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_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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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行政处罚法心得3篇_行政处罚法学习心得体会行政惩罚法心得一: 依据办公室统一要求,我利用业余时间,仔细学习了行政惩罚法,通过这次学习,我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加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悟行政惩罚法精神实质的状况,谈几点自己的相识和体会。 一、行政惩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 该法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惩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惩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行政惩罚法中的全部规定要求,无论是惩罚执行还是惩罚确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执法监督状况

2、来看,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较好的实行了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遵循行政惩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发生过违法的惩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需重点把握行政惩罚法的实施程序 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惩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亲密的,因为我们作为政府法制部门,常常性的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惩罚法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惩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需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

3、,必需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惩罚的每个细微环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根据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惩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惩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需完全严格根据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需遵纪遵守法律,廉洁自律,同时必需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

4、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惩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开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惩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全部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 在执法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的监督检查是否落到实处。行政惩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强,所以,必需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必需要求执法部门做好行政惩罚的每个细微环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执法部门要较好的根据行政惩罚法

5、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执法部门在行政惩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在行政惩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需完全严格根据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需遵纪遵守法律,廉洁自律,同时必需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惩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6、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开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惩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全部的规定都要求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 牢抗腐防变的提防,坚固树立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需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穿,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帮助下,肯定会有新的更大的进步。 行政惩罚法心得二: 依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指挥中心紧紧围绕学习法制这个主题,利用例会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行政惩罚法,畅谈学习行政惩罚法的

7、心得和体会,探讨如何使行政惩罚法更好的运用于实践工作之中,通过这次学习和探讨,使我们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知法、懂法、遵纪遵守法律,从而达到强化自身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目的,取得了好很的效果。本人通过对行政惩罚法的学习,思想上有了新的提高,工作上有了新的思路,增加了自己的动力和干劲,为以后的工作扫清了思想障碍,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悟行政惩罚法精神实质的状况,谈几点自己的相识和体会。 首先行政惩罚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惩罚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以及行政惩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行政惩罚法中的全部规定要求,无论是惩罚执行还是惩罚确定都体现了它的公正和公开性

8、,很好的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我们城市管理日常的监督执法和行政惩罚的实施过程来看,我们较好的实行了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程序有章有序,完全遵循行政惩罚的法定程序,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没有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同时也没有违法的惩罚行为,很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必需重点把握行政惩罚法的实施程序,在国家颁布实施的几部法律中,行政惩罚法是和我们联系最为亲密的,因为我们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常常性的要受理投诉电话,现场惩罚当事人,行政惩罚法在我们部门落实的好坏,成效如何,很大一部分责任在于我们城管执法人员,我们责无旁贷。行政惩罚法的实践性、操作性、专业性都很

9、强,所以,必需对本法中的实施程序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从实施程序上的规定来看,我们必需做好行政惩罚的每个细微环节,做到程序上不违法,使法的原则和精神得以真正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较好的根据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规定程序去执行,但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不足,有时我们在行政惩罚执行的某些程序上由于对某些规定的理解不到位,不透彻,从而导致我们在行政惩罚的执行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相应规定。不过通过这次的进一步学习,领导刚好订正和指出了我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必需完全严格根据行政惩罚法中相应的法定规定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城管形象和集体

10、荣誉感。 三、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行政执法者必需遵纪遵守法律,廉洁自律,同时必需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但在实际中,某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败坏,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惩罚,吃、拿、卡、要,损坏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威信。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避开了有些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惩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全部的规定都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思想上要筑牢抗腐防变的提防,坚固树立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警示自己,廉洁自律,一身正气,严格执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想我们必需把这种学习的收获转化为

11、工作的动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学的扎实,全面把握,融汇贯穿,学有所思,学有所用。我坚信,在执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肯定会开创出城管综合管理指挥中心工作的新局面。 行政惩罚法心得三: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探讨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惩罚法对一事不再罚惩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惩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惩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

12、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缘由,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惩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冲突现象。被称为行政惩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惩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供应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扰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爱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殊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

13、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假如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惩罚确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惩罚的原则。而假如只做出一项惩罚确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殊法与特殊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确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状况给行政主体的惩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惩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惩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惩罚、是否排斥相同的惩罚无供应法定指引。我认为这是行政惩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别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惩罚后,是否还应担当另一

14、地另一相同职能但主体资格不同的行政主体以相同理由、依据而做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呢?例如司机王某运输西瓜由A省到C省,途中被A省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车辆超载并处以罚金。后途经B省又被当地路政管理部门以超载为由处以罚金。最终进入C省境内再次受到C省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同理由依据的第三次惩罚。这的确,我国宪法与行政组织法都授权有关。 行政部门与行政主体资格与相应的惩罚权限。他们均以行政主体身份进行行政规制、行政管理。其主体资格是法定的。以一主体没有实施两次惩罚,他主体并不代表本主体的理由进行抗辩好像有其逻辑、法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这种现象在现实行政管理惩罚中广泛的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好像显得无能为力。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行政惩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16、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遵守法律定程序的,行政惩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惩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赐予行政惩罚的规定必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惩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惩罚,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罚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

17、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赐予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惩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 其次章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惩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惩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惩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

18、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须要作出详细规定的,必需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

19、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惩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规定行政惩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肯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

20、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罚。 第三章 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托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

21、果担当法律责任。 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第十九条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须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 其次十条 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其次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需将案件移

22、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其次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 其次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其次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不能限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 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3、;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的。 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惩罚。 其次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赐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其次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接着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行政惩罚的确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24、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政机关必需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看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接受。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

25、惩罚确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惩罚确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惩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必需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惩罚外,行政机

26、关发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必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照实回答询问,并帮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实行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刚好作出处理确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

27、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如下确定: 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赐予行政惩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困难或者重大违法行为赐予较重的行政惩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探讨确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应当制作行政惩罚确定书。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惩罚的履

28、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惩罚确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确定的日期。 行政惩罚确定书必需盖有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惩罚确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赐予行政惩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惩罚确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

29、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担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实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实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与听证,也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代理; 实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30、;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确定。 第六章 行政惩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惩罚确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惩罚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确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惩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别。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1、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惩罚确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干脆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赐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确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需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

32、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惩罚确定的,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 依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须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

33、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需根据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需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惩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惩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仔细审查,发觉行政惩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惩罚,有下列

34、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惩罚依据的; 擅自变更行政惩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惩罚程序的;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托付惩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惩罚不运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运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惩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运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

35、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运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

36、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惩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订正;拒不订正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赐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惩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惩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

37、秩序遭遇损害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确定与罚款收缴分别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详细实施方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惩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第24页 共24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第 24 页 共 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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