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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一、由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妇幼保健站负责全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二、具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到县妇幼保健站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妇幼保健站需做好登记和记录。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应有两名人员负责签发和管理工作,分别负责登记、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及审核、主管医生签名,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四、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内容准确,签发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名,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新生儿姓名应根据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申报的姓名填写,用字准确。新生儿性别、健康状况、出生
2、地点分类,应根据接生医生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基本情况,分别按照要求填写。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五、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无签发人签名或未盖名章的;(二)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四)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五)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六、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签发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
3、位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件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换发单位收回存档保留。七、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应向原签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户口簿及有效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原签发单位给予出具相关证明,到指定单位补发。并在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同时填写补发登记。补发办法如下:(一)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八、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补发工作由县妇幼保健站负责。九、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
4、生的新生儿,仍凭出生地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办理出生人口登记地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办证。十、户籍登记机关在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时要依法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对取得有效出生医学证明的予以办理户籍登记,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十一、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严禁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十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单位要建立发放登记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按序号发放,在发放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留存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签字
5、,留存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手人要签字。十三、应当妥善运送、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或丢失的,应将其数量及编号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废。十四、各签发单位要定期将签发情况上报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汇总,并将表格内容填写齐全。县卫生局定期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工作的机构,将予以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资格。十五、我县具有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有: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二院、三院和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十六、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换发、补发、签发和管理等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如
6、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三官二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扩展阅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三、首次签发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无计算机
7、打印系统的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
8、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3、亲生儿父母双方
9、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四、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员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
10、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五、补发制度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补发的出生
11、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六、废证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
12、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八、印章管理制度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出生医学
13、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
14、给予书面反馈。十、统计报告制度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制度: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