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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关系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学问产权的关系 在我国产业界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立法界与司法界越来越重视信息爱护法 的今日,学术界却出现了对“信息”的歧议。 从上世纪80年头,人们就起先普遍运用“信息社会”这一概念;90年头后, “信息高速马路”、“信息公开”、“信息化”等等,更是口头及书面运用率均 越来越高的日常用语。原来,对于“信息”是什么,已经届于无需多言的。但 21世纪个别杂志上产生的“新论”,却乂不能不让人对此重新说上几句。正如 在20世纪初,人们不得不面对“物质不见了”这类原来不必仔细对待的奇谈怪 论。 客观世界由物质、能量、信息构成。“信息是物质的届性”,
2、“信息离不开 物质”等等,到此为止假如还说得通,再往下论去,得出“信息不能同物质分 离”,因此“信息不能传递”、“只有人创建的学问才能传递”的结论,就非常 荒谬了。 例如客观世界中有一株绿树。这“绿色”作为信息,的确不行能离开树而存 在。这绿色并非“人创建的学问”,它若不能传递,你是怎么看到的?它明明“传 递”到了你的眼里。远处有一头驴在叫。“驴鸣”作为信息假如与驴分别, 就不 成其为“驴鸣” 了。但它终归传递到了我们的耳朵里,我们才实实在在地知道有驴在叫。假如作为物质之届性的信息不具有传递性,那么人 的相识将恒久与客观世界分别开,即恒久不能相识世界。多数客观事物的信息, 正是通过人的眼、耳、
3、鼻、舌、身这五个官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 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方才相识了客观世界,乂转过来改 造世界。复习一下这些相识论的常识,有助于我们在信息时代探讨问题时, 避开 回到数白年前的“贝克莱时代”。 在当代,人们把自己的相识写成书,一本书放在我们面前,它就是客观存在 的了。书中所载信息,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所载信息离不开载它的书,离开了, 书不成为书,书中信息也不成为信息。这是对的。但把一本书中的信息扫描上, 通过互联传递给万里之外的人,这种“信息与其载体物质无需分别而传递出去” 的事例,在当代举不胜举。至于闭目塞听之人得出“信息不能传递”的结论, 则 并不惊奇。不
4、过这种结论是古已有之、被现代人重复的谬说,并非创新。 “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造,这一命题之谬自不待言。客观世界的 信息中确定存在虚假信息。否则人只要简洁接受即可,无需做“去伪存真”的加 工了。有人进而言之“假,恒久只届于相识范畴”。这就更远离了现实社会与认 识论的常识。人们每天呼喊着要打击的市场上的“假货”, 莫非不是客观地摆放 在货架上,反倒仅仅是人们“相识”中主观想象有假货而已?事实上,“文抄 公”的“作品”或长篇的谬论本身, 一旦发表在杂志或书上,这本届于“相识” 领域的“假”,也就转化成为客观存在的“伪” 了。 我们不大可能针对尚未摆在 我们面前的任何人的主观“相识”去探讨问题。
5、只可能依据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杂 志上或书上的表达出的“作品”去评判真伪。 在现代社会,当人们采纳摄影术拍摄自然景观时,山、水、树木的各种信息 都传递到了镜头中。例如以全息摄影去拍摄一朵野花, 则该客观物的色调、形态 等等信息,就全部传递到了镜头里,而色调、形态等,并没有离开这一客观物。 当人们用摄影机去拍街景时,广告画、商标标识等等客观地存在于大街上的信息, 也在并不离开其所届“物”的状况下, 传递到了镜头里。假如换一个非公共场合 作这种拍摄或利用它,则可能产生学问产权纠纷。我们讲学问产权爱护客体届于 某种信息,具有“可复制性”,正是这个道理。当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 说专利可以“为数回之制造或
6、复制”而不会产生磨损,也正是讲的“可复制性” 这一特征。 至于有人坚持说自然界野花的色调、形态才是“信息”,人造的假花或人剪 的纸花的色调和形态就只能称“情报”或“信号”,而不能称“信息”。这第一, 是毫无意义的文字嬉戏;其次,是根本没有读懂他们所引证的培根、 罗素等人书 中所说的“信息”与“情报”,原来是一个词Information.越是在现代社会, 人类创建出的实实在在客观呈现着的建筑物、商品,信息高速 马路及其基础设施等等就越多。硬要作所谓自然物的“信息”与人的创建物的” 信号”、“情报”的区分,实在没有意义。应当知道:自然物诚然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变更客观世界的创建性成果出来之后,同样
7、是客观存在的。日本20XX年出 台的学问产权基本法中,讲到“信息创新时代与学问产权立国”,其正式英 文译本,也将“信息”译为“ Information ”。在这里,事实再一次告知人们, 在信息社会里讲信息或探讨学问产权,除了不 懂相识论的基本原理睬出差错之外,假如不熟识外文也会走弯路或者出笑话。还 要请大家留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其次部分第七 节中,“商业隐私”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它被表述为“未曾披露过的信息”, 以 示区分技术方案、作品、商标标识等已经公开的信息。有关Trips协议,已有官方及民间的多种译本,但至今尚未见任何译本将 商业隐私翻译成未曾披露过的“信号”或“情
8、报”的。因为作为同义语的“情 报”,在这个场合运用未免有些滑稽。 有人认为假如把学问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 与其权利本身的“法定时间 性”、“专有性”等等并列,应届不合逻辑。而他们将“法定”删除而只讲“时 间性”,本已是不合学问产权的现有各国法律。再将“权利内容的 多元性”与“时间性”并列为学问产权作为“权利”的特点,就更值得探讨。因 其所举例子是“一张绘画,作为造型艺术可以悦目,同时可作外观设计品或装 潢”。人们会问“权利怎么个悦目法? ”能“悦目”的,事实上还是权利客体- 美术作品。可见,否定学问产权特点之一为“可复制性”的人,自己乂不得不回 到讲“客体”的特点上去。况且,例中“多元”的
9、三个功能,实质只是一个“悦 目”而已。归根结蒂,还是论者自己没有把问题弄活楚。 在中国,早在11014年,国务院就颁布了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条 例,其中指明:条例目的之一是爱护信息的传输。20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爱护络“信息”平安的确定。 朱 基20XX 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方针。 虽然该报 告也讲及“学问经济”,却没有依有的人的建议提“学问化带动工业化”或“情 报化带动工业化”。 法国20XX年3月公布了信息社会法草案征求公众看法。 欧盟20XX年12月通过信息社会的版权与有关权指令,成员国已经和正 在依据其修正本国学问产权法乃至整个民法。 日本
10、20XX年提出“信息创新时代,学问产权立国” 口号。 我们讲这些的目的,是让大家沿着正常的对“信息”的理解,进一步去了解 “信息产权”与“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意义,不要被学界个别的“新论”所误 导。 “信息产权”指的是学问产权的扩展。这一概念突出了学问产权客体的“信 息”本质。 “信息产权”的理论于11014年由澳大利业学者彭德尔顿教授 在其专著、Butterworth 出版社出版的 The Law of Indu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Hong Kong 一书中作了初步阐述;11017年我在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的法律爱护一书 中作了全面的论述,
11、乂在11018年我国的工业产权杂志第 3期上撰文作了进 一步绽开。11019年,当时牛津出版的欧洲学问产权评论第7期将该文特地 翻译成英文,举荐给西方读者。 西方学者于上一世纪90年头上半叶起先探讨“信息产权”问题,其代表性 成果包括:美国加州高校伯克利分校萨缪尔森教授( Pamela Samuelson) 11011 年在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发表的 “信息是财产吗” (“Is information Property ?”) 一文, 荷兰海牙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出版社19101年出版的“学问产权和信息产权” (Intellect
12、ual Property and Information Property )书和美国缅因州 高校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 ) 11019年在耶鲁法学评论发表的“信息 隐私和信息产权” (Information Privacy / Information Property ” ) 一文等。此外,美国11019年7月推出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覆盖的 是学问产权的上贸易,已经在事实上把“信息产权”与“学问产权”交替运用 了。坊间有文断言,近年仅仅是日本、澳大利业两国有人提及“信息产权”。实 为一孔之见。 20世纪80年头,有人把世界上正进行着的新技术革命称为“第三次浪潮”。 从
13、财产及产权法的角度看,“在第一次浪潮的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在 其次次浪潮的社会中,机器取代了土地,成为最重要的财产;在第三次浪潮的社 会中,我们仍旧须要土地、机器这些有形财产,但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这 是一次革命的转折。这种前所未有的财产是无形的。” “假如说股票是象征的符 号,那么信息财产则是象征的象征。这样一来,财产的概念面目全非了。” 这是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Alvin Toffler )在预料与前提一书中的论述。 的确,早在20年前,人们就把新技术革命称为信息革命。至于信息包括什 么内容,人们赐予较多留意的往往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等媒介了解到的、 日常的经济、政治、文化
14、、社会等等的有关状况。这种信息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古 已有之的,至少不是进入信息社会后才产生的新东西。信息社会中信息的特点, 是传递更快速,对经济、技术及社会的发展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使一个国家进入 信息社会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数字化技术与络环境。 信息社会既然已经(或将要)把信息财产作为高于土地、机器等有形财产的 主要财产,这种社会的法律就不能不相应地对它加以爱护。就是说,不能不产生 出一门“信息产权法”。事实上,这门法律中的主要部分,也是早已有之的(至 少是信息社会之前就已存在着的),这就是传统的学问产权法。 构成新技术信息大部分内容的,自20世纪以来,就是各国专利申请案中的 专利说明书。至于商
15、业隐私,则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称为“未曾披露的信息”。 商标是附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信息。 报刊、书籍、电视、电影、广播等等,是主要的、最广泛的信息源。人人都 可以通过这些媒介获得自己所须要的信息。但是在颁布了版权法的国家,未经作 者、出版社、电台、制片厂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无权复制、翻译 或传播自己所得到的这类信息。 在很多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3?80年头,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运用而 出现了各种旨在爱护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的法律。有些法律已不是原来意义 上的学问产权法。受法律爱护的客体诚然可能是受版权爱护的对象但 受爱护的主体则不是数据全部人,而是数据的来
16、源 -信息的被收集人。这样,一 部分原届于公有的或届于靠保密来保持价值的信息,处于新的特地法爱护之下 了。而这种爱护的目的,却不在于维护信息全部人的专有权, 倒在于限制该全部 人扩散某些信息。这种限制,是取得牢靠信息的保证。进入20世纪90年头后, 西欧领先提出了爱护无创作性的数据库的设想,并在11016年3月以欧洲委员会 “指令”的形式形成地区性公约。 这样一来,可作为财产权标的的“信息”,乂 大大地增加了 一部分内容。 为促使产业界更好地理解与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推动立法部门更 加重视信息立法以使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发展的要求,正确相识信息、信息 产权及其与学问产权的关系,在今日实在是特别必要的。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