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仕达: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爱仕达: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2月).PDF(5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一年十二月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 3 3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4 第第三章三章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4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7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 8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
2、召集 . 13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五章第五章 董事会董事会 . 2222 第一节第一节 董事董事 . 22 第二节第二节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 26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 30 第四节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 35 第六章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36 第七章第七章 监事会监事会 . 3838 第一第一节节 监事监事 . 38 第二节第二节 监事会监事会 . 39 第八章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 . 4040 第一节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第二节 利润分配利润分配 . 41 第三节第三节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 . 44 第第四四节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第九章 内部规章制度内部规章制度. 4444 第十章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 . 4545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46 第一节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 4949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4、修改章程修改章程 . 4949 第十第十四四章章 附则附则 . 4949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系由浙江台州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1081100008368
5、,2015 年 10 月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10004375Y。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10 年 5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
6、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住所:浙江温岭市东部新区第四街 1 号 邮政编码:317500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63.8579 万元。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7、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务实,依托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管理,发挥公司品牌优势,开发先进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做强做大,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多做贡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炊具及配件、餐具及配件、家用电器、玻璃制品、橡胶制品、模具、工业机器人的设计、制造、销售;机械零部件
8、、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厨卫用品、金属复合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家用电器维修;货运(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9、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持股数额如下: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5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 (元) 持有股数和比例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 爱仕达集团有限公司 105,590,214.25 9450 52.5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上海复星平鑫投资有限公司 30,168,632.64 2700 1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陈合林 13,173,636.25 1179 6.5
10、5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叶林富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陈文君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陈灵巧 10,056,210.88 900 5.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台州市富创投资有限公司 9,251,714.01 828 4.6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陈素芬 3,972,203.30 355.5 1.975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李高中 3,771,079.08 337.5 1.875 货币 2007 年 1
11、2 月 17日 林富青 3,016,863.26 270 1.5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许燕兰 2,011,242.18 180 1.00 货币 2007 年 12 月 17日 合计 201,124,217.61 18000 1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34,063.8579 万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12、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份;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
13、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从事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14、)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7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
15、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16、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17、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8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8、: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19、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者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询或者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进行披露。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20、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21、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公司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22、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
23、)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24、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
25、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1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十一)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26、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四)修改本章程; (十五) 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7、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2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
28、召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
29、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其他明确地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3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30、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在本章程第四十三、 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公司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3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
32、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4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3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34、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35、。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中应包含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
36、或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
37、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股东大会的召开开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38、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39、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
40、书,该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41、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42、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
43、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8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
44、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45、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
46、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 项。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的修改; (七)公司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八)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47、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48、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爱仕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
49、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为保持公司决策层的相对稳定、公司经营战略的延续,在董事任期
50、届内,或届满实行换届选举时,连续 180 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监事候选人, 每一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四分之一、 全体监事三分之一的候选人名额, 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逐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