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庭工作机制_论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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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法庭工作机制_论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 摘 要 环境爱护领域纠纷的困难性须要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为环保法庭的设置供应了必要性论证。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能够增加环保法庭的公信力,有助于化解环保法庭的生存危机;能够与环保法庭的诉讼程序相协作,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中国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等构设了环保法庭调解机制的基本框架。但是,这一框架比较粗疏。环保法庭调解人员的选任,应加强专业化。关键词 环保法庭;调解机制;专业化中图分类号D922.68; 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22)02-0056-05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环保法庭是对各级各类环保审判组织

2、的统称。它包括不同的类型:一类是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爱护审判庭;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爱护法庭或合议庭;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环保巡回法庭。环保法庭,正在中国蓬勃兴起。但是,这一曾被寄予厚望的环保司法新机制,其运作效果却不尽如人意。一些环保法庭无案可办,有的则名不副实,主要审理与环保不相干的其他各类案件。1一些明确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其职责的环保法庭,其审理的所谓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也屈指可数。目前,公开报道的只有: 江苏无锡中院环境爱护审判庭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贵阳清镇市人民

3、法院环保法庭审理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损害纠纷案;昆明中院审理的昆明市环保局诉三农公司与羊甫公司水污染案。不仅如此,还有学者对环保法庭设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环保法庭的设置于法无据,环保法庭的强职权主义不符合司法权配置原则,并对此作出了颇有劝服力的论证。2122|126环保法庭的合法律性问题,不是一个不行解决的问题。假如环保法庭能够有效运作,就能为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供应正值性。这样,环保法庭的合法律性问题将不复存在。环保法庭的有效运作,运行机制是关键。理论和实务界对于环保法庭的特地诉讼机制,特殊是公益诉讼已经赐予了高度关注,而对于环保法

4、庭的调解机制鲜有论及。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对于环保法庭的有效运行具有怎样的意义?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应如何架构?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绽开论述。二、环保法庭调解机制的前置性问题:环保法庭的必要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保法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爱护的确定(国发202239号)第19条中就明确提出,要“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救济机制,探讨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2022年9月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参加形式、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昆明市中级人民法

5、院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已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看法不仅对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管辖、证据、 判决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还在全国领先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禁止令制度。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玉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玉中法发20222号),也已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昆明市还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2022年12月1日,该方法起先正式实施。尽管有了以上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但相关环保法庭还是陷入无案可办或是名不副实的尴尬境地,环

6、保法庭的生存已经出现危机。环保法庭在中国是否有必要设立,这是检讨中国目前环境爱护司法机制首先必需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环境法庭在中国有存在的必要性。这一必要性主要体现为环境爱护领域纠纷的困难性须要专业的纠纷解决机制。从环境爱护领域纠纷的利益属性看,包括单一的公益和私益纠纷以及兼具公益和私益的纠纷。从环境爱护领域纠纷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看,不仅存在单纯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还存在民事和行政交叉、民事和刑事交叉、行政和刑事交叉甚至是民事、行政和刑事交叉的纠纷。根据中国现行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单纯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环境纠纷案件分别由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庭审理。这样的庭审制度,虽然可

7、能遭受法官环境法专业学问不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官专业学问的学习而得以解决。因此,这一问题还不足以为环保法庭的存在供应充分的理由。论环保法庭的调解机制对于行政、民事交叉的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尽管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先行后民”、“先民后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的理论论争和实践探究,但是中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与刑事交叉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 条和第78 条的规定,也有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说明,但是“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还是遭受诸多逆境,学界也存在“先刑后民”、

8、“先民后刑”、“刑民并重”等不同观点。对于行政和刑事交叉案件以及行政、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如何裁判的问题,更是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先行(刑)后民,还是先民后行(刑),亦或附带、并重,假如根据目前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这些交叉案件最终将分别由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由于不同审判庭的法官看问题的角度、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三大诉讼在证据规则、裁判标准、审理期限的差异,以及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庭彼此之间沟通机制的不完善等缘由,极有可能造成上述交叉案件在民事、行政裁判与刑事裁判中产生冲突或冲突,从而出现司法标准不统一的结果。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环境爱护领域的纠纷,不利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爱护和复原,对于司法公信力也将造成损害。假如能将此类案件集中到一个审判庭,并适用特地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以上不利因素将能有效化解。正是在此意义上,环保法庭有存在的必要。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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