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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云阳县教委、云阳县人事局关于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严肃请假纪律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一天以内的教师到教导处填写请假单,由教导主任审批,职工到总务处审批,行政人员到校长室审批(方法同上)。超过一个工作日,不到10个工作日的到校长室填写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个
2、工作日不到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教育系统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加注意见后报县教委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学校和县教委加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委直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含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到校履行请假手续的,在口头请假后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补办请假手续,在此期限内未办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3、)。开学及临近放学时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2、凡因公外出或请事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在上班期间,不假擅自离校办理个人事务一节课以上,上班期间参与打牌赌博等非工作行为的,按全校日平均课时折算旷工时数。先斩后奏的视为旷工。 3、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所有旷工停发当月课时津贴。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全校平均课时扣发工资。课时津贴旷工一节按扣20元计。 事假每天扣除课时津贴5元(5天内不扣除基本工资)。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
4、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事假期间的代课费用:三天以内的自行协商调课,报教导处备案。四天及以上的,由请假人付给代课人代课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时工资情况酌定)。 二、病假 (一)病假审批及要求。 病假在两天以内的,分别依据向教导处、总务处和校长室申请,并填写请假单报批。病假超过两天在一个月以内的,本人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及以上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书,由校长室
5、审批。病假在一个月内的,本人申请并出具县人民医院及以上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书,由学校审批;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本人填写云阳县教育系统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位加注意见,并附上县人民医院及以上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的证明书原件,报县教委审批。病假超过三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云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申请表一式四份,经学校和县教委加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病假两个月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学校课时津贴每天扣除3元,扣完为止。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
6、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一月以上停发校课时津贴。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3、病假发生的代课费:非住院治疗的,5天内自行负责,2个月内,超过5天的,40%由请假人负责,60%由学校负责。超过两个月的,20%由请假人负责,80%由学校负责。住院的凭住院的相关资料交学校解决代课费。 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津贴)计发标准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三、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
7、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工资照发,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三)校课时津贴5个工作日内照发,产生的代课费学校负责。 四、探亲假 (一)探亲假的要求。教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与配偶或父母双方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才能享受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应该安排在寒暑假内。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在学徒期和熟练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假期限及待遇。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一次,假期20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一次,假期20天。
8、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财政拨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照发。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
9、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产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财政拨付的工资及福利一律照发。产生的代课费学校负责,不计发课时津贴。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校课时津贴5个工作日内照发,产生的代课费学校负责。 七、以上请假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原校发文件与此文有冲突的,一律以此文为准。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