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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化 基 于 思 想 流 变 的 中 西 方 考 察倪 斐内 容 提 要 起 源 于 古 希 腊 政 治 思 想 的 公 共 利 益 概 念 历 经 西 方 中 世 纪 经 院 派 哲 学 家 、 文 艺 复 兴 启 蒙 思 想 家的 经 典 阐 释 , 在 政 治 国 家 和 市 民 社 会 二 分 的 西 方 传 统 民 主 共 和 政 治 体 制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角 色 。 在 传 统 中 国 “ 家国 同 构 ” 的 宗 法 体 制 下 , 虽 然 没 能 产 生 西 方 意 义 上 的 公 共 利 益 概 念 , 但 发 轫 于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2、、 集 大 成 于 明 末 清初 的 儒 家 民 本 思 想 , 在 中 国 历 史 上 一 直 对 封 建 统 治 者 起 着 道 德 约 束 作 用 。 然 而 , 伴 随 着 近 现 代 中 西 方 社 会 的深 刻 变 革 , 利 益 多 元 化 发 展 趋 势 促 使 思 想 家 们 对 公 共 利 益 概 念 的 功 能 作 出 重 新 认 定 与 思 考 , 进 而 在 制 度 层 面推 动 公 共 利 益 从 法 律 外 在 视 角 下 的 执 政 理 念 到 法 律 内 在 视 角 下 作 为 公 权 行 使 合 法 性 依 据 和 私 权 行 使 界 限 的法 律 概 念
3、的 转 向 。关 键 词 公 共 利 益 政 体 正 当 性 民 本 思 想 法 律 化公 共 利 益 概 念 起 源 于 古 希 腊 , 于 世 纪 至 世 纪 开 始 兴 起 , 最 初 指 开 明 君 主 在 他 们 的 外 交和 经 济 政 策 中 所 应 当 追 寻 的 国 家 安 全 和 繁 荣 等 目标 , 后 来 成 了 一 个 更 加 概 括 的 集 体 目 标 概 念 , 即 任何 合 法 政 府 成 立 都 应 当 促 进 的 目 标 。公 共 利 益概 念 兴 起 的 背 景 是 以 资 产 阶 级 为 主 体 的 市 民 社 会的 发 展 。 市 民 社 会 既 是
4、“ 个 人 私 利 的 战 场 ” , 也 是“ 私 人 利 益 跟 特 殊 公 共 事 务 冲 突 的 舞 台 ”, 是“ 一 个 神 圣 的 和 世 俗 权 力 所 管 不 到 的 领 域 和 一 个依 附 于 君 主 利 益 的 领 域 ”, 而 国 家 作 为 普 遍 利 益的 代 表 者 受 到 挑 战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虽 没 有 发 展 出 严 格 意 义 上 的 独立 于 国 家 利 益 的 公 共 利 益 概 念 , 但 并 不 意 味 着 古代 中 国 公 共 利 益 思 想 缺 失 , 只 不 过 在 表 现 形 式 和思 想 的 体 系 化 程 度 上 有 别
5、于 西 方 。 无 论 是 儒 家 的民 本 思 想 , 还 是 墨 家 的 “ 兼 相 爱 ” , 以 及 近 代 革 命家 提 出 的 “ 三 民 主 义 ” “ 天 下 为 公 ” 等 思 想 , 都 蕴 涵着 丰 富 的 公 共 利 益 观 念 。法 律 外 在 视 角 下 的 西 方 传 统 公 共 利 益 思 想在 西 方 传 统 公 共 利 益 思 想 中 , 公 共 利 益 等 同于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整 体 善 , 作 为 政 治 哲 学 概 念 , 相 关论 述 主 要 集 中 在 公 共 利 益 与 政 体 的 正 当 性 以 及 公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6、之 间 的 关 系 。( 一 ) 公 共 利 益 与 国 家 政 体 的 正 当 性在 西 方 传 统 公 共 利 益 思 想 中 , 考 量 国 家 政 体的 正 当 性 有 三 个 不 同 角 度 :一 是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国 家 政 体 正 义 与 否 的 衡量 标 准 。 例 如 古 希 腊 思 想 家 柏 拉 图 在 理 想 国 中 将 正 义 视 为 理 想 国 的 基 本 原 则 , 而 区 分 国 家 正本 文 系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 地 方 法 治 化 差 异 格 局 与 法 治 中 国 实 现 路 径 研 究 ” ( 项 目 号 : ) 的 阶
7、段 性 成 果 。万方数据义 与 否 的 标 准 之 一 就 是 统 治 者 是 否 维 护 公 共 利益 。 他 认 为 一 个 正 义 的 国 家 不 是 为 少 数 人 谋 幸 福的 国 家 , 而 是 一 个 整 体 幸 福 的 国 家 。阿 奎 那 也 认为 , 判 断 一 种 政 体 或 政 权 正 义 与 否 的 重 要 标 准 , 就是 其 是 否 致 力 于 追 求 公 共 利 益 。 “ 如 果 一 个 自 由人 的 社 会 是 在 为 公 众 谋 幸 福 的 统 治 者 的 治 理 下 ,这 种 政 治 就 是 正 义 的 , 是 适 合 于 自 由 人 的 。 相 反地
8、 , 如 果 那 个 社 会 的 一 切 设 施 服 从 于 统 治 者 的 私人 利 益 而 不 是 服 从 于 公 共 福 利 , 这 就 是 政 治 上 的倒 行 逆 施 , 也 就 不 再 是 正 义 的 了 。 ” 他 强 调 指 出“ 国 王 的 职 责 就 在 于 殚 精 竭 虑 地 增 进 公 共 福 利 ” ,国 王 们 要 “ 特 别 专 心 致 力 地 领 导 他 所 支 配 的 社 会走 向 幸 福 ” 。 世 纪 法 国 哲 学 家 爱 尔 维 修 和 霍尔 巴 赫 认 为 , 权 力 的 真 正 基 础 是 公 道 , 它 的 使 命 是把 人 们 的 利 益 统
9、一 起 来 , 促 进 人 们 的 共 同 利 益 :“ 政 权 只 在 它 能 够 保 障 社 会 福 利 的 时 候 才 是 合 法的 。 对 政 权 的 服 从 只 有 在 这 种 服 从 能 够 保 障 社 会幸 福 的 时 候 才 是 合 乎 理 性 的 和 合 乎 道 德 的 。 ”二 是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具 体 国 家 政 体 形 式 优 劣的 评 判 标 准 。 古 希 腊 另 一 位 代 表 性 思 想 家 亚 里 士多 德 在 政 治 学 中 开 篇 即 言 明 , 城 邦 以 善 业 为 目的 , 即 应 当 照 顾 到 城 邦 全 体 公 民 的 利 益 。
10、 是 否 照顾 到 公 共 利 益 , 是 亚 里 士 多 德 区 分 正 宗 政 体 与 变态 政 体 的 标 准 。 他 认 为 : “ 种 种 政 体 都 应 以 公 共利 益 为 着 眼 点 , 正 确 的 政 体 会 以 单 纯 的 正 义 原 则为 依 据 , 而 仅 仅 着 眼 于 统 治 者 的 利 益 的 政 体 全 部都 是 错 误 的 或 是 正 确 政 体 的 蜕 变 。 ”以 此 为 标准 , 君 主 政 体 和 共 和 政 体 都 是 正 宗 政 体 , 僭 主 政体 、 寡 头 政 体 和 平 民 政 体 都 是 变 态 政 体 。 英 国 启蒙 思 想 家 托
11、马 斯 霍 布 斯 根 据 国 家 的 代 表 者 不同 , 将 国 家 分 为 三 类 : 君 主 制 国 家 、 平 民 国 家 和 贵族 国 家 。 他 认 为 , 君 主 政 体 和 另 外 两 种 政 体 相 比 ,可 以 看 出 , 在 君 主 制 国 家 中 , 公 共 利 益 和 私 人 利 益融 为 一 体 , 而 公 私 利 益 结 合 得 最 紧 密 的 地 方 , 公 共利 益 所 得 到 的 推 进 也 最 大 。 而 在 民 主 政 体 或 贵 族政 体 中 , 往 往 由 于 贪 污 腐 化 和 野 心 者 的 私 人 目 的而 不 能 推 进 公 共 利 益 。
12、三 是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国 家 政 体 合 理 存 续 的 目的 标 准 。 英 国 哲 学 家 约 翰 洛 克 从 政 府 与 人 民 的利 益 关 联 角 度 分 析 认 为 , 国 家 应 当 保 护 公 共 利 益的 根 本 原 因 在 于 , “ 不 论 是 哪 一 种 情 况 使 当 初 统治 权 属 于 一 人 , 可 以 肯 定 说 , 它 之 所 以 交 付 给 某 一个 人 , 只 是 为 了 公 众 的 福 利 和 安 全 ; 而 在 国 家 的 幼年 时 代 , 享 有 统 治 权 的 人 通 常 都 是 为 了 这 些 目 的而 行 使 统 治 权 的 。
13、 除 非 他 们 这 样 做 , 否 则 年 轻 的社 会 就 不 可 能 存 在 下 去 , 如 果 没 有 这 种 保 姆 式 的父 亲 关 心 和 审 慎 安 排 公 共 福 利 , 一 切 政 府 都 会 因为 它 们 幼 年 时 代 的 孱 弱 而 消 亡 , 而 君 主 和 人 民 不久 就 会 同 归 于 尽 ”。 法 国 思 想 家 卢 梭 以 社 会 契约 论 为 基 础 阐 述 了 公 意 与 公 益 的 关 系 。 他 认 为 ,人 们 一 旦 缔 结 了 社 会 契 约 , 建 立 了 共 同 体 “ 国家 ” , 这 种 “ 合 意 ” 或 “ 公 意 ” 便 具 有
14、 了 独 立 地 位 , 也就 形 成 了 共 同 利 益 , 进 而 在 政 治 生 活 中 演 变 为“ 公 共 利 益 ” 。 在 卢 梭 看 来 , “ 公 意 ” 是 永 远 公 正的 , 它 只 是 着 眼 于 公 共 利 益 而 非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他 说 : “ 惟 有 公 意 才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创 制 的 目 的 , 即公 共 幸 福 , 来 指 导 国 家 的 各 种 力 量 。 因 为 , 如 果 说个 别 利 益 的 对 立 使 得 社 会 的 建 立 成 为 必 要 , 那 么 ,就 正 是 这 些 个 别 利 益 的 一 致 才 使 得 社 会
15、的 建 立 成为 可 能 。 ”( 二 )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的 关 系在 公 共 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的 关 系 上 , 西 方 传 统思 想 家 们 的 观 点 不 尽 一 致 , 大 体 上 有 以 下 几 种 不同 观 点 :一 是 认 为 公 共 利 益 绝 对 优 先 于 个 人 利 益 。 例如 柏 拉 图 把 社 会 整 体 视 为 唯 一 目 的 , 认 为 个 人 是为 整 体 服 务 的 工 具 , 个 人 没 有 任 何 独 立 的 价 值 和意 义 , 他 的 价 值 只 能 是 作 为 整 体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古 罗 马 斯
16、多 葛 学 派 认 为 : “ 理 性 要 求 我 们 把 公 共福 利 、 共 同 的 善 置 于 个 人 利 益 之 上 , 我 们 于 必 要 时要 为 它 而 牺 牲 自 己 , 因 为 实 现 共 同 的 善 , 就 是 完 成了 我 们 真 正 的 任 务 , 保 全 了 真 正 的 自 我 。 ” 卢 梭对 公 意 和 个 人 意 志 的 关 系 进 行 了 阐 述 。 他 认 为 ,个 人 固 有 的 意 志 只 倾 向 于 个 人 的 特 殊 利 益 , 人 民的 意 志 或 主 权 的 意 志 是 公 意 。 在 一 个 完 美 的 立 法之 下 , 个 别 的 或 个 人
17、 的 意 志 应 该 是 毫 无 地 位 的 , 公意 或 者 主 权 的 意 志 永 远 应 该 是 主 导 的 , 并 且 是 其他 一 切 意 志 的 唯 一 规 范 。 二 是 认 为 公 共 利 益 优 先 于 个 人 利 益 , 但 是 相对 的 和 有 条 件 的 。 法 国 哲 学 家 霍 尔 巴 赫 认 为 , 人 万方数据们 联 合 起 来 组 成 社 会 , 是 为 了 满 足 本 身 的 利 益 ; 社会 只 有 一 个 目 的 , 就 是 让 人 们 能 够 比 较 充 分 地 利用 大 自 然 的 恩 惠 来 增 进 自 己 的 体 力 和 智 力 。 因此 , 如
18、 果 说 人 对 社 会 负 有 义 务 , 那 么 , 社 会 对 人 也承 担 着 一 些 明 确 的 义 务 : 保 障 公 民 的 物 质 福 利 和安 全 , 帮 助 他 享 用 他 有 权 享 用 的 一 切 。 如 果 人 生活 在 社 会 里 什 么 好 处 都 得 不 到 , 那 他 就 会 脱 离 社会 ; 如 果 人 生 活 在 社 会 里 受 了 损 失 , 那 他 很 快 就 会舍 弃 社 会 , 对 社 会 怀 抱 厌 恶 情 绪 。 因 此 , 社 会 利 益或 公 共 利 益 的 真 实 性 和 正 当 性 , 必 须 要 通 过 它 对所 有 的 个 人 利
19、益 和 个 人 幸 福 的 促 进 来 证 明 。 三 是 强 调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 亚里 士 多 德 认 为 , “ 城 邦 幸 福 和 个 人 幸 福 是 一 致的 ” , “ 各 家 虽 对 所 以 为 幸 福 ( 快 乐 ) 者 各 不 相 同 ,但 对 于 城 邦 幸 福 必 须 跟 个 人 幸 福 相 同 则 完 全一 致 ” 。 阿 奎 那 认 为 , 促 进 公 共 利 益 , 就 是 促 进 个人 利 益 , “ 正 如 各 部 分 同 一 个 整 体 的 关 系 一 样 ” ,每 个 人 都 是 社 会 的 一 部 分 , 每 个 人
20、的 本 身 或 其 身外 之 物 都 与 社 会 有 关 , “ 如 果 没 有 家 庭 、 城 市 、 国家 的 幸 福 , 个 人 的 幸 福 是 不 能 存 在 的 ” 。 法 国 哲学 家 爱 尔 维 修 认 为 , 社 会 福 利 是 建 立 在 恪 守 大 多数 公 民 的 个 人 利 益 的 基 础 之 上 的 , 只 有 遵 守 了 这一 原 则 , 国 家 体 制 才 能 强 大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真实 性 和 正 当 性 , 必 须 通 过 它 对 所 有 的 个 人 利 益 和个 人 幸 福 的 促 进 来 证 明 。 把 自 己 的 个 人 利 益 与 社
21、会 公 共 利 益 统 一 起 来 , 这 是 实 现 个 人 利 益 最 可 靠也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 ( 三 ) 外 在 于 法 律 的 合 法 性 评 判在 西 方 传 统 思 想 家 有 关 公 共 利 益 与 国 家 政 体关 系 以 及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关 系 的 阐 述 中 , 一般 认 为 法 律 是 国 家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的 手 段 , 公 共 利益 外 在 于 法 律 、 高 于 法 律 , 是 法 律 正 当 性 的 评 判 标准 。一 是 在 公 共 利 益 与 国 家 政 体 的 正 当 性 方 面 ,法 律 是 重 要 的 协
22、调 和 推 动 力 。 柏 拉 图 认 为 : “ 我们 立 法 的 目 的 不 是 为 了 城 邦 中 任 何 一 个 阶 级 的 幸福 , 而 是 为 了 整 个 国 家 的 幸 福 。 它 通 过 说 服 或 强制 的 办 法 , 使 全 体 公 民 和 谐 协 调 , 使 他 们 各 自 的 利益 让 大 家 分 享 。 ” 亚 里 士 多 德 主 张 以 法 治 取 代 柏拉 图 的 “ 哲 学 王 ” 统 治 , 提 出 “ 所 有 公 民 都 参 与 制定 与 执 行 法 律 ” , 因 此 , 追 求 良 好 生 活 的 最 好 办 法是 “ 合 力 找 到 众 议 相 同 的
23、 要 点 ” , 即 “ 自 由 人 的 做法 , 是 先 从 众 人 已 经 共 通 之 处 着 手 ” 。 二 是 在 公 共 利 益 与 个 人 利 益 的 关 系 上 , 公 共利 益 和 个 人 利 益 都 是 法 律 的 重 要 目 的 , 法 律 是 对二 者 关 系 的 协 调 。 托 马 斯 阿 奎 那 认 为 , 公 共 利益 是 推 动 法 律 制 度 完 善 的 基 本 要 素 , 在 制 度 建 构中 发 挥 着 不 可 替 代 的 基 础 作 用 。 首 先 , 公 共 利 益是 实 在 法 即 人 定 法 的 着 眼 点 。 “ 法 的 目 的 是 公 共幸 福
24、” , 法 律 “ 不 外 乎 是 对 于 种 种 有 关 公 共 福 利 的事 项 的 合 理 安 排 , 由 任 何 负 有 管 理 社 会 之 责 的 人予 以 公 布 ” 。 其 次 , 公 共 利 益 是 法 的 正 当 性 或 合理 性 的 判 断 标 准 , 即 只 有 为 了 公 众 的 福 利 而 制 定的 法 律 才 是 正 当 的 、 合 理 的 , 否 则 就 是 不 正 义 的 ,甚 至 难 以 称 之 为 法 律 , 只 是 滥 用 了 法 律 的 名 义 而已 。 “ 暴 戾 的 法 律 不 以 健 全 的 论 断 为 依 据 , 严 格地 和 真 正 地 说 来
25、 就 根 本 不 是 法 律 , 而 宁 可 说 是 法律 的 一 种 滥 用 。 然 而 , 它 只 要 考 虑 到 公 民 的 福 利 ,它 就 具 有 法 律 的 性 质 。 ” 最 后 , 公 共 利 益 是 法 律效 力 之 源 。 “ 全 部 法 律 都 以 人 们 的 公 共 福 利 为 目标 , 并 且 仅 仅 由 于 这 个 缘 故 , 它 才 获 得 法 律 的 权 力和 效 力 ; 因 此 只 要 它 缺 乏 这 种 目 标 , 它 就 没 有 责 成人 们 担 负 义 务 的 力 量 。 ”法 律 外 在 视 角 下 的 中 国 传 统 公 共 利 益 思 想中 国 传
26、 统 公 共 利 益 思 想 在 概 念 内 涵 、 表 现 形式 以 及 体 系 化 程 度 上 有 别 于 西 方 , 主 要 散 见 于 从古 代 的 诸 子 百 家 到 清 末 革 命 家 的 著 述 当 中 。 其中 ,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是 传 统 民 本 思 想 中 的 公 共 利 益观 念 。民 本 思 想 是 中 国 古 代 政 治 思 想 的 主 要 内 容 ,自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的 孔 子 和 孟 子 发 其 轫 , 到 明 末 清初 的 王 夫 之 、 黄 宗 羲 集 其 成 , 传 承 发 展 两 千 余 年 。到 了 近 代 中 国 , 民 本 思 想
27、 被 思 想 先 行 者 和 政 治 活动 家 如 孙 中 山 、 梁 启 超 所 接 受 和 进 一 步 发 展 , 作 为民 主 学 说 和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础 。 民 本 思 想 的 核 心在 于 “ 君 民 ” 关 系 。 其 中 的 “ 民 ” 是 整 体 意 义 上而 言 的 , 与 公 共 利 益 相 关 。 “ 君 民 ” 关 系 中 涉 及另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概 念 “ 天 ” , 它 既 代 表 着 一种 自 然 现 象 , 也 代 表 着 一 种 超 自 然 的 神 秘 的 力 量 。公共利益法律化万方数据君 主 对 民 众 和 社 会 的 统 治 是
28、 “ 奉 天 承 运 ” “ 受 命 于天 ” , 通 常 被 称 为 天 子 , 民 众 经 常 被 称 作 “ 天 下 百姓 ” 。 因 此 , 传 统 的 “ 君 民 ” 关 系 其 实 是 天 、 君 、民 三 方 关 系 , 民 服 从 于 君 , 君 服 从 于 天 , 天 代 表 着民 。 传 统 民 本 思 想 认 为 , 天 是 根 据 “ 民 意 ” 和 公 共利 益 的 需 要 , 代 表 “ 民 ” 选 择 君 主 , “ 天 之 立 君 , 以为 民 也 ” 。 天 子 就 应 该 根 据 天 意 所 体 现 的 民 意 ,或 者 说 根 据 民 意 所 反 映 的
29、天 意 , 来 进 行 统 治 , 履 行好 为 天 意 和 民 意 服 务 的 义 务 。 明 末 清 初 著 名 思 想家 黄 宗 羲 认 为 : “ 古 者 以 天 下 为 主 , 君 为 客 , 凡 君之 所 毕 世 经 营 者 为 天 下 也 。 ” 在 这 里 , 民 本 思 想反 映 天 意 和 民 意 一 个 共 同 的 价 值 要 求 , 就 是 维 护“ 天 下 人 的 公 共 利 益 ” 。中 国 传 统 民 本 思 想 主 要 体 现 为 统 治 者 在 保 障民 众 利 益 即 公 共 利 益 时 应 尽 的 义 务 、 统 治 者 利 益与 民 众 利 益 的 关
30、系 以 及 统 治 者 违 背 民 众 利 益 时 民众 可 以 采 取 的 救 济 手 段 。 具 体 观 点 如 下 :( 一 ) “ 养 民 ” “ 教 民 ”“ 养 民 ” “ 教 民 ” 指 统 治 者 应 当 保 障 民 众 的 生存 , 并 对 其 进 行 教 化 。 “ 养 民 ” 是 对 统 治 者 最 基 础也 是 最 根 本 的 要 求 。 孔 子 倡 导 “ 仁 者 爱 人 ” , 即 要求 统 治 者 对 人 民 施 行 “ 仁 政 ” , 重 民 爱 民 , 反 对 统治 者 对 人 民 过 分 剥 削 压 迫 。 他 主 张 “ 道 千 乘 之国 , 敬 事 而
31、信 , 节 用 爱 民 , 使 民 以 时 ” , 就 是 把 爱民 当 作 治 国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孔 子 赞 扬 郑 国 子 产“ 养 民 也 惠 ” , 并 主 张 “ 因 民 之 利 而 利 之 ” 。 在 春秋 战 国 时 期 , 民 众 的 温 饱 问 题 影 响 一 国 政 权 的 稳定 , 是 君 主 需 要 解 决 的 首 要 问 题 , 孟 子 提 出 了 “ 制民 之 产 ” 的 “ 养 民 ” 观 点 , 认 为 “ 明 君 制 民 之 产 , 必使 仰 足 以 事 父 母 , 俯 足 以 畜 妻 子 ; 乐 岁 终 身 饱 , 凶年 免 于 死 亡 。
32、 然 后 驱 而 之 善 , 故 民 之 从 之 也轻 ” 。 除 此 之 外 , 君 主 还 要 “ 与 民 偕 乐 ” , 教 化民 众 。 重 视 “ 教 化 ” 的 意 义 , 也 是 儒 家 的 特 色 所在 , 孔 子 、 孟 子 、 荀 子 都 把 是 否 “ 能 教 ” 作 为 考 量 君主 的 标 准 之 一 。 在 “ 与 民 偕 乐 ” 的 过 程 中 , 君 主 自身 的 模 范 作 用 很 重 要 , 所 以 君 主 要 时 时 注 意 自 己的 言 行 , 因 为 “ 君 仁 莫 不 仁 , 君 义 莫 不 义 , 君 正 莫不 正 , 一 正 君 而 国 定 矣
33、” 。( 二 ) 民 贵 君 轻 , 君 权 可 革孟 子 “ 民 为 贵 , 社 稷 次 之 , 君 为 轻 ” 的 主 张 被儒 家 视 为 千 古 不 易 的 真 理 。 “ 民 贵 君 轻 ” 彰 显 了儒 者 眼 中 “ 民 ” 之 重 要 性 , 在 理 论 层 面 最 大 程 度 地提 高 了 “ 民 ” 的 价 值 地 位 。 明 末 清 初 思 想 家 王 夫之 明 确 提 出 : “ 一 姓 之 兴 亡 , 私 也 ; 而 生 民 之 生 死 ,公 也 。 ” 他 将 “ 民 生 ” 问 题 视 为 公 共 利 益 , 而 将 君权 问 题 视 为 私 人 利 益 , 这
34、是 民 本 思 想 中 公 共 利 益观 念 的 重 要 体 现 。传 统 民 本 思 想 不 仅 强 调 统 治 阶 级 应 当 养 民 、教 民 , 还 内 蕴 着 人 民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反 抗 暴 政 。孟 子 的 “ 暴 君 放 伐 ” 思 想 认 为 , 臣 子 杀 死 夏 桀 、 商纣 那 样 “ 暴 其 民 ” 的 暴 君 , 不 是 “ 弑 君 ” , 而 是 合 理的 行 为 。 “ 贼 仁 者 谓 之 贼 , 贼 义 者 谓 之 残 , 残 贼 之人 , 谓 之 一 夫 , 闻 诛 一 夫 纣 矣 , 未 闻 弑 君 也 。 ” 意思 是 说 , 破 坏
35、仁 爱 的 人 叫 做 “ 贼 ” , 破 坏 道 义 的 人叫 做 “ 残 ” , 这 样 的 人 我 们 就 叫 他 “ 独 夫 ” , 我 只 听说 周 武 王 诛 杀 了 独 夫 殷 纣 , 没 有 听 说 过 他 是 以 臣弑 君 的 。 孟 子 的 民 本 思 想 , 将 仁 义 规 定 为 君 主 的义 务 , 如 果 君 主 不 履 行 这 项 义 务 , 也 就 失 去 了 做 君主 的 资 格 , 成 为 人 们 讨 伐 的 对 象 , 推 翻 暴 政 就 成 为顺 应 天 意 的 行 为 。 黄 宗 羲 十 分 赞 同 孟 子 的 这 一 思想 , 主 张 君 权 可 革
36、 , 认 为 汤 王 伐 桀 、 武 王 讨 纣 是 为民 众 “ 除 天 下 之 大 害 ” 的 “ 圣 人 之 举 ” 。 他 还 指 出 :“ 后 世 之 君 , 欲 以 如 父 如 天 之 空 名 , 禁 人 之 窥 伺者 , 皆 不 便 于 其 言 , 至 废 孟 子 而 不 立 , 非 导 源 于 小儒 乎 ? ” 以 批 判 否 定 孟 子 的 言 论 , 恢 复 “ 王 朝 革命 ” 的 正 当 性 。 ( 三 ) 道 德 性 而 非 法 律 性 的 传 统 民 本 思 想传 统 民 本 思 想 虽 然 对 中 国 后 世 的 民 主 、 民 权以 及 共 和 理 论 产 生
37、了 积 极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但 单 就具 体 观 点 来 看 , 其 大 多 是 通 过 比 较 开 明 的 思 想 家劝 诫 统 治 者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 基 本 表 现 为 对 君 主 的道 德 性 要 求 , 而 非 法 律 义 务 。 其 中 蕴 涵 的 公 共 利 益观 念 是 一 种 法 律 外 在 视 角 下 的 道 德 层 面 的 抽 象 存在 , 缺 乏 为 实 现 民 本 的 具 有 约 束 性 的 制 度 考 量 。就 对 统 治 者 的 影 响 而 言 , 历 史 上 一 些 比 较 开明 的 君 主 虽 认 识 到 “ 水 能 载 舟 , 亦
38、 能 覆 舟 ” 的 历 史规 律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承 认 民 众 对 政 权 、 国 家 、 社 稷的 基 础 性 地 位 和 作 用 , 主 动 遵 循 民 本 的 价 值 要 求 ,但 主 要 是 从 “ 唯 德 是 辅 ” 的 角 度 看 待 民 本 思 想 , 把“ 民 本 ” 看 作 是 对 民 众 的 道 德 赏 赐 。 更 多 的 君 主 万方数据则 是 从 “ 水 则 覆 舟 ” 的 角 度 看 待 民 众 , 把 民 众 看 作潜 在 的 威 胁 自 己 统 治 的 一 种 破 坏 力 量 , “ 防 民 之口 甚 于 防 川 ” , 在 根 本 上 缺 乏 对
39、 民 众 的 尊 重 和 依靠 。 近 现 代 中 西 方 公 共 利 益 思 想 的 法 律 化 转 向在 传 统 社 会 , 无 论 西 方 还 是 中 国 , 士 农 工 商 等社 会 阶 层 相 对 稳 定 , 来 自 社 会 内 部 的 被 统 治 阶 层对 统 治 者 统 治 正 当 性 的 挑 战 并 不 常 见 , 因 而 公 共利 益 作 为 统 治 者 政 权 正 当 性 依 据 的 形 式 意 义 大 于实 质 意 义 , 道 德 意 义 大 于 制 度 意 义 。 但 进 入 近 代以 后 , 中 西 方 都 进 入 了 社 会 差 异 化 的 过 程 , 以 前 相对
40、 单 一 和 稳 定 的 社 会 关 系 解 体 了 , 让 位 于 一 个 多元 和 动 态 的 社 会 。 ( 一 )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化 转 向 的 社 会 背 景 : 利 益多 元 与 阶 层 分 化西 方 社 会 阶 层 的 变 化 与 利 益 多 元 化 和 资 产 阶级 兴 起 直 接 相 关 。 早 在 世 纪 中 叶 , 英 国 资 产 阶级 就 开 始 对 抗 君 主 威 权 , 要 求 自 由 与 平 等 权 利 。完 成 工 业 革 命 后 , 英 国 工 业 资 本 家 的 实 力 不 断 增强 , 他 们 越 来 越 不 满 土 地 贵 族 和 金 融 寡
41、头 对 权 力的 垄 断 , 通 过 成 立 政 治 联 合 会 , 提 出 了 “ 完 成 议 会改 革 ” 的 纲 领 , 要 求 通 过 议 会 改 革 破 除 资 本 主 义发 展 的 障 碍 。 在 世 纪 末 的 法 国 , 权 力 集 中 , 等级 分 化 , 贵 族 腐 败 , 公 民 个 人 权 利 无 从 保 障 , 不 同社 会 阶 层 之 间 的 利 益 冲 突 导 致 了 年 法 国 大革 命 的 爆 发 , 大 革 命 以 激 进 的 政 治 口 号 、 激 进 的 反传 统 的 革 命 手 段 试 图 全 面 摧 毁 传 统 。 与 英 国 和 法国 不 同 ,
42、建 国 初 期 的 美 国 不 存 在 封 建 特 权 等 级 制度 , 尤 其 在 实 行 邦 联 制 时 期 , 各 州 是 邦 联 政 府 权 威唯 一 来 源 , 邦 联 政 府 依 赖 于 各 州 。 但 是 利 益 分 化也 非 常 明 显 , 主 要 表 现 为 各 州 之 间 在 财 政 分 担 、 选举 名 额 分 配 等 问 题 上 的 利 益 冲 突 。 到 了 联 邦 制时 期 , 以 杰 斐 逊 为 代 表 的 民 主 共 和 党 和 以 汉 密 尔顿 为 代 表 的 联 邦 党 在 联 邦 与 州 的 权 力 、 英 法 战 争 、经 济 政 策 等 问 题 上 斗
43、 争 激 烈 , 各 方 都 把 自 己 看 作是 公 共 利 益 的 代 表 , 而 把 另 一 方 看 作 是 国 家 自 由和 安 全 的 危 害 者 , 表 现 出 强 烈 的 敌 视 性 和 排 他 性 。受 英 国 工 业 革 命 和 法 国 大 革 命 的 影 响 , 近 代 西 方其 他 国 家 也 出 现 了 类 似 的 社 会 结 构 变 革 , 利 益 分化 明 显 , 传 统 政 治 哲 学 框 架 下 的 公 共 利 益 理 念 缺乏 其 实 施 的 制 度 基 础 而 凸 显 空 泛 , 无 法 发 挥 其 应有 的 利 益 协 调 和 整 合 功 能 。在 近 代
44、 中 国 , 建 立 在 以 礼 法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宗法 制 度 基 础 上 的 封 建 社 会 秩 序 由 于 不 断 受 到 外 来侵 略 和 内 部 农 民 起 义 的 冲 击 , 整 个 社 会 结 构 开 始发 生 变 化 , 经 历 “ 数 千 年 来 未 有 之 变 局 ” ( 李 鸿 章语 ) 。 从 统 治 阶 层 中 分 化 出 袁 世 凯 为 首 的 北 洋 政治 军 事 利 益 集 团 , 地 方 督 抚 希 望 保 持 甚 至 扩 大 地方 的 权 力 , 商 人 阶 层 追 随 新 知 识 分 子 公 开 批 评 和反 对 清 政 府 , 每 个 阶 层
45、都 有 自 己 的 利 益 和 政 治 要求 。 公 共 利 益 概 念 已 经 不 能 简 单 地 用 民 众 利 益来 指 代 。中 西 方 社 会 结 构 深 刻 变 迁 的 结 果 是 多 元 化 利益 之 间 的 矛 盾 和 冲 突 , 从 历 史 发 展 进 程 来 看 , 虽 然都 经 历 了 革 命 和 战 争 , 但 最 终 都 选 择 通 过 法 律 的方 式 来 调 整 和 整 合 各 方 利 益 。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公共 利 益 已 不 再 作 为 一 种 政 治 哲 学 、 政 治 理 想 停 留于 法 律 之 外 , 而 是 通 过 与 宪 制 理 念
46、的 结 合 , 得 以 实体 化 和 法 律 化 , 最 终 完 成 了 从 一 般 政 治 学 、 哲 学 理念 到 法 律 价 值 和 法 律 概 念 的 转 向 。( 二 )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化 转 向 的 衔 接 点 : 公 共 利益 的 宪 法 化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化 转 向 的 衔 接 点 是 公 共 利 益 的宪 法 化 : 一 是 在 制 度 层 面 建 立 符 合 公 共 利 益 理 念的 民 主 代 议 制 度 和 公 民 权 利 体 系 ; 二 是 在 公 权 力和 私 权 利 关 系 上 具 体 规 定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概 念 作 为二 者 的 平
47、 衡 要 素 。 宪 法 连 接 着 作 为 抽 象 价 值 理 念的 公 共 利 益 和 作 为 具 体 法 律 概 念 的 公 共 利 益 。 西方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法 律 化 过 程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宪 法性 文 件 是 年 美 国 宪 法 修 正 案 和 法 国 人 权 宣言 , 而 近 代 中 国 的 这 一 转 变 则 体 现 为 清 末 维 新变 法 、 预 备 立 宪 和 年 中 华 民 国 时 期 的立 宪 活 动 。 年 美 国 制 宪 会 议 把 宪 法 草 案 提 交 给 各州 批 准 后 , 是 否 应 在 联 邦 宪 法 中 增 补 权 利 法
48、案 成 为 各 州 争 论 的 重 要 问 题 之 一 。 在 杰 斐 逊 等 人 的推 动 下 , 马 萨 诸 塞 、 弗 吉 尼 亚 、 纽 约 等 州 先 后 提 出增 补 权 利 法 案 的 要 求 。 杰 斐 逊 认 为 , 权 利 法案 是 人 民 反 抗 政 府 侵 犯 其 天 赋 权 利 的 保公共利益法律化万方数据障 , 任 何 政 府 既 不 能 拒 绝 制 定 权 利 法 案 也 不 能将 人 民 的 权 利 系 于 推 论 之 上 。 年 月 , 美 国国 会 通 过 十 条 宪 法 修 正 案 , 作 为 美 国 宪 法 的 补 充条 款 , 于 年 月 日 得 到 当 时 个 州 批 准并 开 始 生 效 。 其 中 第 五 修 正 案 “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条款 ” 规 定 “ 任 何 人 不 得 未 经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被 剥 夺生 命 、 自 由 或 财 产 , 私 人 财 产 非 经 公 平 补 偿 不 得 加以 征 收 作 公 共 使 用 ” , 将 公 共 利 益 作 为 财 产 征 收权 行 使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 与 美 国 权 利 法 案 颁 布同 年 , 法 国 在 人 权 宣 言 中 也 规 定 了 公 共 利 益 ,其 中 第 条 宣 布 : “ 财 产 权 神 圣 不 可 侵 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