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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其次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指企业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详细准则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第三条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其次章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全部资产、负债和全部者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根
2、据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 第五条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状况处理: (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二)除上述 (一)以外的其他采纳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3、第六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可以采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首次执行日可以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七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意预料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条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安排,满意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预料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赐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九条对于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所形成的投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
4、留存收益。 第十条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根据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担当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全部者权益或负债。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第十一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将满意预料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负债,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短暂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进行追溯调整,并将影响
5、金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三条除下列项目外,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不应追溯调整: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根据该准则的规定属于非同一限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将商誉在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不再进行摊销。 (二)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企业合并,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依据将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假如首次执行日预料将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牢靠计量的,应当根据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 (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商誉
6、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打算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四条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纳摊余成本计量。 第十五条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7、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六条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第十七条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对于企业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将负债和权益成份分拆,但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8、第十八条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纳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处理。 第十九条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打算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打算金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列报 其次十条在首次执行日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 现金流量表的规定,编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全部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9、对外供应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供应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项目金额的变动状况。 其次十一条首份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上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列报的比较信息。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年度比较数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切实可 行的除外。对于原未纳入合并范围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
10、范围但根据该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根据该准则的规定,在全部者权益类列示。应当列示每股收益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应当披露分部信息的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关于分部的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的规定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