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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 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发放时间: 年 月 日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规定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要求工期: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2委托监理范围:3标段划分内容及合同编号:4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银行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函金额:(银行保函或现金)5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 日内有效。投标文件份数:正本 份,副本 份,共 份。6投标文件递交: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跃龙南路10号)二楼第 开标室。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7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开标地点:南
2、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二楼第 开标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联系电话: 一、总则(一)监理工程概况:1、本工程监理招标范围2、本工程已经 部门项目审批,获批准文号 已落实资金 。3、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场地条件以及三通一平)31现场条件:32 工程规模:33 本工程质量要求:4、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二)投标单位条件1、监理单位资质及要求 具有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 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 级监理资质等级,取得工商执照及法人资格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档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签定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和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 2、拟派驻的总监资质要求及其它要求 总监必须具有 国家注册(或)省级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其它要求: 。 3、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派驻到现场的监理人员(含总监)总人数应符合下表要求: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要求总监工程师 名总监代表
4、名岩土专业 名土建专业 名测量专业 名造价、概预算 名试验专业 名合同、信息管理 名设备专业 名道桥专业 名其它 名总计 名注:表中所列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中标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投入人员,所有监理人员均须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5岁。(注:表中人员可(否)兼职)(三)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四)现场考察及答疑 1、投标人可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需投标人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材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负。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进行的现场考察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 2、投标单位需要招标单位解答的问题,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二、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修改(五)招标文件的组成 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将作废处理。(六)招标文件的澄清 1、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天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招标单位在不迟于投标截止日前 天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此书面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来源)将以补充书面文件形式发送所有投标人,由此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
6、改,将均以书面修改通知的方式发出。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做的推证、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证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投标单位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遗漏,请于 日内向招标单位索取,否则责任自负。(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1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电话、电报、电传或传真告知招标单位予以确认。 3、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
7、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三、投标报价(八)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监理的范围和监理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九)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在国家规定的相应监理费取费标准范围内报价。四、投标文件(十)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投标函 2、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3、投标保证金(如果有) 4、监理取费 5、投标人情况介绍(含企业简介、业绩证明材料等) 6、监理人员一览表(含性别、年龄、职务、职称、专业以及持上岗、执业资格证情况等) 7、监理规划或监理
8、大纲,包括针对本工程技术难点的处理方法等。 8、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通信、信息设备、交通工具等。 9、近三年来监理工程一览表和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10、监理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须带原件备查。 11、有关业绩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十一)投标人应当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表式,表式可以按同样格式进行扩展。(十二)投标担保 1、投标担保方式采用: 2、投标保证金采用: 3、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按以下方式提交:(招标人不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1、密
9、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2、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招标人。 注:在获取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将付款凭证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袋中同时提交招标人。 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将被视为不合格而予以拒绝。 5、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后 天内无息退还。 6、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十三)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并在封袋上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
10、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按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或签字。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根据“招标文件修改通知”的要求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明显笔误必须修改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涂改、插字和删除,都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十四)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投标文件中监理大纲为暗标,应单独封装,一式 份,密封在一个封袋内,并在封袋上标明“监理大纲”字样和写上监理单位名称。封袋内的“监理大纲”不能在任何地方出现或暗示反映单位名称的标志(包括不能加盖正、副本字样),统一用 A4 纸打印,字体统一
11、用四号宋体字打印,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阴影等标记。 2、除监理大纲外的所有投标文件为明标,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正确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并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十五)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指定地点。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注明收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
12、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十六)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六、开标、评标、定标(十七)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开标时,由投标人
13、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监理取费、总监姓名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记录。 4、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 5、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志的;(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
14、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十八)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在南通市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组织进行。 2、评标标准与方法 本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以计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评标将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或监理规划、人员素质、监理费、监理检测设备、监理业绩信誉、总监答辨等方面的
15、内容进行量化,以每位评委的单项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各项得分的平均分累加,按照得分高低依次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以得分最高者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具体的评分分值和办法详见评标办法和评标细则。(十八)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 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为准,
16、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十八)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十九)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二十)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二十一)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
17、处理: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企业单位公章也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印章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投标人名称或总监工程师名字与资格予审时不一致的。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二十二)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
18、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七、授予合同(二十三)中标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
19、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四)合同签订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由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合同付本原件一份送市建委招标处备案。第二章 拟签定的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工程造价: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20、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年_月_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21、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
22、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23、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
24、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
25、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
26、,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
27、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
28、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
29、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
30、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
31、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
32、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
33、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
34、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35、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
36、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
37、工作内容: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
38、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报酬,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第三章 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
39、准、规范、规程第四章 图纸和技术资料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书 :(招标单位名称) (一)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做出监理费报价为该工程造价的 %。总额 万元(大写)。 (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监理人员执业守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范及我方制定的监理大纲、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期交付。 (三)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投标单位(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二、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姓名)为我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议参加 (招标)单位名称的 工程的监理投标,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委托人无转让权、特此委托。授权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盖法人章) 法定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三、本工程拟用监理人员一览表岗位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学历专业监理业绩资格证编号四、用于本工程的检测设备、仪器一览表序号设备或仪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