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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第二条新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应向学院相应系部请假,并报学生处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三
2、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或确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由系(部)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返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新生体检复查时,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医务室证明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必须回家治疗。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有学籍,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期间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本人必须持本
3、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按规定程序报到与注册,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与注册者,须写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病假需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与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报学生处除名。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取得学籍。第五条学院对己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注册及未注册的学生,由各系(部)汇总名单于开学后第二周末报学生处备案。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一条 我院各专业的学制为三年,学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时间)为六年。 第二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达不到专业人才培养方
4、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亦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学生在籍时间不能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应征入伍者,服役期间及退役后一年不计算在内)。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规定第一条学分制的人才培养方案中,按学生的选择权限,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l)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指教育部要求或学校规定全校学生均需修读的课程。专业必修课由各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确定。(2)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反映专业培养方向要求,学
5、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指具有明确专业方向及特色的知识和技能与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相关知识的课程。限选课按专业模块进行,原则上学生必须在专业限选课模块提供的课程中选学相关课程;任选课是指拓宽知识面,增强对社会的适应性,发挥个人的特长、爱好或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第二条 学分规定(l)学分的计算: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也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习量包括课堂教学、实践、辅导和学生自主学习等时间。每16或18课时计1学分(课程课时数以16或18课时的整数倍或0.5倍数确定),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以每周1个学分计算。各专业修业
6、期满所需的毕业学分数为120-150学分,具体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2)总学分与学分比例:一般而言,必修课学分占80%,选修课学分占20%。但各专业总学分以及各课程模块学分有所不同,执行时应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3)学生每学期的修读学分应控制在22-28学分。(4)奖励学分:对学生参与技能竞赛、学术研究、创新创业活动、文化艺术与体育活动、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等并获奖或公开发表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相关课程学分,但累计奖励学分最高不超过总学分的10%。具体按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奖励学分认定和学分替换实施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第一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
7、计划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课堂讨论、习题课、军训、劳动课等及其他教学活动,都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第三条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在一学期内迟到、早退或累计旷课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安排学时计;实习、实训、调查、劳动、军训按每天3学时计;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计1学时)以上者应责令其检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条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任课教师应按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学生名单或选课后的组班名单对学生进行考勤,凡无故旷课累
8、计超过某门课程所授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第五条学生请假手续办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一条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含独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下同)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分制、百分制及相应学分绩点同时载入学生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原则上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和学分。第二条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后或考试周内进行。考核方式应采用多元化,可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出勤、平时提问、作业、小测验、实验报
9、告、课程设计、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学院鼓励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职业教育要求进行考核方式改革,但要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由系部在开课前审核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第三条 成绩评定可根据课程考核方式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生产劳动、军训采取个人小结、组织鉴定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用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数(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成绩均
10、须纳入学分绩点及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之中。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百分制成绩五级制成绩绩点95100优秀(95)4.55.090944.04.48589良好(85)3.53.980843.03.47579中等(75)2.52.970742.02.46069及格(65)1.01.960不及格0平均绩点=(课程(模块)学分课程(模块)绩点)课程(模块)学分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学分绩点;按入学后到毕业计算为毕业学分绩点。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
11、选课、申请免修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一次补考(旷考和作弊除外),课程补考成绩的评定不再考虑平时成绩。任选课考核不及格的,不得补考,只能重新选课。第八条学生重修、重选某门课程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重修、重选手续。第九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安排重修;有实验、实习、习题、作业等环节的课程,学生如不按期交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等,平时成绩作不及格记,但必须在考试前补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等,方可考试。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缓考
12、。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事假证明无效。缓考后的成绩以实际成绩和平时成绩登记,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或重选。第十一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学生皆以旷考论。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第七章 课程的重修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凡旷考、作弊或必修课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直至取得相应的学分。任选课不及格,可根据已选修的总学分多少重修或改选,直到修满规定的最低学分。限选课补考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己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选修。第二条 重
13、修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课程重修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课程、学时、学分、成绩等各项内容后,办理重修手续,缴纳的重修费用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重修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课程,原则上由系部统一安排重修上课,其学时不低于原课时的三分之一;凡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一律采取指定教师课外集中辅导或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集中辅导次数一般不少于5次。课程辅导结束后由系部统一安排重修考试。第四条 重修上课及辅导教师一般不安排原任课教师。重修考试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随意降低难度。第五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或参加辅导,凡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必须凭
14、学生证和重修证参加重修考试,缺一不可。考试后重修证随同试卷一同上交。既不向系部请假又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条 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计,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可多次重修,按最高成绩记录,重修考试及格及其以上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学院可以根据学生重修成绩和教学资源情况决定学生是否可以再次重修。第八章 课程免听和免修第一条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属系(部)和学生所属系(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
15、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二条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课程的先行课程已获得学分(核心课程绩点3.5以上,非核心课程绩点3.0以上)者,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自学该课程的材料,通过系部审核或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绩点在2.0以上者,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第三条 学生通过同层次以上社会自考课程,或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须提交考核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或证书,由教务处审核认可,可以免修该课程并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有关规定计算。第四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专业规定总学分的
16、20%。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第五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和毕业教育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务室或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伤、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根据考勤,学期请假、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3)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或认为必须休学
17、者。第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最多可休学两年。学生因创业休学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保留其学籍。第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期向所在系(部)提交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2)因伤、病休学学生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院医务室复查合格,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第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注销学籍。第七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注销其学籍。第八条 取
18、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根据教育厅和学院相关文件执行。第十章 退学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1)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2)因伤、病休学,经学院医务室复学体检复查确认不合格的;(3)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以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6)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7)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条 (本人申请退学除外)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19、,由学院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内公告,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第三条 退学学生按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第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条 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对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状态给予及时有效的控制。当学生一个学期获得的有效学分少于本学期所修学分的60%时,实行预警制度。学生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况,给予“成绩预警”,第二次出现此类情况,给予“退学预警”,第三次出现时,给予退学处理。对于受警示的学生,学院出具预警通知单,一式三份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一份交与受警示的学生,一份系
20、部留存,一份留教务处备案。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肆业第一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第二条学生没有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的40%以上者(含40%),发给肄业证书。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的80%以上者(含80%),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条本规定从2016级开始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