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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10篇好用的保险合同范文10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化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保藏。保险合同 篇1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
2、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 2、3、 4、5、 6、7、 8、9、10、11、 12、(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
3、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运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
4、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 2、3、 4、5、 6、7、 8、9、10、11、 12、(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须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
5、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
6、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扬材料;(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扬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7、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私;(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扬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
8、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刚好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恳求后,刚好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样看法,本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续签保
9、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瞒甲方;5、运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私;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丢失民事行
10、为实力;3、乙方丢失劳动实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
11、,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
12、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附件: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实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刚好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
13、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合同续签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14、(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保险合同 篇2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化、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遇意外事故时,能得到肯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
15、,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刚好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其次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其次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被保险人
16、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化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瞒或违约行为。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4、由于斗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17、。6、因各种缘由造成医疗费支出。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化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化金减半。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损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
18、数,假如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起先生效。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复原效力。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需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
19、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刚好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供应下列证明: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单位代号:_填单日期:_年_月_日分户号:_保险合同 篇3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
20、,尤其不相宜处理案情简洁、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常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行避开的缺陷: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许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
21、保险人常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状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学问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最终,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主动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看法(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非常急迫的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
22、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甘肃模式。由于采纳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举荐模式。在保监会举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纳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纳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纳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
23、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看法”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连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详细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
24、裁员。(3)上海模式。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4)安徽模式。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详细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裁决可以采纳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5)山东模式。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综合以上状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1)是否须要实行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需实行合议方式,
25、有的供应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实行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纳合议制简单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接着实行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干脆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淌较大的现实。2.2案件处理时限(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独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独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26、。(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给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确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依据详细状况来探讨是否收取费用”(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与裁
27、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询问费等)。”(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担当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实行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3几点建议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状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须要共同面对的困难艰难
28、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需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许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详细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详细规定;还有许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依据,缺乏坚固的制度根基。二是现有的探究还不能取得
29、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输赢,均由保险公司担当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爱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须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行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行以强制裁决。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溢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
30、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与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爱护。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需公允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损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允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丢失生命力。笔者建议: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假如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假如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根据相关规定收费。其次: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开在探究中失去制度根基。第三:充分敬重合同双方看法,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第四:
31、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参考文献1 王利明.司法改革探讨.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xx年版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5 陈依维.保险学问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xx年版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高校出版社,20xx年保险合同 篇4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
32、立各种社会保险被人们叫了数十年的“临时工”称呼,在本市将不复存在。10日,记者从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日前劳动保障部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劳动法施行后,全部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同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临时工”带有卑视色调“临时工”是安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一般指试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季节性用工。而现在,在本市仍存在的“临时工”却是指没有正式“调进”用人单位,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这些“临时工”不仅在人员编制方面受到严格限制的机关和事
33、业单位中存在,就连那些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性行业”也大量存在,致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旧用工形式并存的局面。“临时工”概念早应不存在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劳动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临时工”这种因安排经济体制派生的用工概念渐渐淡化。过去一些单位长期运用“临时工”,有的劳动者因此成为“二等公民”,一干就是大半辈子。劳动法和20xx年本市制定出台的劳动就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须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或以一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建国后沿用了50多年的“临时工”这一称谓,如今在本市应完全消逝。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不上保险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以运用“临时工
34、”、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分。即使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保险合同 篇5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全部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
35、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全部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当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需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需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2、假如用人单位
36、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其次个月的第一天起先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1假如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假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需给劳动者一份。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
37、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假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条款(一)法律要求必需具备的条款1、用人单
38、位的名称、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酬劳;7、社会保险;8、劳动爱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隐私、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假如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9、;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2、假如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1)培训项目。必需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化、军训等培训不算。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干脆费用。共3项。(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40、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3、假如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和与学问产权相关的事项。(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4)竞业限
41、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5)要给劳动者肯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五、劳动酬劳和休息休假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样,但不得低于我市
42、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需按月支付。假如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假如须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假如须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别状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需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
43、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状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确定提前解散的。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与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也许多少?满足的我加分满足答案好评率:10
44、0%楼主你好.假如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详细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假如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假如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感谢接受!保险合同 篇6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依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事故时,担当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担当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