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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律师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概述摘要:新律师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法律依据。但是,律师权利的扩张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肯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新形势下,应当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措施,以应对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律师法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证据 自19101年7月1日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业在律师法的保障和规范下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动,律师工作出现了很多新状况,如执业环境须要改善
2、、执业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等等。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新的律师法。修订律师法,是推动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新律师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丰富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在新律师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律师介入侦查的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侦
3、查工作特殊是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如何应对律师更加充分地介入侦查带来的挑战,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对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相关规定的解读 新律师法对律师介入侦查问题的修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一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一)扩大了律师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法规定的“会见权”有了更加详细的内容,成为更具可操作性的权利。详细
4、来说,这一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1)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而新律师法则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对比两法,可以发觉律师法中的“讯问”后面少了一个“后”字,这表明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进一步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当然,本条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虽然从少一个“后”字可以看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了,但是详细是
5、在第一次讯问的什么时间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赐予明确说明。 (2)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却并未规定明确的条件,新律师法规定:“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状况”,这样一来,律师符合相应的条件就有会见权,可以说进一步缩小了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可能性。 (3)律师会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以往的会见制度对律师权利限制太多。在律师法修订之前,律师为了见一次当事人,跑上4、5趟是常有的事。即便是见到当事人,有公安人员在场,律师刚一问案件事实,公安人员就开口“这个不能问
6、”。当律师再问当事人有什么要求,因为有公安人员在场,或者担忧被监听,当事人只能说“没有”。为此,律师法特殊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当然,假如是公安机关正在查办律师涉及的刑事犯罪而依法运用经批准了的技术手段,以及办案机关出于平安而设置的监控手段如录像,应当不在此列。 (二)扩大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第35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须要,可以申
7、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新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律师调查取证的向特地机关调取证据的范围扩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新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
8、的全部材料”,很明显,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向特地机关调取证据的范围。 2、明确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条件 新法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有规则可循,更加规范事实上也更加便利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活动。本条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律师调查取证时,不再须要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甚至律师在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证据材料时,也不需再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这便极大地扩展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使律师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给职务犯罪
9、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获得证据的冲击 1、一是讯问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数量可能增加。律师提前介入后,一方面可能会给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讲解一些关于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的规定,为侦查人员讯问时的政策攻心作一个铺垫,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靠,极大地减弱检察机关的威慑性,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情,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所以有可能导致零口供案件的大量增加。 2、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个别素养不高的律师可能会利用法律赐予他的信任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编造口供,为同案犯通风报信,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等,使犯罪嫌
10、疑人有所依靠,拒绝认罪,或者认罪后看法反复,出现翻供,或者使其他同案犯和本案犯之间订立攻守同盟。这些无疑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3收集、辨别证据难度增大。新法给予了律师更大的自行调查权,而律师的调查活动有可能惊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特殊是污点单位和证人,也可能因律师无意或有意点拨,影响这些单位和个人供应证据的看法,还有可能收集并独占侦查机关视线之外的一些证据,进而发生证据的篡改、隐匿、流失等现象。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效力的冲击 1收集、固定、保全证人证言的难度加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能够了解到证人及其证言内容的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能够把握证人状况、作证状况及作证的漏
11、洞、缺陷或有利于辩方的关键点,假如此时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能会抢先取证,由于其询问的目的、方向、角度影响证人供应证言的思维,也可能帮证人作利益关系分析左右证人作证的心理,还可能威逼、利诱、给证人施加压力,进而出现证人无意识或有意供应违反客观真相的证言,证人避证、逃证、串证、翻证和有意或无意供应假证的现象,产生侦查取证的乱局、僵局。 2取证的瑕疵效应会被放大。以往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取证不刚好、不全面、案件方向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例如,笔录中缺少侦查人员签字、遗漏制作时间、遗忘加盖单位公章、部分物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有误等等。律师法未修改前,侦查
12、机关比较依靠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所以偏重于侦破工作而忽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多通过随时沟通或采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衡量、筛选、弥补,因此律师很难发觉这些问题。现在,固有瑕疵的效应因律师法修改将被放大,律师在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介入案件的侦查取证,且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阅看案卷材料,这可能造成在公诉人将来得及审查证据之前,律师就发觉上述瑕疵,并利用瑕疵证据作为击破点来攻击证据链的合法性。如比较常见的毒品案件,在调取物证或搜查时,证人一栏往往没有签名,或是事后补做搜查笔录,造成物证来源的客观性、合法性受到质疑,使得原本证据单薄的案件更显得不堪一击。不仅如此,连案卷材料归档中的
13、不规范效应也会被放大。律师行使阅卷权时,可能驾驭案卷中一些密侦、密证的内部材料,或是影响自由心证但不能作为证据的一些材料,律师可能利用这些材料作为辩方攻击的武器。假如按原有模式,仍实行卷宗材料不区分内外卷,不分类装订,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拓展工作的冲击扩大线索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成大案,而且可能从个案挖出窝案串案。而律师一旦行使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立功而揭发的其他案件特殊是涉及律师、法官及个别高官案件的线索的保密度大大降低。同时,律师会见权使律师快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交代的新的犯罪事实、同案犯或窝案、串案线索,进而发生泄密现象。这些线索一旦
14、被律师驾驭,则有可能导致律师利用这些线索去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同案犯串供等等,极大地增加通过线索进一步深挖其他案件的难度。 三、对律师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的探讨 律师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革命,但是也给刑事案件侦查特殊是困难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变革,检察机关在思想上和实践操作上都须要顺应变革,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观念上要渐渐接受程序正义的思想,在实践中要更加留意客观证据的收集,削减对口供的依靠。这样一来,可以很大程度上抵消新法可能带来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同案犯串供、律师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等等负面影响。详细而言,我们在宏观面须要做出以下努力: (一)更新
15、职务犯罪侦查理念,重视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一是程序公正。新律师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人民须要程序正义的呼声。面对新的形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必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应遗忘程序正义的呼喊,而后者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程序,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其普遍形态是:根据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辩点,公正地听取各方看法,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状况下作出确定。2新律师法大幅度地扩展了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表明程序公正逐步受到重视,并渐渐形成共识,面对这样的形势,侦查人员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首先要彻底转变侦查理念,不仅要追求实体的公正,也要重视侦查程序的公正
16、,在程序上不能存在任何侥幸的心里,做到侦查程序无瑕疵。 这种侦查理念的转变首先须要着重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虽然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化,但是也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角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因此要把律师介入侦查看做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好和最有力的监督。其次还要树立公开公正的意识,律师介入侦查使得侦查部门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真正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绽开,形成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引导公开的良好模式。最终要树立敬重律师的意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肯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加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侦查人员敬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
17、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敬重,也即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面对职务犯罪新形势及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近年来,某些公务人员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大肆贪污受贿,滥权渎职,包庇犯罪,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他们有的位高权重,有的深谙法律,具有肯定的反侦查实力,且绝大部分人关系网困难。在新律师法给予律师更大权利的状况下,这些案件的侦破难度进一步增加,串供、相互包庇的可能性陡然增加。应对律师法的挑战,要查办这类犯罪,应当在检察机关建立行之有效的“上下一体化”侦查机制,即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
18、”,形成上下联动,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这种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动意义: 1有利于突破关系网,抵制说情风。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担当着大小不等的职务。由于这类人员的身份特别,给基层院查办案件带来肯定困难。一是亲属、挚友、同乡、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网形成的“爱护层”使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逆境;二是地区、部门爱护主义严峻干扰着办案工作,为了本地区、本单位的荣誉、声誉不受影响,他们想方设法捂着盖着,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部门间的利益关系带来相当大的阻力,一方面行政机关仰仗其管理人财物的职权对司法机关和人员施加压力,另一方面某些人员还有可能与涉
19、案人员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上述状况往往使基层检察院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产生畏难心情而使案件搁浅。而建立“上下一体化”的侦查机制能有效地防止这些不利因素。首先,可实行提上来办的方式,将基层院有阻力的案件提到上级院来办,由基层院协助协作,并制造一种“一查究竟,决不姑息”的声势,彻底摆脱说情的干扰;对于阻力相对较小的案件可实行交下去办的方式,基层院用好用活这柄“上方宝剑”,可以有效地查办案件。其次,可实行上级参办、督办的形式。在基层院查办案件中,上级院派员坐镇指挥进行督办,当“钟馗”,唱“黑脸”,对外言明不查出结果不罢休,把留意力引到上边来,使案件得到顺当突破。三是可以上下联办
20、。比较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上下两级院组成联合办案组,不管实际工作以谁为主,对外一律称上级院主办,基层院协作,案件如何查办,如何定性,如何处理,上级院说了算。这样能有效地消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关系网、说情风的困扰,从而有效地提高案件成案率。 2.有利于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初查到立案,从实行强制措施到移送起诉,是一个“谋”与“断”的过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须要“上下一体化”的侦查工作机制来详细体现。这一机制的运行又为领导在集中众人才智的基础上,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创建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大大削减了办案粗糙的状况和案件定性的随意性,确保办案
21、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有利于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实行“上下一体化”的侦查工作机制,便于上级院提前介入,刚好驾驭和了解案情,使须要移送上级院审查的重大案件,能够很快达成上下共识,从而省去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沟通、探讨等不必要的环节,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实现由“从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22、处以刑罚。”这与“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精神是一样的。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引诱、欺瞒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明确了法律对非法取证,特殊是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否定。但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殊是反贪案件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在驾驭了肯定的犯罪线索以后,马上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以犯罪人的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整个刑事侦查程序基本上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的。实践部门把这一侦查模式形象的比方为“挤牙膏”,挤一点查一点,挤多少查多少。新律师法在程序上不断完善,律师有更大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假如还实行传统的侦查
23、模式,过早讯问犯罪嫌疑人,就会打草惊蛇,简单导致毁灭证据、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托人说情、逃跑等状况的发生,给侦查工作带来阻力和障碍。相反,采纳“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先取证后再限制犯罪嫌疑人,再通过讯问核实其他证据的真伪,这样就可以大大限制反侦查的行为,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1 (四)职务犯罪侦查实力的提高当前,职务犯罪出现一系列新特点、新趋势,新法的颁布,又使得今后职务犯罪的侦查中口供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检察机关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切实加强侦查实力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详细而言,当前必需努力提高以下4种实力: 1.初查实力。律师全面介入侦查工作导致侦查工作的透亮化,势必使反贪部门靠
24、侦查审讯中突破案件和深挖的机会相对削减,反贪侦查部门应做实做细平常的初查工作,为立案后的侦查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避开风险决策带来的巨大压力,坚固树立侦查工作向前延长的侦查思路,将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初查,顾名思义,是“初步调查、初步侦查、初步查证”之意,这是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项独创,初查既是立案的前提,又是立案后侦查工作乃至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为了有效地防止律师介入后对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我们应当将侦查重心前移,更加重视立案前的初查工作,使初查侦查化。初查侦查化,就是给予初查阶段部分侦查权,精确把握初查、立案时机,有效运用查询、询问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
25、措施,做好查案的基础性工作。对经过初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抓住有利时机,坚决决策,做好与立案侦查的连接工作,为下一步的立案和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对条件不成熟的线索,要做好保密工作,并加强动态监视、长线经营,视机适时启动立案程序,以有利于提高案件查处的质量与效率。1曾有理论工作者对初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的立案制度及其程序设计,本身有值得商榷之处。“认为有犯罪事实须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立案、启动侦查程序,在侦查实践中,有时做不到。笔者主见实行初查侦查化,就是建议将初查写入刑事诉讼法,给予初查肯定的侦查手段。正如有的学者主见的那样,推行特地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将现行的程序
26、型启动机制改为随机型启动机制,将现行的“一步式”侦查改为“二步式”侦查,建立一般侦查和强制侦查制度。2事实上,现行立案侦查制度的弊端在于,把立案侦查作为当然启动强制侦查的条件,一经立案,就意味着可以当然实行强制措施。 2.审讯实力。对于如何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实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副局长王利民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首次讯问工作,巩固讯问成果:一是要制定周密的讯问安排或者提纲;二是合理组织审讯力气,围绕突破犯罪确定突审的时间、地点、人员等,三是要开展剧烈的政治攻势瓦解其斗志。使得整个审讯工作重点突出,张弛有度,有条不紊,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摧毁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1传统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次讯
27、问的工作模式具有局限性,侦查员较为重视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真实供述或讯问工作能否找到案件的切入点,而忽视了对核心证据的突破。现阶段应当强调将第一次讯问工作明确定位于调查取证的诉讼标准,以获得证据为核心,根据证明犯罪的标准做好全案讯问、重点环节突击讯问的安排打算。提高案件第一次讯问质量的效果应当体现在使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早期获得的与涉嫌犯罪有关的信息具有关联性与层次性。假如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提出其有罪供述系侦查员诱供等辩解,可以出示第一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客观、真实地向犯罪嫌疑人重现其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在侦查阶段即可对改变不定的供述进行驳斥,减轻后续程序压力,为案件侦查工作供应技术支撑。律
28、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供应询问受“三不”(不须要批准、不受次数限制、不被监听)保障,犯罪嫌疑人可能产生侥幸与对抗心理,大大降低讯问的效果,进而发生拒供、假供、诡供、翻供现象,产生讯问僵局。首次讯问开展得顺当与否干脆确定后期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要高度重视对首次讯问的策划,通过强化审讯预案的制定、审讯谋略的运用以及敏捷把握强制措施的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驾驭嫌疑人的基本状况,对于讯问的目的与要求、步骤与重点、策略与方法、时间与地点的选择、怎样解决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僵局和紧急状况等,都要做好充分的打算。正确把握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充分运用劝服教
29、化、情感影响、运用证据、利用冲突等讯问的方法和手段,适时运用侦查谋略,对嫌疑人加压或减压,不断强化侦查人员自身心理对抗的实力,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应对律师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可以借用律师与嫌疑人的相对信任关系固定证据。律师见证,可能对侦查讯问有影响,但这种影响也是对侦查讯问人员不规范讯问的影响,其对反贪侦查的取证工作,特殊是防止翻供还有肯定好处。笔者认为,应将此项制度扩大,建立更加规范的见证机制。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说,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是一种见证机制,可以适当扩大运用范围,比如将之扩大到询问证人等,这样可以充分削减律师介入后证据
30、的改变。 3.取证实力。在侦查过程中,有时由于各种缘由,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上存在失误或遗漏,使得一些案件因证据问题反复退补,来回拉锯,诉不出、判不了,影响案件的查处。对此,必需从以下方面强化侦查人员的取证实力:一要强化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应变更过去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取证模式,突出对其他人证物证的收集和固定,力争使每一起案件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二要强化责随意识。要强调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和刚好性,尽量避开证据存在瑕疵。收集证据是一项法律性、时间性很强的活动,侦查人员必需刚好主动地根据法定的程序去调查收集证据,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证据灭失,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4.技术侦查实力。目前,
31、职务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技术化、高智能化乃至有组织化等态势,实行技术侦查措施是应对这些案件的重要手段。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运用高新技术隐私进行侦查取证的措施,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隐私拍照录像等。这种措施的运用,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驾驭其重要犯罪证据,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当前迫切须要给予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技术侦查权,切实提高其侦查活动的技术含量,增加限制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实力,使得此类案件的侦查模式从现在的“由人到事”为主向“由事到人”为主转变。 (五)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建设 培育造就一批精通国内法和熟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驾驭不同行业领域的运作规律,会运用现代
32、化办案工具、能运用外语办理案件的侦查人才,是检察机关适应新法实施以后的形势要求,提高侦查工作水平的主要途径。当前检察机关人才培育的首要任务是培训自侦队伍的专才,提高自侦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像培育学科带头人一样培育和选拔擅长于侦破各类案件的侦查专才。有安排地有步骤地选送业务骨干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支配业务骨干到相关行业“跟班作业”,驾驭该行业运作的特点、规律。此外,我们还须要完善反贪队伍结构。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很多困难的专业学问和特别技能,有些可以通过短期培训来完成的,有些则须要经过长期的系统学习甚至专业训练才能驾驭,后者如会议、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的专业学问以及测谎仪等高级装备的操作学问
33、和技能。有安排地引进会计、金融、财务、证券、外汇、计算机甚至心理学和语言学等方面学问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充溢自侦工作一线,是完善反贪队伍结构的重要举措。 (六)强化侦查取证工作的科技手段的运用 随着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手段日趋隐藏,犯罪行为人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设备进行反侦查活动、转移证据和赃款赃物,使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更难收集,因此,在立法上规定给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是必要且迫切的。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允许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如美国1968年公共汽车犯罪限制与街道平安法、德国11014年刑诉诉讼法典明确规定,贪污或者贿赂等犯罪可以采纳隐私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
34、条第1款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并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状况下实行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运用限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运用诸如电子或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别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2。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22年10月27日以全票通过确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该公约于2022年12月14日生效后马上实施这一公约的首批国家之一。国际上的司法阅历也要求我们给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取证不应满意于传统的证据,而应当着重加强取证的科技含量,特殊是电子证据等。这就要加强刑侦信
35、息化建设,实现“由人到案”的刑事侦查模式。“由人到案”的基础是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需在最大范围内搜集、占有各类刑事犯罪信息资料,通过科学、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要组建特地的情报信息分析队伍,从纷繁困难的信息情报中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指导一线部门开展侦查;要强化经营意识,围绕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全面收集证据,适时破案。特殊是对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预谋犯罪、毒品犯罪、假币犯罪等没有明确犯罪现场或者详细受害人的案件,应主动进攻,开展“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获得证据,打击犯罪。其次是大力发展刑事物证技术,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侦查模式。为遏制侦查实践
36、中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根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必需摒弃“由供到证”为主导的侦查模式,推行以物证为中心的新型侦查模式。人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面对新形势,侦查机关必需更新观念,主动学习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增加主动运用科学证据和科学手段办案的意识,不断提高刑事侦查活动的科技含量。将来一个时期,侦查机关要接着加大投入,推动刑事物证鉴定技术更新换代,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踪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同时加强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的微机化、自动化管理,建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及刑事犯罪现场和犯罪人员DNA数据库等项目,干脆服务于侦查破案。 (七)完善职务犯罪
37、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实现快侦快结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为了优化侦查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效能,实行以侦查为中心的组织形式,以提办、交办、联合办、督办为主要办案方式,实行侦查活动统一组织指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和经营,侦查人才和技术装备统一调配运用,执法环境统一营造的侦查机制。实现侦查一体化是提高抗干扰实力,增加整体侦查水平的重要措施和途径,在应对律师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对侦查工作影响方面,将发挥肯定的优势和作用。检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侦查要适应新法的要求,应当更加注意办案效率,侦查效率应当由按部就班推动向快侦快结转变,侦查力气的投入将加大,办案的节奏将加快,才能保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
38、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找到赃款赃物防止转移,否则侦查力气和资源的优势将因为效率的低下而消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的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协作,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将外围取证、审讯、技术、侦查一体化、合理地结合起来,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俗话说“兵贵神速”,要彻底转变侦查神奇化的观念,摈弃沉沦战术、人海战术,在扎实做好一些基础工
39、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速战速决。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效率,节约侦查成本,更能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的跑风漏气和嫌疑人串供、翻供现象。 (八)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和沟通 加强与纪检部门的合作,通过提前介入案件,缩短反贪部门侦查时间,借以突破案件。加强与犯罪易发部门的走访沟通,建立犯罪线索快速移送机制,为查办案件创建更好的平台。但与其他部门的合作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其一,独立办案原则。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内外协作过程中保持法律监督的独立性,不能完全依靠于其他职能部门,在线索的初查、突破阶段可以帮助纪委、监察部门进行,一旦案件进入立案程序,则应当坚持独立办案原则,依法行使检
40、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外界干扰。其二,依法规范原则。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合作过程中,反贪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作调查,不能一讲协作就放弃法律、放弃原则。要坚持组织纪律和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确保执纪和执法标准的统一性。对尚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的应当刚好退出,交由组织部门调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执行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有关办案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其三,互利合作原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作是优势互补的关系。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犯罪案件过程中,审计部门在对相关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部
41、门在工作中都可以为反贪部门打击职务犯罪供应必要的情报和线索,拓宽反贪的案源;纪委监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以对党内干部进行监督和审查为主要内容,通过自己长期工作形成的方式及累积的阅历,可以刚好发觉犯罪分子;而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能够有利的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同时,有关部门的专家也可以为职务犯罪工作供应某一领域的专业学问,推动侦查工作的进程。1 本课题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重点课题。课题组组长:王定顺,重庆市检察院其次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副组长:任惠华,西南政法高校侦查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邓发强,重庆市检察院其次分院党组成员职务犯罪侦查
42、局局长,三级高级检察官;主研人员:任海新,重庆市检察院其次分院探讨室副主任,法律硕士,一级检察官;蔡艺生,西南政法高校侦查学院讲师,法学硕士;其他成员:马方,西南政法高校侦查学院副教授,博士;孙平,重庆市检察院其次分院探讨室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向昭常,重庆市检察院其次分院副局长;邵亚梅,重庆检察院其次分院探讨室,一级检察官。2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1013,(1):381 潘东明等.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如何应对新律师法的施行J.中国检察官,2022,(6):141 袁卫,郑传清.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和对策探讨J.犯罪探讨,2022,(5):742 徐静村.中
43、国刑事诉讼法(其次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291 王利民.适应修改后的律师法的实施 提高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水平J.人民检察,2022,(7):371 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趋势和冲突领域A,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352 陈光中.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04,48 第27页 共27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第 27 页 共 2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