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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事业审计主要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关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第二稿)一、 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和决算方面的存在问题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表现形式:应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未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或者截留、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二)
2、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及第六条内容。2、预算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际未纳入;单位收入、支出未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编制。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和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
3、因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3、未按规定列当年支出表现形式:虚列支出,将当年未实际支出的款项列当年支出,或者应属于当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当年列支出等。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
4、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六条。4、违规调整预算表现形式:自行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改变支出科目、数额。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5、挤占、挪用拨入的预算资金、专项拨款表现形
5、式:将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改变用途,用于行政性支出、基本建设、滥发钱物、经商办企业、转为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挤占挪用等。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
6、条;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六部分“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6、挤占预算内支出表现形式:部门、单位违反规定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也不得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
7、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7、应拨未拨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将财政拨入应拨付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专项拨款等预算资金及财政专户返还的预算外资金等滞留挂账或少下拨、不下拨。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主管单位收到财政专户核算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部分应及时转拨所属单位,不得在暂存款挂账。”8、虚报冒领财政拨款表现形式:虚报预算支出项目,重复编制预算项目,骗取财政拨款;虚报
8、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以及其他虚报冒领等。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第十六条。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20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9、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2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9、隐瞒收入,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表现形式: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中列收列支,致使这部分收入和支出在年终决算无法反映。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行政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
10、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三条。此外,隐瞒的收入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的,还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10、决算报表编制不完整表现形式:部分单位应纳未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决算报表反映的收支数额、收支科(项)目不准确、完整。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14号)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
11、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二、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11、预算内转预算外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将收取应上缴的预算内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定性
12、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隐瞒财政收入,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四款:“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
13、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不足10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1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3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12、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表
14、现形式: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记入往来款科目、暂存在所属单位账户上或者另设账户单独核算,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定性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财政拨款转为有偿使用,更不得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第七条“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32号)第十九条。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五部分“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除责令追回资金
15、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32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13、违规使用预算外资金表现形式:(1)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拆借资金等;(2)超过规定标准,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3)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4)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搞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的。定性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
16、99629号)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和经财政部门核定购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使用预算外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
17、;严禁用预算外资金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五部分“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
18、三)项;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19976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14、违规集中下属单位资金表现形式:主管部门、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从下属单位集中资金。定性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三条“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二条“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997132号)第七条第四款。处理处罚依据: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1
19、997132号)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三、违反收费、票据管理方面的存在问题15、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应缴未缴财政专户表现形式:部门、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预算外资金)、罚没收入,未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有的还存在坐收坐支行为。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
20、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财政部门要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199433号)第二条、第三条。处理处罚依据: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1、29号)第五条第七款“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单位资金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令第281号)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依据此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建议监察部门处理。16、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未实行“票款分离”
22、、“罚缴分离”表现形式: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未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定性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国务院令第235号)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87号)第十一条;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2001省政府令第177号)“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帐目、帐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
23、、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处理处罚依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2001省政府令第177号)第二十八条“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四)不执行罚收分离规定擅自自行收缴罚没收入的;”第三十条“执法机关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执法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24、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依据此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建议监察部门处理。17、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表现形式: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票据内容填写不全;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互相串用各种票据;丢失毁损收费票据。定性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二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三)伪造、制贩假收费票据
25、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六)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收费票据的。”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使用时,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
26、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苏政办发199943号)第二十三条;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苏财综200143号)第五条。处理处罚依据: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第二十一条;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苏政办发199943号)第二十四条。18、违规使用发票表现形式: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或者私自拆本使用发票、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以及未按规定印制、生产、领购、取得、保管、开具发票。定
27、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1998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28、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1998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38条。19、违规收费表现形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等。定性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批、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四条
29、“收取或提取预算外资金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十三条;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第二条。处理处罚依据: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予以查处:(三)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第三十八条“对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责令其纠正,并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三)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
30、款;对无违法所得的,按照国家规定处以罚款;(四)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报请物价部门吊销收费许可证;(五)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第八条第五款“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第四十三条;江苏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苏政办发199430号)第十四条。20、违规向企
31、业摊派表现形式: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强制企业参加法定项目以外的保险等。定性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五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费用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超出征收的范围,提高征收的标准,变更征收的办法。”第六条“不得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有价证券或以其他形式向企业集资。”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保险项目外,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保险。”第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第十条“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的摊派。”处理处罚依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第
32、十八条“经审计机关确认为摊派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并限期退回摊派的财物;期满不退回的,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摊派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还。摊派财物已不存在而无法追回时,审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扣缴相当于所摊派财物价值的款额,或采取其他经济补偿措施。”第十九条“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1、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违规表现形式:社会团体未经审批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违规使用专项基金。定性依据: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第四条“全国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
33、总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等值外汇),地方性社会团体专项基金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或等值外汇)的,应当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第五条“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九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其基金应纳入社会团体的财务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其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社会团体专项基金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第十条“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
34、构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专项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社会团体专项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处理处罚依据: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擅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或者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做出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
35、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倍以上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财会制度、会计工作方面的存在问题22、往来款长期挂账表现形式:部门、单位往来款未予及时清理,长期挂账。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
36、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23、行政单位专项资金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未单独核算表现形式:行政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的结余、事业单位经营收支结余部分未单独核算。处理处罚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收支
37、结余应当单独反映。”24、招待费超支表现形式:全年列支的招待费超过规定标准。定性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财预字1998159号)第三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25、私设“小金库”表现形式: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属预算外资金的按本文第12条“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办理)。定性依据: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第二条“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
38、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清理检查。”处理处罚依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10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
39、额20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小金库”事实与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应不上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责令限制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
40、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对“小金库”纳税处理,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26、设置“账外账”表现形式:违反会计法规定,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另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单位有关账务。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
41、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私设会计账簿的;”。27、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
42、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43、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28、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表现形式: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未经审核或不符合有关规定。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44、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29、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表现形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不一致。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45、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30、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表现形式:擅自使用法定文字以外的文字进行会计记录或者擅自使用法定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记账。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
46、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31、会计资料毁损、灭失表现形式:未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
47、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32、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财务报告不真实表现形式:账簿报表不一致,或者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机关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对于屡催不报报表的单位,有权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