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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方法,下面是方法的具体内容,欢迎阅读。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运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别状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
2、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接着担当或帮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协作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当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
3、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选购等合同,政府选购审批文件、选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安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状况及相关资料。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状况;(三)项目
4、建设资金安排及到位状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安排及到位状况;(四)项目建设资金运用、项目结余资金安排状况;(五)项目概(预)算执行状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缘由分析;(六)尾工工程状况;(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看法及整改落实状况;(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状况;(九)项目管理阅历、主要问题和建议;(十)预备费动用状况;(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状况、政府选购状况、合同履行状况;(十二)征地拆迁补偿状况、移民安置状况;(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
5、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看法、建议。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项目立项、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二)项目历年投资安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三)审计、检查看法或文件的复印件;(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第十二条 中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心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心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心项目竣
6、工财务决算,由中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法,可以托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实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
7、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刚好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运用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精确,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三)项目是否根据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
8、(预)算建设现象;(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运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精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楚、正确;(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限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
9、错误;(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看法。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心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刚好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看法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其次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运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状况进行财务处理:资产干脆交付运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运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运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
10、本转入交付运用。资产在交付运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心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xx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xx91号)同时废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