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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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笔记篇一: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参考书目: 1,刑事诉讼法学 人大出版社 99 2,刑事诉讼法学 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 97 3,刑事诉讼构造论 李心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2 4,刑事审判原理论 陈瑞华 北大出版社 97 5,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卫东 方正出版社 01 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壬以真 北大出版社 95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陈光中 法律出版社 98 8,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陈卫东 人大出版社 01 9,刑事诉讼目的论 宋英辉 公安大学出版社 95 10,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陈瑞华 人大出版社 0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诉讼

2、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诉讼是指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裁决诉讼双方争讼的活动。它是种司法手段,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诉讼时体问题和诉讼方式的差异)。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

3、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表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典 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组织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3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1998.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1.18人民

4、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68条 (3)1998.5.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5条 (4)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思考: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看刑事诉讼的程序的意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刑事诉讼程序是缓和激烈社会冲突的缓冲阀:把报复与反报复诉诸刑事诉讼程序。2刑

5、事诉讼程序是调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稀释剂:如辛普森案件中人们虽对事实怀疑,但由于警察收据证据非法,辛普森被判无罪,随着时间的消逝,因程序的公正逐渐平息了人们的怒气。中国人的程序法太单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掌握) 一,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

6、(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二,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2,价值分析的方法;3,经济分析法(辩诉交易);4,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 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要公正执法 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

7、正义的制度基础。 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 几个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能够独立于党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路线),而不是包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2.党是否可以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不可以,党也是人们团体。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成为地方党委和

8、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县的法院。 (三)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人大能否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参看98年个案监督法 (四)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中国停留在法院独立的阶段。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含义:须以客观存在的调查属实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三)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

9、,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互相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责: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查(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

10、判。 公安职权:侦察、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2相互配合 2.含义: ( 1 )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权: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察(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 2 )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 3 )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1) 3.意义: (2) 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

11、法的任务; 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1) 4.反思: (2) 该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三道工序,三个车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把三机关看作地位性质相同的司法机关,混淆了法院和非法院的界限,忽略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混淆了法院的司法性质; 该结构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5.改革思路: 必须由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也就意味着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见 96 年刑事诉讼法)。 1.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1) 内容: (2) 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 3.

12、人民法院对公民定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的程序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里亚 任何人在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人权宣言 篇二:北大考研刑诉笔记 一、诉讼参与人 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权利,能对诉讼过程&结局发挥较大影响 被害人:人身财产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自诉案件,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求被告人刑事责任 犯嫌: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认为涉嫌犯罪,被公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 被告人:被有起诉权的公民机关指控犯某种罪行,被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在刑诉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

13、物质损失,提出赔偿 附带民诉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被公安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人。 含义: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委托法院指定参加诉讼,维护被合法权益 辩护人:刑诉接受犯嫌被告人委托法院指定,依法为其辩护,维 证人:向公安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 鉴定人:接受公安指派聘请,利用专门知识技能,对专门问题鉴别、判断,提出鉴定意见。 单位参与人概念: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 处

14、罚原则:双罚制 (一)单位犯嫌&被告人 1、单位能否成为独立的犯嫌、被告人? 若不承认单位拥有独立的犯嫌、被告人地位,且不允许单位独立地参与刑诉活动,就等于在没有富裕单位参与诉讼主体地位的情况下,进行一种可能是单位实体权益遭受剥夺or限制的活动,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2、单位参加刑诉的方式 A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 B若法定代表人or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由单位的其他度责任作为单位诉代 *因为主管人员“一人兼二任”,会导致刑诉的混乱无序 3、单位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是以单位名义,代表单位利益&在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不承担诉讼后果。

15、 在单位授权的范围内从事诉讼行为,视为单位的诉讼行为 有权行使犯嫌、被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有义务承受强制措施 应承担伪证责任:A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违背单位授权范围无效 B在单位的授权or授意下提供伪证视为单位故意提供伪证 C若造成严重后果失去诉讼代表人资格承担伪证责任 (二)单位被害人 1、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诉的进行使其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样才能对诉讼过程&结局的公正性&合法性做出肯定的评价。 单位被害人拥有进行刑诉活动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可通过其诉讼代表人表达自己的

16、意志,实施各种诉讼行为 2、单位被害人参与刑诉的方式 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形式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因为单位被害人是单一的,不存在自然人被害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冲突 单位的法代,事实上具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表人”的身份。 其在诉讼中拥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非被害人,非证人, 其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 可以行使被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 其行为由单位承担后果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 二、回避 作用 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 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这的个人利益,即裁判者不能直接从解决纠纷中获得个人利益 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or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意义 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确保

17、当事人在刑诉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确保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理由 有因回避:A是本案当事人or当事人的近亲属 B本人or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D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请客送礼、私人关系、发回重审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无因回避 程序 告知提出申请审查、决定、宣布对驳回申请的复议效力 三、辩护 (一)辩护制度概述 概念 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其辩护人 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 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理由 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or免除处罚

18、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 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理论基础 反映了人类对刑诉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 是人们对形式案件事实的认定的主观再现客观的过程,辩护制度作为同起诉制度相对应的一个方面,对于 保证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确定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其建立、发展、完善,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人权保障的追求 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器,犯嫌、被告人显然处于十分弱小的地位,辩护权成为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屏障, 借此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辩护权在本质上,具有公民权的本质。 其基本内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诉的结构。 现代刑诉结构是由控辩审三方的地位&相互关系决定的 意义 有利于司法

19、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主要是防止主观片面性 有利于维护犯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二)我国辩护制度 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院在收到移送材料3日内,应告知。 B自诉案件,随时 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应道告知可以委托 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范围内 B最多委托2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辩护 指定辩护 前提: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a经济困难体现国家对穷人的法律救助制度 Bb盲聋哑or未成年人考虑到

20、被告人由于生理or心理条件的限制 c可能判处死刑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 C时间: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 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A可以指定辩护的,拒绝应当准许 B应当指定辩护的,若拒绝,应告知其另行委托辩护人or为其制定辩护人 辩护人范围 人民全体or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 or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人 无限人 与本案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or无国籍人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 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2年内 辩护人责任 实体上为其提供辩护 即根据事实&法律,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其形式责

21、任, 反驳不正确指控, 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使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程序上为其进行变化 即帮助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发现其诉讼权利受到侵犯or被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制止or提出控告 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即解答其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 代写文书 案件宣判后,了解被告人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是否上诉 辩护人诉讼地位 是犯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维护的是其合法权益 唯一的只能就是辩护 注意:辩护&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人&公诉人对立统一的关系 辩护人&犯嫌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代&当事人的关系,有独立的诉

22、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 实的掌握&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嫌被告人意表的约束。 篇三:刑事诉讼法考试考点复习笔记 1. 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征?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有哪些?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23、相结合(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动态并重(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5)诉讼效率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什么是弹劾式,纠问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主要特征是什么?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2)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

24、重发挥争诉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4)审判公开(5)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征:(1)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2)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3)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4)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5)实行法定证据制度,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

25、特征:(1)法官推进诉讼进程(2)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3)采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当事人主义刑诉模式的主要特征:(1)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2)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3)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4)采起诉认否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需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经行作出有罪

26、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5)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5.什么是法定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主要特征?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他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7、。 6.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的主要职权 公安机关:(1)立案权(2)侦查权(3)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4)提出起诉意见的权利(5)撤销案件的权利(6)有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7)生效裁判的执行权 检察院:(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1)对犯罪

28、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进行(3)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受理权,有提起再审的权利(4)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5)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6)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7.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审理案件的范围,在合议庭中的比例 任职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年满23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审理案件的范围:人们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2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8.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9.犯嫌人、被告人在刑诉中的地位?诉讼权利有哪些? 地位: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的诉讼主体,居于当事人地位;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居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还可以成为重要的证据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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