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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摘要:国有资产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一种,为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实践当中,国有资产信托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国有资产的性质入手,参照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信托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关键词:国有资产信托;权利性质;托付人;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1-828X(2022)06-0-01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最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激励支持下,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新的信托产品接连问
2、世。信托公司在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不良贷款的业务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资产不同形式的转换,不仅是深化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客观须要,而且是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行的必定要求。国有资产信托作为国有资产形式转换的重要途径,应当充分予以利用。当前形势下,如何规范国有资产信托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在信托活动中,如何解决国有资产信托中的特别问题,发挥信托行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却是理论和实践当中无法回避和迫切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关国有资产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托付人资格审查、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管
3、理的重点则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实物形式和价值形式。两种形式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的不同需求,不断发生着转换。一些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即价值形式的管理,亦即国有资本的增值和经营问题,而不只是实物形式,运用价值的管理。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形式的转换过程的管理,而不是单纯的静态的实物管理或价值管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的基础是信任,而在信托
4、活动中,必定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别,基于实现托付人的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事实上,信托财产的权利性质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全部权制度,信托财产权的行使是受到肯定程度的限制的。理论上认为信托财产具有全部权的性质,在实践当中不能被托付人接受。笔者认为,信托财产,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全部权,不是肯定权。而是具有全部权内容但是受到了肯定限制的财产权,其实质只能算作具有形式意义的全部权。该种全部权,受到了信托合同严格的限制。关于信托财产全的归属问题,也就是信托财产全部权问题,有学者认为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的全部权由受托人享有。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中,这
5、种观点有待商榷。依据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人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知,信托法只是明确了信托关系成立之后,财产的占有应当转移,权利的形式也由托付人转移给受托人,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全部权的转移。因此,笔者认为,信托法的上述规定,对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有益的。国有资产全部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但在现实生活中,全体人民行使全部权是不行能的,只能由政府作为代理人,代为行使被代理人的权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有企业和相关的承包人、承租人等。国有资产监督
6、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信托活动的托付人,没有任何异议,对于国资委以外的国有资产管理人,是否具有托付人的资格,国家并未出台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国有资产信托中的托付人资格审查,包括托付人的范围、审查主体、程序以及期限等均应作出规定。关于受托人选任制度问题,我国信托法作出如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但在实践当中,对于国有资产信托业务,法人与自然人相比好像更具优势。专业的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都是符合国有资产信托受托人条件的,因为这些机构在业务水平以及专业阅历方面,要远远强于个人。由于受托人的选任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受益人的利益亲
7、密相关,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信托受托人的选任问题,应在受托人的范围、资格及标准方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国有企业可不行以作为受托人,能够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具有什么样的资质,而且对于选任的程序及结果应做到公开透亮,这样才能够保障国有资产信托的财产平安及成败。关于受益人的认定问题,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指的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由此可知,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托付人可以成为受益人么?对此法律并无禁止,因此托付人可以成为信托中享有受益权的人,也可以是唯一的受益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但是依据法律原理,其不得是唯一受益人。在一般的信托
8、当中,受益人的范围并无特别规定,但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中,有所不同。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中,受益人肯定要包含托付人,笔者认为,只有限制受益人的范围,并且强制托付人成为受益人或受益人其中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关于信托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我国现阶段尚缺乏有关国有资产信托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建立国有资产信托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对国有资产信托合同的登记备案的部门、登记的程序以及登记的效力一并作出规定,避开国有资产信托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现问题,尽量做到国有资产信托有法可依。我国的国有资产信托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还有许多须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的上述观点,或许只是对国有资产信托管理实践当中的一小部分问题的探析,但是笔者坚信,随着政府的扶持和推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国有资产信托定能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为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