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债务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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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债务问题分析 一、工程款的具体内容 在项目确定了承包人和发包人之后,双方所签署的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负的价款就是工程款。一般意义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统称为工程款。处于不同阶段,工程款的含义也不同,但其通常包括了以下四部分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需要向承包人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购置材料和工程设备等款项的筹集工作。在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后,发包人会根据工程完成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的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在工通常,进度款可以根据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按照承包人完工程量的具体情况分期间支付,亦或者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最后便是结算款,当工程竣工结算,

2、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会向承包人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但该部分款项不包括质保金。因此工程款看似是一个具体明确的数额,但因为工程中花费的不确定性,工程款支付的多少与是否应该支付某些部分,通常会成为合同双方存在争议的焦点。简单来说,工程款分为三个部分,即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作为准备施工的费用,一般来说其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到30%。进度款相对来说更具有主观随意性,既可以按照进度分阶段支付,也可以按照已完成的工程量分期间支付,还可以二者皆有,混合支付。发包人会按照实际情况支付价款,通常为合同价的70%。而结算款为竣工后发放的款项,在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去除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通常的

3、问题在于发包人对验收结果是否满意,而不在于具体款项。而工程款之所以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还因为其具有优先权这一特殊性。在实务中,商品房作为建设工程的标的物时,通常在竣工前,开发商为了提前回收部分款项,都会事先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很多情况下,承包人都会面临发包人故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这时,就会发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除非该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此时,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归于消灭。否则,在该商品房未办理过户时,该房屋所有权并没发生转移,仍属于开发商所有,此时,仍然存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冲突。但考虑到消费

4、者购买商品房一般是出于个人生活所需,此种权利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益,应退居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其有效期限为竣工之日起的六个月。优先权就像一把保护伞,把工程款牢牢护住,但同时,很多累计性问题也是无法忽视的。 二、建设工程款现状及原因 当前的建设工程市场,存在着工程款项一旦拖欠,便逐年增加,施工方挂有巨额应受账款,实则资金亏空的问题。而后引发的债务、劳务纠纷,便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出现,企业信誉不良,工程质量堪忧,都或多或少地给社会造成了不和谐

5、的因素。所以,工程款拖欠问题实则是建设工程的命门,不管是公司存活,还是具体工程建设,都与其息息相关。为什么简单的工程款收付问题会造成如此大的波澜呢?首先,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理应积极配合、支付工程款,如果拖欠,建设单位必定存在资金预算不足或建设规模与审批不一致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不在少数。简而言之,就是诚信缺失、恶意拖欠。其次,施工单位作为承包方,很可能存有急躁冒进的心态,在未细致考察建设公司审批文件,公司财政情况,建设资质等的情况下,盲目接下工程,为了履行合同,甚至会垫资施工,确保工期,使得本来没有工程款收入更加雪上加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往往少有债权意识,签署施工合同

6、时不注重防范债权风险,更有甚者不重视合同的签署,未及时办理有关的签证索赔以及施工合同变更证明,债权管理意识淡薄。同时,建设施工行业的大环境也并不是完全乐观。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对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考量审核,不单单是简单评估经济指标,还有以往信誉、各种能力的考察。但实际情况是,审查不严,审批规模与实际建设项目不对应,先天不足,后天超额,形成了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源头,极少数是由于其他问题导致纠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是工程施工队的包工头,挂靠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建设公司承包合同,而后产生了建设工程款的拖欠问题,施工队希望要回工程款,B公司以合同不是与施工队直接签署为由,拒绝支付。最后,因合同确

7、实存在没有详细说明的地方,施工队没有获得全部工程款。由此看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对合同细节的忽视和对其法律效力的不了解是激化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相关法律措施 (一)明确“债的履行”的有关条目,并在合同中做出说明。民法通则第84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因此,在建设工程中,承包方作为债务人,必须做到履行其全部义务,拖付款项及少付款项皆属于不适当履行和瑕疵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发包方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如果于债务履行期届至而表示不履行的(通常情况下在建设工程债表现为拒付结算款),承包方即债权人有权请求

8、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并得请求赔偿损失。我认为这里应该同时考虑是否因工程质量问题拒绝履行,如因资金问题,理应强制履行;如因工程本身问题,双方应再行商议。如发包方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权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中,如在预付款阶段和进度款阶段,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无主观过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损失数量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并提出对人员调动、材料花费、误工时间等的经济补偿。对于有关债的履行的各种情形,发包人与承包人拟定合同时应详细商议并体现在合同中,加以规范,减少出现问题后产生纠纷的可能。(二)考虑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发生工程款拖欠的问

9、题,很多情况下都是发包人无力支付款项,而承包人作为债权人应考虑自己能否使用代位权的问题。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不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比较局限,它的成立前提是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且要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同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通过债的保全来减少财产损失。(三)通过定金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定金的性质与预付款有所不同。定金是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10、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定金的存在,不单单保障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减少拖延或拒付的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使发包人得到了工程质量的保证。定金应由工程双方约定,双方约定定金的协议为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建设工程主合同有效时,定金合同有效。定金具有证约和担保的效力,是尽可能避免工程款拖欠的重要举措。 四、政府应该如何保障工程款问题得到解决 1.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对于有拖欠工程款前科的建设单位,具体评分,并完善惩罚制度。2.通过官方程序,详细记录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始至终的各种信息,做到有据可依,规范结

11、款。3.规范当前建设工程行业市场环境,政府部门做到督促清款,也可以提供抵押资金,帮助建设单位在没有外部担忧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五、结语建设工程领域中,对于工程款的交付和拖欠问题一直争论不休,由于工程款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大环境的影响,纠纷是必然存在并且避免不了的。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应该细致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理清其中的债务关系,从而减少因为工程款问题带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负担。并且,政府也应该出台具体的解决问题的措施,营造健康的市场环境。基本解决工程款问题,建设工程的源头就是相对可控的,其他环节的进展也可以更加顺利。 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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