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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合6篇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集合6篇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开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担保合同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供应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阅历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实行以下担保方式: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担当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
3、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全部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担当。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削减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
4、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纳担保的方式。依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供应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实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供应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供应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担保合同 篇2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
5、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协商一样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 甲方自愿将自有的一辆非营运汽车抵押给乙方,该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厂牌车型: ,甲方以该车辆作为抵押交付乙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 )。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全部,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自愿担当全部因纠纷产生的费用)。二、 借款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 还款方式:四、 甲方将抵押车辆相关物品及证件交乙方保管,在抵押期 间甲方不得将抵押车辆及随车相关物品、证件挂失、转让,否则甲方担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五、 抵押期间质押该车辆必需交由乙方占有,如乙
6、方缘由造 成抵押车辆丢失或损坏的,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因不行抗力因素造成质押车辆损坏或灭失的,乙方不担当赔偿责任。六、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给乙方,假如甲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乙方有权托付拍卖行拍卖,乙方拍卖该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收回借款,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接着追偿。七、 甲方承诺:由于本人未履行到期借款,车辆被乙方拍卖。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供应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帮助办理相关过户事项。八、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随抵押车辆的相关物品、证件妥当保管,未经甲方同意在抵押期间内不得运用、转让、抵押及处分。否则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九、 本合同在甲方偿还借款后,乙方将车辆及相关物品证件完整无损返还甲方(以交付时质押车辆照片为完整标准),此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十、 担保人承诺:由于甲方未履行到期借款,担保人自愿无条件向乙方偿还甲方借款。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担保人: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电话: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担保合同 篇3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说明等法律、法规、司法说明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8、当然这种从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其次百零三条至其次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其次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从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可见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须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
9、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供应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供应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供应,忽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说明对此进行了扩张说明,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10、。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供应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担当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需合法方才有效。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下列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
1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供应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
12、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13、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担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担保法司法说明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担当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担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担当的民事责任
14、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担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 篇4出质人(简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质权人(简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与(下称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合同(附件1,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为:),约定由债权人向甲
15、方供应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综合授信/保函/其他),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2、乙方与甲方签订托付担保合同(附件2,合同编号为:),并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附件3,合同编号为),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下称主债务)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3、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方不能刚好清偿,乙方需按担保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担当担保责任,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并依法可向甲方追偿。为担保乙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以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甲方清偿债务供应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反担保相关事宜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
16、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息(含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3、乙方因行使追偿权及质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质物保管费用。上述担保范围内乙方享有的各项债权或权益统称为乙方债权。二、质押股权1、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为甲方供应担保的反担保,以确保乙方债权的实现。2、派生权益指质
17、押股权项下应得红利及其它收益,必需解入乙方指定账户,作为乙方债权实现的担保。3、质押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元。三、甲方承诺甲方就以下事项向乙方进行承诺:1、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持有,并对质押股权拥有完整的全部权和处分权;2、甲方用于质押的股权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禁止转让或设立担保的情形;3、甲方已完成质押股权所对应的全部出资,且不存在出资瑕疵;4、甲方未在质押股权上为任何第三方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5、甲方向乙方披露的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可信,就质押股权所供应的一切文件、陈述均是真实、完整的;6、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转让、另行出质或
18、设立其他担保);7、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股权质押事项,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甲方已通过相关审批(供应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质押的书面决议)。四、质押登记1、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文件原件交乙方保管。2、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股权质押事项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乙方供应相关证明(加盖公司公章)。五、质权实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行使质权:1、乙方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向乙方偿付因代偿而支付的全部费用;2、乙方依据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相关权
19、利未能按合同约定实现;3、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4、甲方出现歇业、解散、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严峻影响或者可能严峻影响其偿债实力的情形;5、非因乙方缘由,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其他担保;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欲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再行出质、设立其他担保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处分;7、非因乙方缘由,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情形,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六、质权实现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或几种以实现质权:1、与甲方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受偿。2、乙方自行或托付第三方将质押股权予以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
20、卖应当参照市场价,甲乙双方对质押股权价值无法达成一样的,应当共同托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无法达成一样的,乙方有权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甲方对此予以认可。3、干脆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股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若质权实现发生在乙方为甲方代偿前,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应当提存,接着担保乙方债权的实现。七、清偿依次甲乙双方一样同意,质权实现所得价款,按以下依次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或证据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2、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乙方指定的甲
21、方归还代偿资金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3、乙方依托付担保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4、乙方因代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而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在乙方债权全部受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质权实现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乙方全部债权的,不足部分接着向甲方追偿。八、特殊约定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经乙方同意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应当就转让或处置所得价款向乙方清偿债务或提存。2、质押期间,若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乙方有权确定是否接受。乙方确定接受的,不影响本合同效力。乙方有权确定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位,
22、甲方对此予以认可。3、乙方有权转让其依法对甲方所拥有的债权,转让不需经甲方同意,但需通知甲方。乙方债权转让后,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权一并转让,甲方对此予以认可。4、主合同、托付担保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旧有效。甲方以质押股权对于上述合同无效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或乙方自身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支出的全部费用)担当担保责任。九、违约责任1、甲方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即构成违约:(1)甲方违反承诺或承诺内容不实;(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质押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3)因甲方过错,导致质押股权价值降低,甲方不愿或不能供应新的担保;(4)因甲方过错,导致本担保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23、,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5)因甲方过错,出现其他情形,并影响乙方质权实现的。2、存在上述情形,甲方应按不低于本合同所担保的债务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需赔偿损失。乙方并有权马上行使质权,并就质权实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或提存。十、质权歼灭本合同所设质权在出现以下情形时歼灭:1、甲方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2、第三方代甲方清偿全部债务以歼灭质权;3、质押股权依法被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实现质权;4、乙方书面同意放弃质权。前述款1、2、4情形出现导致质权歼灭的,乙方应于质权歼灭后协作甲方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十一、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24、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十二、其他1、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查勘、鉴定、保管、提存、过户等费用均由甲方担当。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时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办理公证或登记,增加相应份数。4、本合同含以下附件1、合同;附件2、托付担保合同;附件3、担保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样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附件中的相关内容。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探讨分析并
25、有充分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相识一样。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担保合同 篇5订立合同单位:_,以下简称借款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行,以下简称贷款方依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用于_。预料用款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其次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借款方假如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第三条
26、 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安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缘由,须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担当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安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供应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假
27、如不按合同规定运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运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借款方_(盖章)负责人:_地址:_贷款方_(盖章)负责人:_地址:_年_月_日订担保合同 篇6合同编号:_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账号:_电子邮箱:_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_法定住址:_法定代
28、表人:_职务:_托付代理人:_身份证号码:_通讯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人:_电话:_传真:_账号:_电子邮箱: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合同的顺当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主债务状况主债权种类:_;主债权数额:_;主债权质量规格:_;主债权履行期限:_。主合同有改变的,以改变后的数额为据。其次条行使留置权的情形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同等价值的货物,直至出现合同约定的留置权歼灭的情形为止。标的物不行分的,债权人有权就全部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第三条留置通知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应当在_日内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在_日内履
29、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在主合同中对债权人享有留置权及留置权期限作出约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干脆处置留置物,无需再行通知债务人留置期限。第四条留置物的处置债务人应当主动履行债务。若在规定期限内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处置留置物。债权人处置留置物的方法为:_(1)双方当事人协商折价;(2)拍卖;(3)变卖。第五条留置担保的范围留置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_(1)主债务及利息;(2)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造成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3)留置物的保管费用;(4)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第六条留置物处置价款处置留置物所得价款超过留置担保责任范围的,债权人应在扣除全部债务后,将剩余费用于_日
30、内退还债务人;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应于_日内偿还剩余债务。第七条债权人的权利义务1、主合同期限届满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因主合同已合法占有的标的物;2、留置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处置留置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债权人留置标的物的,对标的物负有保管义务,因债权人未尽到和善管理人的留意义务而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由债权人赔偿因此而给债务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八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1、债务人应当仔细、全面的履行主合同规定的义务;2、债权人处置留置物时,债务人应主动协作,不得有意设置障碍;3、留置物处置价款不足以清
31、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对超出部分仍负有清偿责任;4、因债权人的有意或者过失致使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享有恳求债权人就该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的权利。第九条留置权的歼灭1、债务人于留置期限内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2、债务人就主合同另行供应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3、债权人已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1、_;2、_;3、_。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后按捺手印;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托付代理人签字。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盖章)_代表人:(签字)_地址:_电话:_开户银行:_账号:_债务人:(盖章)_代表人:(签字)_地址:_电话:_开户银行:_账号:_年_月_日订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