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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附件: 广东省平安生产专家组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广东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平安生产专家询问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平安生产专家组是在省平安生产委员会干脆领导下的特别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省平安生产专家组日常工作由省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详细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 为全省平安生产工作供应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 询; (二)主动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
2、改善我省平安生产条件、改进平安生产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 (三)参加省有关平安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平安检查,刚好发觉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协作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急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平安评估、平安检测、应急预案制定供应技术支持; - 1 -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缘由分析、责任界定供应技术依据; (七)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受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托付,对重大建设项目平安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看法; (九)为全省平安科技
3、、平安培训工作供应技术询问和帮助; (十)省平安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牢靠,作风正派,热心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识国家和省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肯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娴熟驾驭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阅历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实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五条 省安委办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4、; (二)支配专家开展工作或参与有关活动; (三)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专家组成员会议,总结上年工作状况,提出当年工作任务和重点; (四)依据工作须要,不定期召开专家组成员或专业组别会议,通报重点工作状况,提请有关专家参加相关工作; (五)组织探讨专家提出的重大平安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六)设立与管理运用省平安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为省平安生产专家完成省安委会交办工作任务供应资金保障; (七)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赐予表彰或嘉奖; (八)依据届满专家的表现,提出评语鉴定看法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
5、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或技术机构(协会)等有关单位举荐; (二)省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三)省平安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采纳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矿山类、危急化学品类、民爆器材类、工程爆破类、消防类、建筑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事故处理类、枪支弹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十二个专业组。专业组可依据工作须要进行调整。每个专业组设正、副组长。 第九条 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主持本事域的平安发展规划、重大平安课题或项目的询问、调研、论证; (二)应邀代表本省对外进行考察、讲学、学术
6、访问,受托付主持本事域平安生产重高校术会议; (三)以省平安生产专家组名义,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和沟通; (四)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看法,深化实际调查探讨,照实传达上级指示,照实反映状况,对省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需受省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依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省安委办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省平安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省安委办同意; (四)
7、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隐私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隐私; (五)各专业组应当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安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安委办。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干脆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状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状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与活动,应刚好告知省安委办或指派单位。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平安生产事故等紧急状况时,省安委办可干脆通知专家本人,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帮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省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受省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
8、出执行任务或参与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赐予报销。 第十四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办提请省安委会予以解聘,并由省安委办将解聘状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缘由,不再相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值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与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反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看法结论的; (四)未经安委办或其他省安委会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值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
9、结,向有关部门供应虚假结论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方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说明,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平安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方法(粤安办2006111号)同时废止执行。 广东省平安生产专家组管理方法 广东省注册平安主任管理方法 广东省林地管理方法 广东省建筑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方法则 广东省平安评价机构管理方法(优秀)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方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方法 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方法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方法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