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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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 合营安排应用指南一、 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一一合营安排 (以下简称“本准则” )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 定义, 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并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利益份 额的会计处理。 本准则明确提出了合营安排的定义。 合营安排是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 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其有两个特征,一是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二是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即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 对该安排 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本准则规定了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

2、的原则和方法。 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判断一项安排是否 为合营安排的关键。 共同控制是按照相关约定等分享对一项安排的控制权, 并且仅在对相关 活动 (即对该安排的回报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的决策要求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 才存在。 合营安排分为两类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 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 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 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认定一项安排是合营安排后, 应当根据合营方获得回报的方式这一经济实质, 来判断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还 是合营企业。即,如果合营方通过对合营安

3、排的资产享有权利,并对合营安排的义务承担责 任来获得回报, 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共同经营; 如果合营方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 有权利,则该合营安排应当被划分为合营企业。 本准则规范了各参与方在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中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原则, 会计处理上 适用其他准则的,本准则做了相应说明。合营方在合营安排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 准则第 41 号一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以下简称“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 及其应用指南(2014)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符合合营安排定义的各项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合营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

4、,外方技资 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举办的企业。该“合营企业”与本准则中所指的“合营企业”并不是一 个概念,企业在执行本准则时,应注意避免混淆。 另外,当认定风险资本组织、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在 合营企业中拥有权益时, 考虑到对这些主体所持有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比采用权益法核算 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允许这些主体对持有的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 按 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以下简称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损益。这种例外规定是计量方面的豁免,而不是将这些主体 拥有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排除在本准则的

5、范围之外。三、关于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关系当一项安排因不存在共同控制, 从而被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时, 主体应根据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例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一一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 (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 ) 、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准则, 对其在安排中的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之间 的关系如图 1 所示:图 1 本准则与其他相关准则关系图是合并报表按照合 并财务报表准则 的规定进行处 理:个别报表按 照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进行处理 投资方本身控 制某各主体? 否是 按照合 营安排

6、 准则分 类投资方对于 某项安排具 有共同控制?否 投资方是共同经营中 不具有共同控制,享 有共同经营资产和承 担共同经营负债的参 与方? 是合并报表按照合并财务 报表准则的规定进行处 理:个别报表按照长期 股权投资准则进行处理合 营 企 业 按照长期 股权投资 准则核算共 同 经 营否按照在其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准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按照会计准则 对资产、负 债、收入和费 用进行会计处 理是 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投资方对于该 主题是否具有 重大影响否金融工具 准则按照在其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准则规 定进行披露按照相关准 则进行披露按照在其他 主体中权益 的披露准则 规定进行披 露按照金 融工具

7、准则进 行披露四、关于合营安排的认定(一)合营安排的定义和特征 合营安排是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同时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各参与方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1.各参与方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合营安排通过相关约定对各参与方予以约束。 相关约定, 是指据以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 制的一系列具有执行力的合约。 在形式上, 相关约定通常包括合营安排各参与方达成的合同 安排,如合同、协议、会议纪要、契约等,也包括对该安排构成约束的法律形式本身。 在内容上,相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内容的约定:一是对合营安排的目的、业务活 动及期限的约定

8、;二是对合营安排的治理机构(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成员的任命方式的约 定;三是对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的约定,包括哪些事项需要参与方决策、参与方的 表决权情况、 决策事项所需的表决权比例等内容, 合营安排相关事项的决策方式是分析是否 存在共同控制的重要因素; 四是对参与方需要提供的资本或其他投入的约定; 五是对合营安 排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损益在参与方之间的分配方式的约定。 当合营安排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本指南第五部分将对单独主体进行详细说明) ,该单 独主体所制定的条款、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有时会涵盖相关约定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 【例 1】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 C 公司。

9、C 公司在章程中规定,C 公司的所有重 大决策须经 A 公司和 B 公司均同意方可做出。 除章程之外 A 公司和 B 公司并未订立其他协议 以管理公司 C 的活动。 本例中,尽管并不存在另外的协议,但通过 C 公司的章程本身即涵盖了“相关约定”的 内容,可以凭 C 公司的章程判断 C 公司是否符合合营安排的定义。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共同控制不同于控制, 共同控制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实施,而控制由单一参与方实施。共同控制也不同于重大影响,享有重大影响的参与方只拥有参与安排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的权力, 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 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

10、例 2】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对 D 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 50%、40%及 10%。D 公司 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产品服务,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 东会,所有重大决策需要 75%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 在本例中,A 公司、B 公司合计拥有 D 公司 90%的表决权,超过了 75%的表决权要求,当 且仅当 A 公司、B 公司均同意时,D 公司的重大决策方能表决通过,C 公司的意愿并不能起 到影响表决是否通过的决定性作用。 因此 D 公司为一项合营安排, 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单独控 制 D 公司,A 公司与 B 公司对 D 公司实施共同控制,C 公司虽然作为 D

11、 公司的股东,属于该 合营安排的一方,但并不具有共同控制权。 (二)合营安排的认定 要认定一项安排是否为合营安排, 需要准确把握 “共同控制” 、 “参与方” 等概念。 其中, 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是判断一项安排是否为合营安排的关键。 1.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 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 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 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 应当按照本准则, 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 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 相关活动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某项安排的相关活

12、动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判断, 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 金融资产的管理、 资产的购买和处置、 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关于相关活动的更多内容可以参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应用 指南(2014) 。 (1) 集体控制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 则称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在判断集体控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集体控制不是单独一方控制。 有关控制的判断, 应遵循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及其应用指 南(2014)的相关规定。为了确定相关约定是否赋予参与方对该安排的共同控制,主体首先 识别该安排的相关活动,然后确定哪些权利赋予参与方主导相关活动

13、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 “参与方组合”仅泛指参与方的不同联合方式,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术语。如 果某一个参与方能够单独主导该安排中的相关活动, 则可能为控制。 如果一组参与方或所有 参与方联合起来才能够主导该安排中的相关活动,则为集体控制。即,在集体控制下,不存 在任何一个参与方能够单独控制某安排的情况, 而是由一组参与方或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才 能控制该安排。 【例 3】 假设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共同设立 E 公司, 并分别持有 E 公司 60%、 20%、10%和 10%的表决权股份。协议约定,E 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50%以上表决权通过 方可做出。本例中,E 公

14、司的表决权安排使得 A 公司能够单独主导 E 公司的相关活动,只要 A 公司享有 E 公司的可变回报并有能力运用其权力影响 E 公司的可变回报,A 公司无需与其 他参与方联合,即可控制 E 公司。因此,E 公司是 A 公司的子公司,而不是一项合营安排。 尽管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一定能够控制该安排, 但集体控制下, 集体控制该安排的组 合指的是那些既能联合起来控制该安排,又使得参与方数量最少的一个或几个参与方组合。 【例 4】假设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分别持有 E 公司 40%、30%、20%和 10% 的表决权股份,E 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85%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 本

15、例中,E 公司的表决权安排使得: (a)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任何一方均不能单独控制 E 公司。 (b)参与方组合可能的形式有:A 公司和 B 公司,A 公司和 C 公司,A 公司和 D 公司,B公司和 C 公司,B 公司和 D 公司,C 公司和 D 公司,A 公司、B 公司、C 公司,A 公司、B 公 司、D 公司,A 公司、C 公司、D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A 公司、B 公司、C 公司、 D 公司。在这些参与方组合中,尽管所有参与方(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联合 起来必然能够控制 E 公司, 但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联合起来即可控

16、制 E 公司, 且 A 公司、 B 公司、C 公司是联合起来能够控制 E 公司的参与方数量最少的组合。因此,称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集体控制 E 公司,而不是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集体控制 E 公司。 【例 5】沿用【例 4】资料,所不同的是,假定 E 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95%以上表 决权通过方可做出。 本例中,E 公司的表决权安排使得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任何一方均不能单 独控制 E 公司;必须由所有参与方(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联合起来才能控制 E 公司,且所有参与方是联合起来能够控制 E 公司的参与方数量最少的组合。因此,

17、称所有 参与方集体控制 E 公司。 能够集体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组合很可能不止一个。 【例 6】假定一项安排涉及三方:A 公司在该安排中拥有 50%的表决权股份,B 公司和 C 公司各拥有 25%的表决权股份。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规定,该安排相关活 动决策至少需要 75%的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尽管 A 公司拥有 509 毛的表决权,但是 A 公司 没有控制该安排,因为 A 公司对安排的相关活动做出决策需要获得 B 公司或 C 公司的同意。 在本例中,A 公司和 B 公司的组合或 A 公司和 C 公司的组合均可集体控制该安排。这样,存 在多种参与方之间的组合能够达到 75%

18、表决权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 该安排要成为合营安排, 需要在相关约定中指明哪些参与方一致同意才能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2)有关相关活动的决策主体应当在确定是由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而 不是某一参与方单独控制该安排后, 再判断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是否共同控制该安 排。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存在共同控制时, 有关合营安排相关活动的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分享控制权的各方一致同意。 一致同意的规定保证了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可以阻止其他参与方 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就相关活动单方面做出决策。 “一致同意”中,并不要求其中一

19、方必须具备主动提出议案的权力,只要具备对合营安 排相关活动的所有重大决策予以否决的权力即可; 也不需要该安排的每个参与方都一致同意, 只要那些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意见一致,就可以达成一致同意。 【例 7】 A 公司与 B 公司各持有 C 公司 50%的表决权, C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研究和开 发前沿新药。根据 C 公司的章程以及 A 公司、B 公司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C 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A 公司派出 4 名代表,其中 1 名代表任董事 长, B 公司派出 1 名代表。 所有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2/3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做出。 但是, B

20、公司派出的董事对所有重大事项具备一票否决权。 由于 A 公司自身为新药研发行业内的领 先企业,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而 B 公司自身的主要经营范围并非新药研发领域,因此,除 财务总监由 B 公司拣出外,C 公司包括总经理、研发总监在内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 A 公 司派出。 本例中,虽然 A 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为 4 人,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2/3,然而鉴于 B 公司 的董事对 C 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因此,A 公司不能单方面控制 C 公司,而是与 B 公司一起对 C 公司实施共同控制。 实务中,各参与方不乏采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以实现共同控制。 【例 8】A 公司、B 公司、

21、C 公司对 D 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 30%、21%及 49%。D 公司 的主要经营活动为码头货物的装卸、仓储及场地租赁服务,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相关 活动的决策需要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 此外, A 公司、 B 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 D 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A 公司、B 公司均应一致行动。 本例中,A 公司、B 公司就 D 公司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决议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从而使得 A 公司、B 公司合起来拥有 D 公司 51%的表决权,因此,A 公司、B 公司实际上共同控制了 D 公司。 在判断“一致行动协议”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还需要考虑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 散

22、程度。 【例 9】 A 公司和 B 公司各持有 C 公司 24%的表决权。 C 公司剩余 529 毛的表决权分布极 为分散,没有任何一个其他股东持有超过 1%的表决权,C 公司历史上从未发生除 A 公司和 B 公司外的超过 20%的表决权股东联合进行决策的情况。C 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50%以上 的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 C 公司的重大事项进 行表决时,A 公司、B 公司均应一致行动。 本例中,尽管 A 公司和 B 公司合计只持有 C 公司 48%的表决权,但 C 公司剩余表决权分 布极为分散, 因此, 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当投资方拥有半数以下

23、表决权时考虑表决权的 相对份额大小以及其他股东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等来判断控制的指引,A 公司与 B 公司能 够集体控制 C 公司,同时,由于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A 公司和 B 公司对 C 公司存在共同控制,C 公司构成合营安排。 【例 10】沿用【例 8】资料,所不同的是,A 公司和 B 公司并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本例中,由于 A 公司和 B 公司并没有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一致同 意,不具有共同控制。此时,A 公司和 B 公司很可能各自对 C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 “一致行动协议”并不一定表明存在共同控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某 一参与方

24、实际获得了控制权。 【例 11】沿用【例 8】资料,所不同的是,A 公司、B 公司在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对 C 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B 公司充分尊重 A 公司的意愿,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的,B 公司将按照 A 公司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例中,虽然 A 公司、B 公司就 C 公司的相关活动的重大决议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然 而,由于 B 公司根据协议始终必须跟随 A 公司行使表决权,A 公司自身能够羊方面采取行动 以控制 C 公司的相关活动,因此,该安排的实质为 A 公司对 C 公司具有控制权。 有时,相关约定中设定的决策方式也可能暗含需要达成一致同意。例如,假定两方建立 一项安排,在该安排中

25、双方各持有 50%的表决权。双方约定,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至少需要 51%的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双方同意共同控制该安排,因为如果没有双方的一致 同意,就无法对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当相关约定中设定了就相关活动做出决策所需的最低表决权比例时, 若存在多种参与方 的组合形式均能满足最低表决权比例要求的情形, 则该安排就不是合营安排; 除非相关约定 明确指出,需要其中哪些参与方致同意才能就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例 12】假定一项安排涉及三方: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在该安排中拥有的表决权分 别为 50%30%和 20%。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之间的相关约定规定, 相关活动的决策需

26、要 75%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 在本例中,A 公司和 B 公司是能够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组合,当且仅当 A 公司、B 公 司一致同意时,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决策方能表决通过。因此 A 公司、B 公司对安排具有共同 控制权。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 不构成共同控制。 即, 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例 13】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各持有 E 公司 25%的表决权。E 公司的主要经 营活动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设计及专业施工,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60%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方可 f 故出。 本例中,E 公司的

27、表决权安排使得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中的任意 3 个同意即 可做出决定,共存在 4 个参与方纽合可以做出相关活动的决策(即集体控制) ,即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纽合,A 公司、B 公司、D 公司组合、B 公司、C 公司、D 公司组合以及 A 公司、 C 公司、D 公司组合,任意一种组合均可能表决通过。由于并不存在需要集体控制 E 公司的 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的情况(例如,A 公司、B 公司、C 公司能够集体控制 E 公司, 但 B 公司和 C 公司也可以选择和 D 公司联合, 并不是必须征得 A 公司同意才能做出决策, 如 果 B 公司、C 公司、D 公司联合做出

28、决策,A 公司并没有权力去否决该决策,同理,B 公司并 没有权力去否决 A 公司、 C 公司和 D 公司联合做出的决策, C 公司并没有权力去否决 A 公司、 B 公司和 D 公司联合做出的决策,D 公司并没有权力去否决 A 公司、B 公司和 C 公司联合做 出的决策) ,因此,E 公司并非合营安排,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并不对 E 公司具 有共同控制权。但由于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对 E 公司的持股比例高于 20%,在不 存在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对 E 公司均被推定为具有重大 影响。 例 6 、 例 12 、 例 13

29、的分析汇总如下:例 6 最低表决权比 例要求 参与方 A 公司 参与方 B 公司 参与方 C 公司 参与方 D 公司 不是共同控制-多种 参与方的组合(A 公 司和 B 公司,或 A 公 司和 C 公司)均可以 集体控制该安排。而 相关约定并未明确指 出哪些参与方必须同 意,所以不存在一致 同意,不构成共同控 制,A 公司、B 公司、 C 公司对该安排均被 推定为具有重大影 响,应按权益法进行 会计处理。 至少 75%的表决权才 能做出相关活动决策 持有 50%的表决权 持有 25%的表决权 持有 25%的表决权例 12 75% 以上的表决权才能 做出相关活动决策 持有 50%的表决权 持有

30、30%的表决权 持有 20%的表决权例 13 60%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才 能 做出相关活动决策 持有 25%的表决权 持有 25%的表决权 持有 25%的表决权 持有 25%的表决权 不是共同控制-多种参 与方的组合(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中 的任意三方组合)均可 以集体控制该安排。而 相关约定并未明确指出 哪些参与方必须同意, 所以不存在一致同意, 不构成共同控制。A 公 司、B 公司、C 公司对该 安排均被推定为具有重 大影响,应按权益法进 行会计处理。结论是共同控制-A 公司和 B 公司能够集体控制该 安排(只有 A 公司和 B 公司的表决权制和才 能满足要求)

31、。由于 A 公司和 B 公司是能够集 体控制该安排的唯一 组合, 该安排的相关活 动必须经过 A 公司和 B 公司一致同意后才能 决策。通过对例 6 、例 12 、例 13的汇总分析,可见,存在集体控制仅说明该安排中, 不存在任何一方单独控制该安排的情况。要想达到共同控制,还需要在集体控制的基础上, 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才可做出。 一般而言,如果一项安排仅存在一组参与方能够集体控制,该集体控制为共同控制。 在一项安排中, 某一参与方可能被任命来管理该安排的日常运行。 如果该安排的相关活动需要由各参与方共同做出决定, 而且管理方在这一决定的框架内

32、行事, 则任何一个参与方 作为管理方均不会影响该安排是合营安排的判断。 但是, 如果管理方能够单方面就该安排的 相关活动做出决定, 从而拥有对该安排的权力, 通过参与该安排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该安排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则该管理方单方控制该安排, 而不是和其 他参与方共同控制该安排,该安排不是合营安排。 【例 14】A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C 公司是其旗下一家持有若干写字楼产权的全资子 公司。A 公司将 C 公司股权的 50%出售给一家技资银行 B 公司。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协议: 由于 A 公司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管理经验,A 公司继续充当 C 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并

33、按照 C 公 司的资产规模每年收取固定比例的管理费; 涉及 C 公司的相关活动的决策均须 A 公司和 B 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 且 A 公司管理 C 公司时, 必须在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做出的决策的 框架内行事;A 公司与 B 公司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 本例中, 尽管 A 公司继续充当 C 公司的资产管理人, 但是 A 公司必须和 B 公司达成一致 方能就 C 公司的相关活动做出决策, 而且 A 公司必须按照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做出的决定对 C 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因此,A 公司不能单独控制 C 公司,而是和 B 公司共同控制 C 公司。 【例 15】沿用【例 1

34、4】资料,所不同的是,A 公司、C 公司和 B 公司约定,B 公司并不 参与 C 公司的决策制定,A 公司单方面即可对 B 公司的相关活动做出决策;投资 3 年后,A 公司将向 B 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C 公司 50%股权,回购价格为 B 公司投资额的 120%。 本例中,B 公司尽管拥有 C 公司 50%的股权,但其投资目的并不是参与 C 公司的运营, 而是于投资 3 年后获得一笔固定回报。A 公司单方面即可对 B 公司的相关活动做出决策,拥 有对 B 公司的控制权。因此,C 公司不是一项合营安排,而是 A 公司的子公司。 (3)争议解决机制 在分析合营安排的各方是否共同分享控制权时, 要关注

35、对于争议解决机制的安排。 相关 约定可能包括处理纠纷的条款, 例如仲裁。 这些条款可能允许具有共同控制权的各参与方在 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这些条款的存在不会妨碍该安排构成共同控制的判断, 因此,也不会妨碍该安排成为合营安排。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各方未就相关活动的 重大决策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其中一方具备 “一票通过权” 或者潜在表决权等特殊权力, 则需要仔细分析,很可能具有特殊权力的一方实质上具备控制权。 【例 16】 A 公司与 B 公司各持有 C 公司 50%的股权, C 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家用电器、 电子产品及配件等的连锁销售和服务。根据 C 公司的章程以及

36、A 公司、B 公司之间签订的合 资协议,C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所有重大事项均须 A 公司、B 公司派出的股东代 表一致表决通过。如:若双方经过合理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A 公司股东代表享 有“一票通过权” ,即最终以 A 公司的股东代表的意见为最终方案。 本例中, 由于 A 公司实质上可以单方面主导 C 公司相关活动的决策, 因此 A 公司具有控 制权,C 公司并非合营安排。 在分析争议解决机制时,还需要关注参与方是否拥有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例 17】沿用例 16】资料,所不同的是,A 公司并不享有“一票通过权”而是持有 购买 B 公司持有的 C 公司全部 50%股权的期权

37、。当 A 公司、B 公司双方经过合理充分协商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A 公司可以随时行使该期权。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行权时点 C 公司股权 的公允价值为依据确定。 本例中,当 A 公司、B 公司意见不一致时,A 公司可以随时通过买断 B 公司持有的 C 公 司股权的方式,使 A 公司的决定得到通过,且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条件并未被设定 为具有实质性障碍。在这种情况下,若无其他相反证据, A 公司实质上对 C 公司具有控制权。 有时,协议中可能约定,各参与方意见均不一致时,哪个参与方拥有最终决策权。在判断合营安排的合营方时,也需要考虑最终决策者,但最终决策者未必就是控制方。 【例 18】A 公司、B 公

38、司、C 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 D 公司。董事会是 D 公司的决策制定 机构,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在 D 公司董事会中各占一个席位。协议约定规定,D 公司相关 活动决策须经董事会至少两票才能通过,如果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意见均不一致(如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对 D 公司未来 5 年应重点投资某个领域各自有不同看法),A 公司具有 最终决策权。 本例中, 由于存在多种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 D 公司, 并且协议没有明确指出具体哪 些参与方必须同意,决策才能达成,因而不存在共同控制 D 公司的参与方纽合,D 公司不是 一项合营安排。同时,尽管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意见

39、均不一致时,A 公司具有最终决策 权,但如果 B 公司和 C 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做出决策。因此,A 公司的最终决策权是有 条件的,A 公司并不拥有对 D 公司的控制革权。 (4)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 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的一项权利。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合营安排 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 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合营安排拥有 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参与方对合营安排拥有权力。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安排,相关活 动仅在特定情况或特定事项发生时开展, 例如, 某些安排在设计时就确定了安排的活动及其 回报,在

40、特定情况或特定事项发生之前不需要进行重大决策。这种情况下,权利在特定情况 或特定事项发生时方可行使并不意味该权利是保护性权利。 如果一致同意的要求仅仅与向某些参与方提供保护性权利的决策有关, 而与该安排的相 关活动的决策无关, 那么拥有该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会仅仅因为该保护性权利而成为该项 安排的合营方。因此,在评估参与方能否共同控制合营安排时,必须具体区别参与方持有的 权利是否为保护性权利,该权利不影响其他参与方控制或共同控制该安排。 【例 19】A 公司、B 公司、C 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设立某法人主体从事汽车的生产和 销售。合同中规定,A 公司、B 公司一致同意即可主导该主体的所有相关活

41、动,并不需要 C 公司也表示同意, 但若主体资产负债率达到 50%,c 公司具有对该主体公开发行债券或权益工 具的否决权。 本例中, 由于公开发行债券或权益工具通常代表了该主体经营中的根本性改变, 因而是 保护性权利。 由于合同明确规定需要 A 公司和 B 公司的一致同意才能主导该主体的相关活动, 因而 A 公司和 B 公司能够共同控制该主体。 尽管 C 公司也是该主体的参与方, 但由于 C 公司 仅对该主体拥有保护性权利,因此 C 公司不是共同控制该主体的参与方。 (5)一项安排的不同活动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主导 在不同阶段, 一项安排可能发生不同的活动, 从而导致不同参与方可

42、能主导不同相关活 动,或者共同主导所有相关活动。 不同参与方分别主导不同相关活动时, 相关的参与方需要分别评估自身是否拥有主导对 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权利, 从而确定是否能够控制该项安排, 而不是与其他参与方 共同控制该项安排。 (6)综合评估多项相关协议 有时,一项安排的各参与方之间可能存在多项相关协议。在单独考虑一份协议时,某参 与方可能对合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 但在综合考虑该安排的目的和设计的所有情况时, 该参 与方实际上不一定对该安排并不具有共同控制。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需要综 合考虑该多项相关协议。 A 公司、 B 公司、 C 公司、 D 公司签订一项协议 M, 共

43、同进行汽车的生产和销售, 【例 20】 并成立了一个委员会 0, 主导有关生产和销售汽车的所有重大事项, 如年度预算的复核审批、 经理层任命、营销策略等。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各在该委员会中占据一个席位,委员会的决策要求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 同时,A 公司和 B 公司签订了协议 N,并成立委员会 P,用于协调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 关于汽车生产和销售的所有重大事项 e 委员会 P 的两名成员分别由 A 公司和 B 公司任命 c 委员会 P 有权做出决策, 并提交到委员会 0 审批。 委员会 P 决定的任何事项都要经过 A 公司 和 B 公司的一致同意,但是,如果 A 公司和

44、 B 公司不能达成一致,则 A 拥有决定权。A 公司 和 B 公司必须按照委员会 P 做出的决策在委员会中进行投票。 本例中,存在两份单独的协议 M 和 N。但是,由于这两份协议与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这同 一项活动相关,因此,参与方应同时评估协议 M 和 N,从而确定是否存在合营安排。例如, 如果单独考虑协议 M,似乎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共同控制该安排。但是,协议 M 与协议 N 一并考虑时,发现 A 公司能够通过协议 P 主导 B 公司在委员会 P 中的投票,因此, B 公司是 A 公司的事实代理人,对该安排不具有共同控制。只有 A 公司、C 公司、D 公司对 该合营安排具有

45、共同控制。 2.合营安排中的不同参与方 只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一项安排就可以被认定为合营安 排,并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对合营安排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分 享控制权的参与方)被称为“合营方” ;对合营安排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被称为“非合 营方” 。例如,根据上述共同控制的判断,我们可以发现,在【例 4】中,E 公司为一项合营 安排,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为 E 公司的合营方、D 公司为 E 公司的非合营方。五、关于合营安排的分类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 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 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

46、企业, 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 排。 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的正常经营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来确定合营安排 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价时,应当考虑该合营安排的结构、法律形式以及合营安排中 约定的条款、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等因素。 合营安排是为不同目的而设立的(例如,参与方为了共同承担成本和风险,或者参与方 为了获得新技术或新市场) ,可以采用不同的结构和法律形式。一些安排不要求采用单独主 体的形式开展其活动, 另一些安排则涉及构造单独主体。 在实务中主体可以从合营安排是否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为起点,判断一项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 (一)单独主体 本准则中

47、的单独主体(下同) ,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 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所认可的主体。 单独主体并不一定要具备法人资格, 但 必须具有法律所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 确认某主体是否属于单独主体必须考虑适用 的法律法规。 具有可单独辨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财务安排和会计记录,并且具有一定法律 形式的主体, 构成法律认可的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 合营安排最常见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 公司、合伙企业、合作企业等。某些情况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视为单独主体。 (二)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 当合营安排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时,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合营方

48、通 常通过相关约定享有与该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该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同时,享 有相应收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因此该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例 21】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建立了一项共同制造汽车的安排。协议约定:该安排 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A 公司负责生产并安装汽 车发动机, B 公司负责生产汽车车身和底盘, C 公司负责生产其他部件并进行组装;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负责各自部分的成本费用,如人工成本、生产成本等;汽车实现,对外销 售后,A 公司 B 公司、C 公司各自获得销售收入的 1/3。 本例中,由于关于

49、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 出,所以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共同控制该安排,该安排为合营安排。由于 A 公司、B 公 司、C 公司只是各自负责汽车制造的相应部分,并未成立一个单独主体,因此该合营安排不 可能是合营企业,只可能是共同经营。 【例 22】A 公司、B 公司、C 公司各自购买了一栋酒店式公寓的部分房屋产权,分别占 该公寓房屋总面积的 30%、30%、40%,并该酒店式公寓用于出租。协议约定:关于该酒店 式公寓的相关活动,女口物业管理公司的任免、资本性支出、重要的租赁协议的签订等,必 须由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一致同意方可做出;该酒店式公寓的相关费用和营运债务由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按照产权比例分担;租金收益在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之间按照 产权比例分配。 本例中,由于关于该安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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