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嘉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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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股票简称: 东方嘉盛 股票代码: 002889 深圳市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号 A 栋栋 201 室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2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2、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3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 “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

3、)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 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4、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 4 进行修正)。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

5、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 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二)邓思晨、邓思瑜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6、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

7、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 个月。” (三)上海智君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

8、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 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 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企业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 12 个月。” (四)青岛金石承诺 青岛金石灝汭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 公司股东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

9、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分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分别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10、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 。上述减持 6 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2、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 同时本人所持东方嘉盛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 个月。3、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

11、,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转让公司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12、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 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主体离职不影响本预案及其承诺的执行,新聘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受聘时应作出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7 (1)公司应

1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且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若在公司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做出决议终止回购公司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控股

14、股东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 20%,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 若在控股股东实施 (或准备实施) 股份增持的过程中, 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4)在触发本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进行决议时,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事宜投赞成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5、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 8 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 20%, 股份增持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16、(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其在任职前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遵守执行本预案,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关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新聘任的董事还应同时保证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4、顺序安排 优先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在上市公司回购方案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控股股东增持;前两项措施无法执行或者实施后仍未解决股价问题时,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7、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有权暂扣归属于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 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9 起, 公司有权扣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总额,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持有的公

18、司股份。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东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作为东方嘉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东方嘉盛的股份,与东方嘉盛共同

19、成长。 本人减持东方嘉盛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东方嘉盛总股本 1%,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分别承诺: “本人作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东方嘉盛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前做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 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

20、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作为东方嘉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计划长期持有东方嘉盛的股份,与东方嘉盛共同成长。 本人减持东方嘉盛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0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东方嘉盛总股本 1%,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四、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本次首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

21、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22、30 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 “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 11 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有权主管机构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23、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主管机构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24、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本所为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 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

25、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本人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 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人或本人各全资或控股子

26、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人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方嘉盛。 三、 如果本人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 本人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人将予以赔偿。” 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 分别向公司承诺: “本人系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股东,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

27、,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目前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人在今后作为公司的主要股东期间,也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 上海光焰、上海迦诺、禄邦投资公司、前海光焰控股和前海光焰小额贷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 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的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3 二、 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

28、公司或本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方嘉盛。 三、 如果本公司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 本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上海智君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一、 本企业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目前没有, 将来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地进

29、行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东方嘉盛的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 如果东方嘉盛认为本企业或本企业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从事了与东方嘉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本企业将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东方嘉盛。 三、 如果本企业将来可能存在任何与东方嘉盛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 本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东方嘉盛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构按东方嘉盛能合理接受的条件首先提供给东方嘉盛,东方嘉盛对上述业务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如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东方嘉盛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本企业将予以赔偿

30、。” 八、其他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承诺:“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 14 等, 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偿住房公积金中应当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部分以及相应的滞纳金、罚款等,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和被追偿的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

31、于租赁房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孙卫平作出承诺,“若东方嘉盛及其子公司因所承租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或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等问题而受到损失,本人将及时、全额补偿东方嘉盛及其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各项损失”。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个人及其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将尽力减少及规范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将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其个人及其控制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承诺,将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

32、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卫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李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兵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33、控制人孙卫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彭建中、李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兵承诺:“若本人 15 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在此期间,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青岛金石承诺 青岛金石承诺: “若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34、 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四)上海智君承诺 上海智君承诺: “若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 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 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五) 公司股东邓思

35、晨 (由孙卫平代为签署) 、 邓思瑜 (由孙卫平代为签署) 、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 公司股东邓思晨(由孙卫平代为签署)、邓思瑜(由孙卫平代为签署)、汪秀芬、汤国珍、李建军、朱叶清、江晓心、苏建平、赵小平、卫洧、夏者羽、黄鹂、黄勇、梁高丰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6 (六)独

36、立董事沈小平、王千华、陈志刚承诺 独立董事沈小平、王千华、陈志刚承诺:“若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 17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

37、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16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3 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3,453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 345.3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 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 3,107.7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12.94元/股。 经深圳

38、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46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东方嘉盛”,股票代码“002889”,本次公开发行的 3,453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 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31 日 3、股票简称:东方嘉盛 18 4、股票代码:00288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39、股本:13,810.1429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453 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的 3,453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类别 姓名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股)(股) 比例比例 可上市交可上市交

40、易日期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孙卫平 63,677,000 46.1089% 2020 年 7 月 31 日 邓思晨 17,800,000 12.8891% 2020 年 7 月 31 日 邓思瑜 17,800,000 12.8891% 2020 年 7 月 31 日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2,071,429 1.4999% 2018 年 7 月 31 日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500,000 1.0862% 2020 年 7 月 31 日 汪秀芬 400,000 0.2896% 2018 年 7 月 31 日 彭建中 55,000

41、0.0398% 2018 年 7 月 31 日 张光辉 41,000 0.0297% 2018 年 7 月 31 日 汤国珍 21,000 0.0152% 2018 年 7 月 31 日 李建军 20,000 0.0145% 2018 年 7 月 31 日 朱叶清 20,000 0.0145% 2018 年 7 月 31 日 江晓心 19,000 0.0138% 2018 年 7 月 31 日 田卉 18,000 0.0130% 2018 年 7 月 31 日 何一鸣 18,000 0.0130% 2018 年 7 月 31 日 何清华 18,000 0.0130% 2018 年 7 月 31

42、 日 苏建平 15,000 0.0109% 2018 年 7 月 31 日 19 类别类别 姓名姓名/名称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股)(股) 比例比例 可上市交可上市交易日期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赵小平 15,000 0.0109% 2018 年 7 月 31 日 夏者羽 13,000 0.0094% 2018 年 7 月 31 日 卫洧 13,000 0.0094%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鹂 11,000 0.0080% 2018 年 7 月 31 日 黄勇 10,000 0.0072% 2018 年 7 月 31 日 邓建民 10,000 0.0072% 201

43、8 年 7 月 31 日 梁高丰 6,000 0.0043% 2018 年 7 月 31 日 小计小计 103,571,429 74.9966%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3,453,000 2.5003% 2017 年 7 月 31 日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31,077,000 22.5030% 2017 年 7 月 31 日 小计小计 34,530,000 25.0034% 合计合计 138,101,429 100.0000%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由四舍五入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44、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SHENZHEN EASTTOP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0,357.1429 万元 法定代表人 : 孙卫平 成立日期 : 2001 年 7 月 9 日 住 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邮政编码 : 518038 电 话 : 0755-25331166 传真号

45、码 : 0755-25331088 互联网网址 : 电子信箱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 (万(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1 孙卫平 董事长、总经理 6,367.70 76.80 62.2227% 2 彭建中 董事、 运营管理中心总监 5.50 10.00 0.1497% 3 李旭阳 董事、 财务管理中心总监、 董事会秘书 - 10.00 0.0966% 4 邓建民 董事、副总经理 1.00 3.00 0.0387% 5 沈小平 独立董事 -

46、- - 6 王千华 独立董事 - - - 7 陈志刚 独立董事 - - - 21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直接持股数量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数量 (万(万股)股) 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8 何一鸣 监事会主席 1.80 3.00 0.0464% 9 田卉 监事 1.80 3.00 0.0464% 10 何清华 职工代表监事 1.80 1.80 0.0348% 11 张光辉 销售管理中心总监 4.10 6.00 0.0975% 12 汪健 信息技术管理中心总监 - 6.00 0.0597% 13 仇国兵 基建办公室总监 - 3.00 0.0290% 注:上述孙卫平

47、、彭建中、李旭阳、邓建民、何一鸣、田卉、何清华、张光辉、汪健、仇国兵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系通过上海智君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孙卫平女士。孙卫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孙卫平女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次公开发行前,孙卫平女士直接持有 6,367.70 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1.481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孙卫平女士的子女邓思晨、邓思瑜(由于邓思晨、邓思瑜均为未成年人,其享有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监护人孙卫平女士代为行使)分别持有公司 1,780 万股股份,分别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7.1862%;同时,孙卫平女士作为上海

48、智君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其持有的公司1.4483%股份的表决权。 因此, 孙卫平女士合计控制公司 97.3019%股份的表决权。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除持有公司股权外,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卫平女士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额(万元)(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上海光焰贸易有限公司 542.00 95.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禄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0.00 9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海迦诺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00.00

49、通过上海光焰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20.00 51.2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前海光焰控股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22 企业名称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额(万元)(万元)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 与发行人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深圳前海光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30,000.00 通过深圳市前海光焰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00% 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悦成紫苑文化有限公司 120.00 30.00% 无 四、本

50、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总人数为 67,719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序号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股)(股) 发行后发行后股份比例股份比例 1 孙卫平 63,677,000 46.1089% 2 邓思晨 17,800,000 12.8891% 3 邓思瑜 17,800,000 12.8891% 4 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 2,071,429 1.4999% 5 上海智君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1,500,000 1.0862% 6 汪秀芬 400,000 0.2896% 7 彭建中 55,000 0.0398% 8 中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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