纠纷的概念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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