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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集合6篇好用的保险合同集合6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保险合同 篇1一、保险财产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二、责任范围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火灾;2爆炸;3雷电;4飓风、台风、龙卷风;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改变、海水倒灌及水库、运输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6冰雹;7地崩、山崩;8火山爆发;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
2、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3贬值、丢失市场或运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4斗争、类似斗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政府吩咐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
3、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四、保险期限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五、保险金额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六、赔偿处理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复原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复原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样的状况。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3保险项
4、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复原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复原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
5、日起,不得超过2年。七、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3)在本
6、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八、特殊约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接着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九、争议处理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保险合同 篇2合同货物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分担货物运输保险假如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损毁灭失风险而不能交付时,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
7、的损失。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对由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同时,由于不行抗力缘由造成卖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卖方仍旧可以免责,不向买方担当因此引起的合同责任。合同货物交付后的风险分担商业综合责任险,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卖方向买方交付合同货物之后,买方或第三方(合称“第三者”)在运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卖方可以通过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分担风险。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企业的场所和经营责任、产品和完工操作责任、广告侵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和部分契约赔偿责任等,基本上涵盖了生产制
8、造业和商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方面的一般责任风险。“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需由“意外事故”引起。保险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对恳求上述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对损失以“保险赔偿限额”中列明的金额为限进行赔付。当产品缺陷等风险未引发身体损害和财产损坏时,此类状况就不在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但此类风险却又导致其他利益方的经济损失,这时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就可以发挥其作用,并弥补这一保障空缺。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由于制造商的疏忽过失所导致的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第三者(主要包括产品的运用者、制造商的客户、制造商客户的客户)的经济损失和索赔费用。它所保障
9、的内容不同于产品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更多的是针对产品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保障。制造商疏忽责任险是产品责任险的补充,两者最本质的区分在于后者保障的是由产品质量缺陷引起的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导致的索赔。假如产品的质量缺陷并未引发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而是导致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那么,在产品责任保险项下就得不到补偿了。而制造商疏忽责任险却能弥补这一保障空缺,承保由于非身体损害及财产损坏(如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引起的第三者的经济损失。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在快速增长的旺盛背景下,隐藏在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等商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单一产品责任保险已无法覆盖此类企业
10、可能面临的全部责任风险。在此状况下,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和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则为“中国制造”供应了较为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案,使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得以稳健发展。是否购买过制造商疏忽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及产品召回保险,成为“中国制造”进入海外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企业作为雇主的风险分担雇主责任险除了上述与企业的销售业务环节休戚相关的各种保险外,企业还可以依据详细须要定制其它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例如医疗保险、交通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人身保险,机动车保险等财产保险。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遇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而各地规定的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雇主可以通过参与工伤保险
11、和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雇主责任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可以帮助企业转嫁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但依据条例规定,部分赔偿责任特殊是评残为五级以上的,雇主还需担当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因此工伤保险不能完全转嫁雇主责任,还须要雇主责任险的补充。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除医疗部分不能和工伤保险重复赔偿外,死亡赔偿、残疾赔偿可以对雇员重复赔偿。例如雇员因工伤死亡后,除工伤保险赔偿外,雇主责任险也会根据购买的伤亡责任限额对其进行赔付。因此雇主责任险不仅转嫁了雇主的赔偿责任,对工伤保险不予赔偿的
12、部分赐予补充,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工伤赔偿标准,增加了员工福利。综上所述,无论是发展对外贸易的企业还是立足于本国客户的企业,都须要一套完整的保险方案来分担其业务和发展中的各种风险。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就某一险种达成长期协议,涵盖一段保险期间内的全部风险,而不须要就单一标的逐单购买该项保险,既便利快捷又更加经济好用。在快速发展的国内国际经济形式下,企业实现生存与发展任重而道远。企业须要通过各种途径分散风险,放下包袱,抓住机遇,实现长期生存和稳定发展。保险合同 篇3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书面,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和保险变更保险合同的,一般不必征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13、同意,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必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一)保险合同变更的要件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如下条件,才产生变更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以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因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发生。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需符合法定形式。(二)保险合同变更的效力(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二、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保险合同解除解除保险合同必需符合如下条件:保险合同解除的对象是依法成立的有效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尚处于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这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一旦履行完毕,也不存在保险合同的解除,而仅涉及到保险合同的终止问题。保险合同解除必需具备肯定条件。保险合
14、同的解除必需存解除行为。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需在法律法规、当事人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二)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配置的立法原则投保人以随意解除合同为原则,以不能解除为例外;保险人以不能解除合同为原则,以能解除为例外;(四)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1.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是保险法规定的范围;2.法定解除:1)投保人违反照实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4)保险标的危急程度增加;5)人身合同效力中止两年;6)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急程度增加。7)保险标的发
15、生部分损失。(五)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六)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储蓄性,两年以内的扣手续费,退还;交费两年以上的,退还现金价值;财产保险合同,看保险责任是否已经起先,起先的按日期折合,没有起先的,退还;2.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篇4(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
16、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干脆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
17、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看法达成一样,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起先。保险合同 篇5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
18、式。投保范围其次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需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19、二)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
20、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
21、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缘由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损害以外的缘由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遇损害以致身故、残
22、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斗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竞赛、摔跤竞赛、绝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
23、险人担当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期间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24、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合同 篇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干脆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
25、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其次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
26、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运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
27、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
28、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29、(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刚好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
30、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刚好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刚好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
31、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
32、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其次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3、。其次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
34、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其次十三条保险车辆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次十四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的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同
35、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的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的率为15。其次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举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的托付干脆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其次十六条因第三
36、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其次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次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其次十九条下列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
37、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
38、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样。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
39、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第28页 共28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第 28 页 共 2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