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票据法ppt课件(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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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9章票据法章票据法9.19.1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与票据法概述票据与票据法概述9.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与特征)票据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概念: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和支票。特征: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3)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票据是要式和文义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是债权证券2)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支付功能。(2)信用功能。)信用功能。(4)融资功能。)融资功能。(3)汇兑功能。)

2、汇兑功能。9.1.29.1.2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票据立法票据法的概念及我国的票据立法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狭义的票据法,是指专门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法律,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1993年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办法,从而使我国的票据立法渐入正轨。票办法,从而使我国的票据立法渐入正轨。1995年年5月月10日

3、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次会议正式通过票据法,于1996年年1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2004年年8月月28日修正)。另外,中国日修正)。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人民银行还组织制订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方面的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法及配套规定。9.1.3票据的种类票据的种类1)汇票)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指定的到期日,向持有票据的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额

4、的票据。2)本票)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支票)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9.2.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

5、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2)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3)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9.2.2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授受原票据原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授受原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因而发生的法律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票据预约关系是指票据行为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就票据行为,尤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间就票据行为,尤

6、其是就票据的签发或者转让所达成的一定的合意。达成的一定的合意。3)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所建立的委托付款法律关系。系。9.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931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931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的概念2)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要式性(2)无因性)无因性(3)文义性)文义性(4)独立性)独立性932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行为的要件1)实质要件)实质要件(1)行为人须具有

7、票据行为能力。)行为人须具有票据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合法、真实。2)形式要件)形式要件(1)书面。书面。(2)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的票据签章。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的共同要件。共同要件。(3)记载。记载。933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1)票据代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票据代理行为的概念和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票据行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8、法律行为。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有: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明示本人的名义,即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姓名或名称。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证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或名称。须经本人授权。须经本人授权。(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票据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

9、行为。票据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2)越权代理)越权代理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票据法被代理人增加票据责任的代理行为。票据法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934票据行为的种类票据行为的种类(1)出票)出票出票出票:是指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

10、是指行为人作成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为。(2)出票的记载事项)出票的记载事项表明票据的字样。表明票据的字样。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出票日期。出票日期。付款人和收款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3)出票的效力)出票的效力2 2)背书)背书)背书)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背书是指持票人依法定方式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以实现转让票据权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或法律允许的其他目的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分类)背

11、书的分类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依背书的目的不同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根据一般转让背书的记载方式不同,将其分为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3)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4)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3)3)承兑承兑承兑承兑(1)承兑的概念)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2、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2)承兑的程序)承兑的程序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承兑或拒绝承兑。交还汇票。交还汇票。(3)承兑的效力)承兑的效力4)保证)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因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进担保因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行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2)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3)保证的效力)保证的效力5)付款)付款付款的概念付款的概念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以

13、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付款的程序付款的程序付款的程序分为提示票据、支付款项和付款的程序分为提示票据、支付款项和交回票据三个步骤交回票据三个步骤9 93 355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和变造票据伪造和变造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1)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伪造的概念: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义,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2)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伪造的票据必须已经转手。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

14、,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伪造的目的是骗取金钱,即是在不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前提下,享有票据权利或利益。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3)票据伪造的效力)票据伪造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对伪造人的效力。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对被伪造人的效力。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对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对持票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2 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票据变造票据变造(1)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的概念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变造是指依法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的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

15、的其他记载的事项,票据上,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的事项,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从而使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2)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票据变造的构成要件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变造的对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票据变造的内容须是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变造人须是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变造的目的是为实现变更后的票据权利。变造的目的是为实现变更后的票据权利。(3)票据变造的效力)票据变造的效力对变造人的效力。对变造人的效力。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前签章人的效力。对变造后签章

16、人的效力。对变造后签章人的效力。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对不能辨别签章在票据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的人的效力。的效力。9 944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94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94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票据权利、票据责任及票据抗辩94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的概念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的内容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追索权。3)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票据权利的取得与限制4 4)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

17、兑人的权利,自)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票日起2年。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个月5 5)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票据权利丧失与补救(1)

18、票据丧失)票据丧失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依本人意愿而失去对票据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依本人意愿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2)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普通诉讼9 94 422票据责任票据责任票据责任票据责任1)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责任的概念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票据责任又称票据债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它与票据权利相对应。对应。2)票据责任

19、的分类)票据责任的分类次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债务人主债务人9 94 43 3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票据抗辩1)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概念2)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种类(1)物的抗辩。)物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2)人的抗辩。)人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辩。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3 3)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

20、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对抗持票人。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

21、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的影响。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9.59.5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951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的概念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涉外票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据,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22、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外的票据。95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2)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3)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关于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行为的法律适用。4)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关于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9.69.6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工作人

23、员的法律责任9.6.3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付款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课前引例课前引例甲为支付乙的货款向其出具金额为甲为支付乙的货款向其出具金额为300万元的一张银行承万元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背书栏中注明兑汇票。后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背书栏中注明“禁止转让禁止转让”。丁为乙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丁为乙提供担保,其在汇票上记载了“若甲若甲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出票真实,本人愿意保证”字样,并签章。丙公司再将汇字样,并签章。丙公司再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票转让给戊公司。请问:请问:戊可否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戊可否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为什么

24、?假设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丁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假设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丁的保证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什么?如何界定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其效力如何?如何界定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其效力如何?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戊可否向甲行使票据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戊可否向甲行使票据权利?权利?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可否向甲行使票据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可否向甲行使票据权利?权利?引例答案引例答案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张票据权利,因为乙背书时注明了“禁止禁止转让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根据票据法

25、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转让后不得向背书人主张票据权利。人主张票据权利。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丁某的保证行为有效。根据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丁在背书栏记载的性质为附条件的保证行为。其保证行为有效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仍需承

26、担连带责任,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可以。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事由,对抗持票人。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假设甲乙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据权利,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

27、关系,基础法律关系无效票据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债务人是可以此进行抗辩的。依据为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1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以乙为收款人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交付于乙,乙接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

28、权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该合同。下列关于甲的权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利主张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汇票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汇票C.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甲有权请求付款银行停止支付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万元预付款万元预付款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1分析:分析:选择选择D,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对票据

29、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这就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是说,如果票据当事人违反票据法的上述规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定而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该票据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担票据责任,而不得以该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是不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而进行抗辩。本题中,甲

30、是不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能对抗丙的,但是可以要求乙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预付款。当的预付款。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22001年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

31、汇票到期日为同年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

32、提示付款遭拒绝。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请问:请问: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其效力如何?为什么为什么?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如没有,该如何处理该如何处理?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无出票人一栏栏)签署银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响?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2分析:分析: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李某伪造

33、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伪造,行为本身无效;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有效;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该公司(代表人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

34、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3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

35、法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付款。请问:请问: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

36、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吗?为什么为什么?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3分析分析无效无效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票汇票”字样字样;无条件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出票人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票据无效。本

37、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4王某系上海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上海公司职工。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全是空白汇票)。王某窃取其中一。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

38、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交易合同号码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章。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公司背书转让给转让给D公司。杭州公司。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39、。万元。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第四支行。上海第四支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请问:请问: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说明理由。说明理

40、由。杭州杭州A公司和上海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说明理由。杭州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4分析:分析:票据伪造。票据伪造。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责任。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不负票据上的责任。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

41、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承担票据责任。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承担票据责任。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参考案例95 某科研所因转让专利技术得到一张3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离到期日还有3个月的时间,该科研所遂派人持该汇票到某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但在途中遭抢劫。有人给他们出主意说

42、,最好去申请公示催告。请问:应当去哪里申请公示催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仲裁机关?其他机关?)失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有权受理公示催告的机关提出了合乎法律要求的申请,该 机关决定受理。受理后,该机关应当进行哪些事项?法定机关依法做了一定的工作后,如果有人持票来申报权利。依法申报后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无人来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又将会发生怎样的结果?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5分析:分析:法院。法院。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该机关应当: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在在3日内日内发出公告。发出公告。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依法申报后,法院应通知失票人(即公示催告申即公示催告申请

43、人请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在指定期间察看票据,如果该票据与失票人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丧失的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如果不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一致,法院裁定驳回申报人的申报。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失票人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法院申请作除权判决,公示催告程序因此而终结;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逾期不申请作除权判决的,因期限届满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示催告程序。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6李某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金额李某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金额50

44、万的商业承兑汇票,万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为陈某。后汇票被王某拾得。王某伪造张某的签章将付款人为陈某。后汇票被王某拾得。王某伪造张某的签章将汇票转让给方某。方某为偿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杨某,汇票转让给方某。方某为偿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杨某,并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并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杨某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若杨某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不享有票据权利”。吴某与林某为方某提供保证,汇票上记。吴某与林某为方某提供保证,汇票上记载着吴某承担载着吴某承担80的保证责任,林某承担的保证责任,林某承担20的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杨某向陈某请求承兑时,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杨某向陈某请

45、求承兑时,陈某在汇票上记载:“承兑。李某承兑。李某款到后支付。款到后支付。”请问:请问: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张某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张某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王某伪造票据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票据无效?为什么?王某伪造票据的行为是否会导致票据无效?为什么?如何界定方某在背书栏记载事项的性质?其效力如何?如何界定方某在背书栏记载事项的性质?其效力如何?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保证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是否有效?本案保证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本汇票是否已经承兑?为什么?本汇票是否已经承兑?为什么?参考案例9-6 分析王某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6、。根据票据法第14条之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因此其应当承担责任。张某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其是票据权利人;不会导致票据失效,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根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因此票据并不失效。方某背书记载的事项为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吴某与林某对保证责任分担的约定对方某无效,但是对吴某与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吴某与林某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本汇票未承兑

47、。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7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厂,D厂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为此,E公司要求公司要求B公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司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认为,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厂所供货物

48、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请问:请问: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为什么?假定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为什么?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什么是票据抗辩什么是票据抗辩?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7分析:分析: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合法。因为持票人的前手对持票人负有票据责任。任。B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厂的抗辩不合法。根据

49、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抗辨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参考案例参考案例981998年年6月间,国内月间,国内X银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华人陈大维银行某分行收到一美籍华人陈大维提示的一张旅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

50、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美国提示的一张旅行支票。该支票记载的出票人及付款人均为美国纽约纽约M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为银行,指定的代理付款人为X银行。支票的金额为银行。支票的金额为10万万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记载为陈大维,并记载有陈大维的美国护美元,支票上收款人记载为陈大维,并记载有陈大维的美国护照号码。照号码。X银行某分行按照惯常柜台审查手续进行审查后,认银行某分行按照惯常柜台审查手续进行审查后,认为除代理付款人记载较特别外,并无其他异常,于是兑付了票为除代理付款人记载较特别外,并无其他异常,于是兑付了票款。为稳妥起见,款。为稳妥起见,X银行将持票人陈大维以银行将持票人陈大维以X银行为被背书人,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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