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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方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方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了界定,要求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楚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此外,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样名录。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条
2、为了加强食品平安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激励小作坊进入集中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3、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支配人员,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小作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运用证明;(五)执行的食品平安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平安标准的,供应
4、食品原料、辅料要求)、生产工艺流程图、包装形式等加工技术规范;(六)质量平安承诺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告小作坊的备案状况,并通报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和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五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符合食品平安要求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生产、包装、贮存等固定场所,地面、墙面应当平整硬化,易于清洗消毒;(二)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距离,禽畜养殖场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化工企业等污染源周边25米范围内不得开办小作坊;(三)具有相应的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
5、备和设施,并能够妥当处理垃圾和废弃物;(四)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和流程符合食品平安要求和规定;(五)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根据保障食品平安的要求相隔离;(六)具有保证食品平安的生产经营人员和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
6、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六)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七)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膳食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九)托付或者受托付、以分装方式生产经营的食品;(十)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第七条 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书目,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增加本
7、行政区域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小作坊应当根据食品平安标准选购或者运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凭证,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小作坊留存的证明文件、凭证或者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九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省实际须要,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8、理部门对具有肯定规模的特色食品,组织制定食品平安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楚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供应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选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索取小作坊食品出货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9、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选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平安学问。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干脆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将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安排,并组
10、织实施。小作坊食品平安年度监督管理安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市、县、自治县政府对小作坊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平安问题,应当组织小作坊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检查。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小作坊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年度监督管理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人发觉小作坊生产经营本方法第六条禁止生产的食品的,应当刚好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政府
11、、街道办事处,并协作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定期对入场销售的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发觉小作坊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刚好制止并马上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样名录。诚信档案要具体记录小作坊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简单发生问题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平安抽样检验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平安责任。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方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惩罚的,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2、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样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品平安风险提示。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的食品平安事故,应当马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刚好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小作坊应当马上停止销售,召回并留存导致食品平安事故的食品,防止事故扩大,并协作相关部门刚好救治食品中毒人员和开展食品平安事故调查。小作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平安事故的调查处理。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作坊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宣扬教化,免费
13、进行食品平安相关学问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其次十一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二条 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
14、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供应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次十四条 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建立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的;(二)选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根据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凭证的;(三)小作坊从业人员未根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健康证明从业的。其次十五条 小作坊有下列行
15、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101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方法第九条规定,不根据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的;(二)未根据本方法第十条规定进行食品标识的。其次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选购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未履行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10元的,处101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01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16、下罚款。其次十七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应当与小作坊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监管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出现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方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二)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
17、作弊行为的。其次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本方法未设定惩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设定惩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解读:方法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并对登记和备案的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包装须要标注“小作坊食品”。方法明确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了界定,要求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储存条件、生产地址、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并清楚显著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小作坊备案时予以说明。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食堂和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供应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18、。小作坊将建诚信档案。方法要求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诚信档案和经营异样名录。诚信档案要具体记录小作坊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平安抽样检验等信息。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简单发生问题的小作坊增加监督检查和食品平安抽样检验频次,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平安责任。小作坊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方法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惩罚的,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样名录,并向社会进行食品平安风险提示。生产国家禁止食品最高罚3万元。方法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
19、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别膳食食品、特别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头等高风险食品品种等。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方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未履行本方法规定的监管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出现重大食品平安事故的,依法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