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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9章 票据法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了解有票据的概念、特征、行为、权利与义务,充分认识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的法律规定以及票据法律关系,重点把握票据的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等法律规定,并且对票据法律责任应有适当的了解。【本章内容】【本章内容】9.1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9.2 牌局法律关系9.3 票据行为9.4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和票据抗辩9.5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9.6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权利及责任 【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1.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
2、引例本章引例】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钟女士保证。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
3、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资料来源资料来源:http:/ 2007年11月5日 问题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2)无行为能力人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否负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9.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9.1.1 9.1.1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 (1 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票据的概念: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4、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提单、仓单、发票、汇票、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提单、仓单、发票、汇票、本票、支票等。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往往是指狭义的票据。票和支票三种。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往往是指狭义的票据。 票据的法律特征如下:票据是流通证券;是要式和文义票据的法律特征如下:票据是流通证券;是要式和文义证券;是无因证券;是债权证券。证券;是无因证券;是债权证券。
5、 9.1.2 9.1.2 票据法概述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定。破产法、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具体规定。 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6、范。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 1)汇票)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2)本票)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2 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概念: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票据法
7、律关系概念: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与者。)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
8、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即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票据的基础关系:票据的基础关系: 1) 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9.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1)票据行为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票据行为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背书、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9、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保证、付款。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据行为外,还包括付款(在我国为狭义的票据行为)、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本书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要式性(2)无因性()无因性(3)文义性()文义性(4)独立
10、性)独立性9.3.2 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1)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 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1)书面)书面(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3)记载)记载 (4)交付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 1 1)票据代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票据代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 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
11、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行为。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 明示本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示本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 须经本人授权。须经本人授权。 2 2)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1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是指
12、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法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 2)越权代理)越权代理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行为。票据法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分承担票据责任。票
13、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2)背书)背书3)承兑)承兑4)保证)保证5)付款)付款9.3.5 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和变造 1 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 (1 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的概念 (2 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 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 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 (3 3)票据伪造的效力)票据伪造的效力 对伪造人的效力。 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对持票人的效力。 对付款人的效力。 2 2) 票据变造票据变造 (1 1)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的概念 (2 2
14、)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 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 变造的目的是为实现变更后的票据权利。 (3 3)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的效力 对变造人的效力。 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 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 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的效力。9.4 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 9.4.1 9.4.1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 1 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
15、利。 2 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的内容 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追索权。 3 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4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 5 5)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 (1 1)票据丧失)票据丧失 (2 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普通诉讼9.4.2 票据责任票据责任 1)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责任的概念 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向
16、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对应。权利相对应。 2)票据责任的分类)票据责任的分类 票据责任人可以分为两类票据责任人可以分为两类主债务人主债务人 次债务人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并以此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其中,票据债务人所提出的合法事实或理由,称为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依法所享有的对抗持票人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为票据抗辩权。 2)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2)人的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
17、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
18、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9.6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9.6.1 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概念 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票据法对涉外票据涉外因素的规定,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加以认定的,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境外,就被认定
19、为是涉外票据。 9.6.2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 3)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 4)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5)关于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的法律适用 6)关于票据丧失时保全票据权利程序的法律适用 9.6 违反违反票据法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9.6.3 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票据是现代金融业务
20、与其他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具,我国票据法是我国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行为制度,介绍了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等基本特性和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要求;票据权利制度,介绍了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产生、取得的条件、票据权利行使的期限、条件时效、持票人丧失票据时的补救措施等法律规定;票据责任及票据法律责任制度,介绍了票据关系各种当事人都有其法定票据责任,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责任,因违反票据法可能会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1.票据行为一经成为书面行为就立即生效,你认为这种观点对吗?2.结合实际生
21、活,谈谈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银行汇票?引例分析引例分析(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案【案 例】例】 1999年夏季,某市各空调厂家展开激烈的空调大战。经过一次次紧张艰苦的谈判,年夏季,某市各空调厂家展开激烈的空调大战。经过一次次紧张艰苦的谈判,太宇空调厂终于与荣发股份有限公司太宇空调厂终于与荣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合同总金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合同总金额为额为1 200万元人民币。当日,荣发公司开出了以其开户行万元人民币
22、。当日,荣发公司开出了以其开户行S银行为承兑人、号码为银行为承兑人、号码为00426488的汇票一张。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填写汇票时将的汇票一张。由于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填写汇票时将“太宇空调厂太宇空调厂”错写成错写成了了“大宇空调厂大宇空调厂”,而交易成功后的喜悦令双方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细小而关键的问题。,而交易成功后的喜悦令双方都没有注意到这一细小而关键的问题。之后,太宇空调厂派人持票到之后,太宇空调厂派人持票到S银行承兑付款,银行经过审查发现收款人不符,拒绝付款。银行承兑付款,银行经过审查发现收款人不符,拒绝付款。由于急需解决资金周转不灵问题,太宇空调厂人员请银行高抬贵手,通融一由于急
23、需解决资金周转不灵问题,太宇空调厂人员请银行高抬贵手,通融一“点点”,因,因为只要稍加改动就可大功告成而且天衣无缝,谁也没有损失。但为只要稍加改动就可大功告成而且天衣无缝,谁也没有损失。但S银行毫无商量余地地拒银行毫无商量余地地拒绝了这一要求。没有办法,太宇空调厂向荣发公司去电协商,荣发公司立即以出票人的绝了这一要求。没有办法,太宇空调厂向荣发公司去电协商,荣发公司立即以出票人的名义向名义向S银行出具了如下证明:银行出具了如下证明:“S银行:因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将银行:因我单位工作人员疏忽,将00426488号汇票的号汇票的收款人太宇空调厂错写成了大宇空调厂,现予以更正,务请将收款人太宇空调
24、厂错写成了大宇空调厂,现予以更正,务请将00426488号汇票兑付给太号汇票兑付给太宇空调厂为盼宇空调厂为盼!”本以为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岂料太宇公司带着荣发公司的证明到银行本以为这样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岂料太宇公司带着荣发公司的证明到银行第三次请求兑付,又遭到拒绝。理由是,荣发公司证明书所做的更正没有票据上的效力。第三次请求兑付,又遭到拒绝。理由是,荣发公司证明书所做的更正没有票据上的效力。太宇空调厂以太宇空调厂以S银行拒付为由诉至法院。银行拒付为由诉至法院。资料来源:资料来源:财税金融法典型案例财税金融法典型案例,宋彪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宋彪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案例分析
25、案例分析 (1)证明方式对票据上的记载予以更正之所以遭到拒绝,是因为票据具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属性文义性。 票据行为具有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该项记载与行为的真意或实际情形不符,也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证明方法予以变更或补充。 票据关系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合同关系,而且票据事实上经常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采用的工具。为什么合同本身还能通过双方合意产生的补充协议加以修改或更正,而票据就不可以呢?我们认为,坚持票据的文义性有时确实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便,但这种牺牲是值得的,这是我们追求票据的流通性必须付出的代价。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灵魂,是票据法律不懈追求的东西,而
26、文义性和无因性正是捍卫这一灵魂的前提。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其本身记载的文义为准,不允许任何外来的修改、补充或更正,不受其他任何条件的限制。只有这样,持票人、付款人才敢于在对票据本身进行审查后放心地接受和使用它,不致落入不可知的陷阱,交易的安全性才有保障。 (2)本案的处理结果: 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纵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也不允许当事人以其他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所以,本案中荣发公司开具的证明没有票据上的效力。S银行三拒太宇空调厂绝不是故意刁难,而是于法有据。票据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第57条规定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S银行通过审查收款人的身份,发现票据上的记载与实际提示收款人不符,理所当然可以拒付,不能因为只是一“点”之差就可以不顾法律规定。但问题不是不可以解决,荣发公司可以重新开出一张正确无误的汇票完成交易;太宇空调厂受到的损失除了应当检讨自己疏于审查,还可追究荣发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