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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本准则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其次章初始计量 第三条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同一限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担当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根据取得被合并方全部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
2、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担当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根据取得被合并方全部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根据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限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四条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
3、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干脆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
4、号债务重组确定。 第三章后续计量 第五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采纳成本法核算: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限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限制,是指有权确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限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纳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根据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限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共同限制,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
5、所共有的限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须要共享限制权的投资方一样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 单位实施共同限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加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限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限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第六条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限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第七条采纳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
6、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安排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第八条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限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纳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分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分辨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可分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
7、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根据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削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担当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共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复原确认收益共享额。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
8、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分辨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纳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样的,应当根据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全部者权益。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因削减投资等缘由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限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根据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缘由能够对被
9、投资单位实施共同限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限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根据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五条根据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牢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其他根据本准则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六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纳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全部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全部者权益的
10、,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全部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披露 第十七条投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三)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实力受到严格限制的状况。 (四)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五)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