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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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8-04-30 11:50:31来源:评审中心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3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收入

2、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三)其它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第四条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原则:按建设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凡是财务关系在自治区部门的,属自治区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州市的,属地州市级项目。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职能,负责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工作。各级审计部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规定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指导

3、、审核等工作。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建设单位要以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及时办理帐务处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第二章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第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独立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并具备交付使

4、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第十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要求:(一)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算的账目和经审查的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二)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各项清理工作: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三)遗留的少量尾工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尾工工程实际成本

5、可根据经批复的概算等因素进行估算,并作出说明,完工后可不再对尾工工程单独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等文件;招投标文件;历年投资计划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下达或调整的支出预算;施工承包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现行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规定;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方面内容。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编制依据,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及说明书内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在统一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报表和说明书内容。(一)竣工财务决算

6、报表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上各表详见附件2)。(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概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会计帐务的处理情况、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及计算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第十三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自治区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应由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

7、报告;审计部门按四种方式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是审计部门对项目直接审计;二是审计部门按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三是审计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计;四是审计部门授权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此之前,主管部门可先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可作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的参考依据。属财政性性资金投资的各地州市级项目,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可参照自治区级项目执行。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工作,提供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第十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8、、审计的依据:(一)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政预算、投资计划、审计监督、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三)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等批准文件;(四)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协议)文本;(五)设计变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财务会计凭证以及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等文件资料;(六)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概预算执行情况;(二)工程结算是否准确;(三)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9、(四)各种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六)交付使用财产等是否真实、完整;(七)核实结余资金和基建收入;(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正确,是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九)其他需要审查、审计的内容。第十七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在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正式提供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所需资料后的60日内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并对所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报告负责。审查报告应审定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全面的评价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财务和资金管理状况,客观评价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解决的建议。第四章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

10、行“先审查或审计,后批复”的办法,即由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完成审查工作或各级审计部门完成审计工作后,财政部门再办理批复。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审计部门按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方式完成审计工作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是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第二十条自治区级项目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工作后,由主管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批复,主管部门批复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的30日内完成批复工作。

11、第二十一条地州市级项目由各地州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全区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的质量,自治区财政厅可对主管部门和各地州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予以抽查或复核,对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投资、实际到位资金、实际完成投资、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价值、核销基建投资、转出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情况等。第二十四条结余资金的处理应在批复中予以明确。(一)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二)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两种情况处理:1、2002年10月后开工的项目: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

12、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2、2002年10月前开工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上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同级财政。如建设单位较好的执行概算并按投资计划完成概算批复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投资降低工程建设成本,并且建设项目还需进行后续配套工程建设或维护,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留用资金的申请,并明确留

13、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包括项目名称和金额)。同级财政部门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时,可考虑将应上交同级财政的结余资金全额或部分留在建设单位,用于后续配套工程建设或维护。应上交主管部门的结余资金,应当由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在批复时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竣工的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是否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需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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