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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笔记-第 40 页刑事诉讼法总论第一章 概论一、概念1.刑事诉讼: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法律。3.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和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4.控诉:指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二、其他1.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特殊: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
2、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4)追求诉讼效率4.制定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一、概述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诉讼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二、基本概念1.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
3、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3.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4.法定代理人: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5.诉讼代理人: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6.辩护人:指接受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三、其他1.基本权利归纳(见手写)第五章 刑事诉
4、讼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一)国家追诉原则 根据国家追诉原则,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检察官是否提起公诉,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我国以公诉为主,自 诉为辅) (二)控审分离原则 1.刑事追诉权和裁判权分别由警察、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独立行使 2.法院的审判必须在检察机关提起合法起诉的前提下才能启动。“不告不理” 3.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和范围必须仅限于检察官的起诉书所明确记载的对象和范 围,而不得审理任何未经起诉的被告人和行为。 (三)无罪推定原则 法条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5、审判阶段的三项要求: 1.法律已经推定被告人无罪,因此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没有证明自己无罪 的义务。 2.检察官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且这一证明责任是不可转移的。3.疑罪从无。(四) 公正审判原则 参与、中立、对等、理性、及时、终结(五)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1.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提供言词证据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 2.核心是“非强制性” 3.有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比如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使被告人知悉该权利;赋予被告人 沉默权、律师帮助权;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六)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审判和科刑。二、我国刑事
6、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5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依靠群众 (四)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
7、为准绳 (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七)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
8、利 (十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侮辱罪 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他人死亡除外) 虐待家庭成员罪(重伤和死亡除外) 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章 管 辖一、 概述 1.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2.依据的原则: (1)促进司法公正 (2)准确及时 (3)便利诉讼 (4)维护合法权益 (5)原则性与灵活性
9、相结合 3.分类 (1)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 (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二、 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贪污犯罪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罪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10、 c虐待案 d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故意伤害案(情 商) b非法侵入住宅案 c侵犯通信自由案 d重婚案 e遗弃案 f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g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 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的其他轻微的 刑事案件(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的案件。(满足3条件,对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公检方怠慢自身的职责, 被害人的最后选择,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11、“告状难”的问题,不得调解和反诉)三、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a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违法所得没收程序3. 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我国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辅助性原则。2.优先与移送管辖:25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
12、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特例:(ppt表格)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情形: 1.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行使案件 (规避管辖情形: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决定
13、将案件移送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第七章 回 避一、 概述 (一)定义: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二)回避人员的范围: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记录人 (三)理由及情形:身份不当(有利害)(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
14、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5)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违法违规(不道德)(1)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3) 索取、接收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其支付费用的其他活动(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6)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7)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任职回避审判人员
15、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与之相同跨诉讼阶段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16、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四) 种类1.自行2申请3.职权: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可以依职权命令其推出案件诉讼活动二、 程序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一、 辩护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1.辩护:指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追诉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事实和理由,论证被追诉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被追诉人的程序性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2.辩护权: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3.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
17、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二)辩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A.人类对于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B.法律和诉讼越来越职业化C.人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D.基本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事诉讼的结构 (三)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A.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B.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有利于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 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分类和特点种类特点自行辩护贯穿于整个诉讼始终委托辩护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
18、人(1) 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监护人和近亲属委托(2) 辩护人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告知义务(1)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2) 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阿健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3)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盗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辩护(1) 没有委托辩护人前提(2) 具有法律援助的法定情形(3) 只能是律师来担任(4) 贯穿整个诉讼阶段(5) 应
19、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二)辩护人的范围积极范围(1) 律师(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监护人、亲友消极范围绝对禁止(1)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相对禁止(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2) 人民陪审员(3) 与本案审理结果又利害关系的人(4)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上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数(1) 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2人(2) 共同犯罪的案
20、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2人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三)辩护人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 2.依法辩护的义务 3.证据开示义务 4.保密义务 (1)如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犯有其他未指控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辩护人有责任 保密 (2)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 其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5.遵守诉讼纪律义务 (四)辩护人的权利 1.提供法律帮助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
21、况,提出意见。 2.阅卷权: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件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3会见和通信权: (1)辩护律师无需许可可以同在押的(含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辩护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 (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5)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
22、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6)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调查取证权:(1)辩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2)控方证人: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3)申请取证: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5.变更强制措施权:(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2)人民法
23、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6.知情权:(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 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3)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 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7.非独立上诉权: 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的权利8. 申诉控告权: 认为公检法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10日内书面答复)9.意见权:(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2)检察院审查起诉,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
24、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书面意见应当附卷。(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5)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10.人身保障权(1)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2)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11.拒绝辩护权 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
25、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五)辩护人的地位: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三、 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收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比较辩护人代理人诉讼地位独立依据被代理人的意志诉讼任务辩护控诉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
26、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法定代人、自诉人、法定代理人活动名义取证、辩护词等使用自己的名义代理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委托时间公诉: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自诉:随时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随时四、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情形(1)公检法依职权“应当”指派的情形:- 盲、聋、哑;-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
27、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2)“依申请”对符合条件应当指派情形:-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可以”指派的情形:-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拒绝法律援助的处理1应当指派的情形:如果是指派的 : 要理由 + 1次机会拒绝 + 必须有人辩护 如果是委托的 : 不用理由 + 1次机会拒绝 + 必须有人辩护2其他情形: 不管是否指
28、派 : 不用理由 + 2次机会拒绝 + 最终只能自辩(具体参考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5、254条)第九章 证据制度概述一、 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1.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属性:(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ps:证据合法性刑诉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
29、、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二、 证据的意义与证据裁判原则 (一)意义: 1.证据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 2.证据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3.证据是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4.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宣传与教育的有效工具 (二)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1.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2.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3.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三、 证明 (一)证明的概念 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搜集、运用证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30、,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 (二)证明的对象 待证事实 (三)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四)免证事实 1.为一般人共同指向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五)证明责任 1.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由控辩双方承担的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了证据但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证明职
31、责: 证明职责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国家对其职责要求,在行使诉讼中应承担的证明义务。 (六)证明过程 1.收集、保全证据 2.审查判断证据 3.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十章 证据规则一、 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规范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以及证据的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二)种类 1.关联性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 4.最佳证据规则 5.意见证据规则 6.补强证据规则二、 详细 (一)关联性规则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根据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信的前提条件
32、,不具有关联性证据,在法律上就不具备可采性。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与刑诉法第54至58条,主要内容: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2.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4.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及证明方式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标准(ps: 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
33、排除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
34、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程序:初步审查双方质证控方证明法庭处理程序启动 (法庭调查时被(合议庭对供述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询问笔录、原始录音录 告有权提出其审取得的合法性 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其他在场人员 判前供述是非法有疑问
35、,由公 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取得的意见,并 诉人对取证的 提请法庭通知询问人员出庭作证) 提供线索证据。)合法性举证) (三)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完全照搬传闻的证据规则,只是有条件地采纳传闻证据的精神:一是该证据具备高度的可信度 二是无法对原始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存在,只有适用这一规则,如原始证人死亡、病重、去向不明、不宜强制到庭等。(ps:刑诉法第59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
36、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四)最佳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一项古老的证据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书证。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而在我国有以下法条对此进行限制: (ps: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
37、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8、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者意见发表意见。 (六)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一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称为“主证据”,而用以印证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就称之为“补强证据”。(ps:刑诉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
39、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另外,补强证据必须有独立的来源。即补强证据有补强对象之间不能重叠,必须独立于补强对象,具有独立的来源,否则就无法担保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作用仅仅在于担保塔顶补强对象的真实性,而非对整个待证事实或者案件事实具有补强作用第十一章 证据的种类
40、和分类一、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品: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 (2)痕迹:如轨迹、脚印、指纹等 PS:通常都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二、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与区别。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联系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又是物证。例如,发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
41、人死亡原因有关,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鉴定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三、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一)证人的特点: (1)当事人以外的人; (2)亲身感知的事实,非猜测、评论、推断; (3)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组织不能作证人; (4)证人的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诉法第60条)(5)不可替代性,优先性。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这里的人民警察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
42、证,而非以侦查人员的身份就其侦查取证情况出庭说明情况。(刑诉法187条第2款) (二)询问证人的要求:(1)必须保证证言的真实性。严禁对证人采用拘留、刑讯、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言,在询问证人前,不得先由办案人员具体介绍案情,以暗示证人如何提供证言。不能加入主观想象和个人理解。应当通过面对面的口头方式进行,不能通过通信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且应当告知其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后果。(2)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
43、组织的代表在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四)强制出庭作证具体措施: (1) 强制出庭只适用于证人,不能强制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 (2)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例外: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五)证人不出庭的例外: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