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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东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历史文化街区爱护暂行管理方法,下面是我给大家举荐的20xx东莞历史文化街区爱护暂行管理方法,希望大家喜爱。东莞历史文化街区爱护暂行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广东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殊丰富、历史
2、建筑集中成片、能够比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肯定规模的区域。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加、科学规划、严格爱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爱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爱护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持续性,正确处理整治更新和街区爱护的关系。其次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重大事项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工作。市政府、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历史文化街区爱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支配
3、爱护专项资金。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爱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级文物爱护单位及不行移动文物的爱护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历史文化街区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发改、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国土、环保、城管、房管、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爱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本方法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审批等有关事项的论证。第七条 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加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爱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在历史文化街区爱
4、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赐予表扬和嘉奖。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第九条 对广东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编制爱护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论证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爱护规划编制审批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报政府审批。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街区的爱护原则、总体要求、规划定位;(二)确定爱护范围,包括核心爱护范围和建设限制地带界线,制定相应的爱护限制措施;(三)街区的历史文化价值、特点和风貌特色;(四)街区爱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爱
5、护整治要求,以及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建筑的整改要求;(五)街区爱护范围内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等改善的要求;(六)持续街区传统文化、保持活力的保障措施及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其中附件由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构成。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因改善和加强爱护工作的须要,确需调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提出专题报告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爱护规划,应当根据原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第十二条 爱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刚好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爱护规划。第十三条 市、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据爱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建设。第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范围内,除确需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若须要进行整治更新,应当符合街区爱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不得擅自变更街区空间格局、街巷肌理、环境风貌和建筑的立面、色调等;(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复原其历史文化风貌;(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复原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四)除传统手工业的展示和表演外,现有建筑不得改作工业用途;(五)不
7、得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对现有阻碍街区爱护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有安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限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街区爱护规划和下列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和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时,不得破坏街区历史风貌;(三)不得新设对环境风貌有影响的项目,对环境风貌有影响的现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有安排迁移或进行功能、业态等调整。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爱护范围和建设限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爱护的详细方
8、案。市规划局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文广新局及相关部门的书面看法,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看法。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爱护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记牌。标记牌应当包括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核心爱护范围、建设限制地带、图示、树立标记机关及日期等内容。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街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爱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二)
9、变更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街区爱护构成危害的;(三)擅自占用或破坏爱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的;(四)擅自侵占历史文化街区的房屋、变更业态布局或经营范围的;(五)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其次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内,依据经依法批准的相关爱护规划和修缮利用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实行分类爱护。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分类爱护的类别,确需对房屋及其他设施实行修缮的,其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应当根据爱护规划的要求依法履行修缮义务。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有损毁危急,全部权人或者运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实力的,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实行措施依法赐予抢救修缮。根据历史文化
10、街区建筑分类爱护的类别,确需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一条 自筹资金修理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物的,必需符合街区爱护规划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以赐予适当补助。其次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构)筑因不行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急的,全部权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报告并刚好实行抢险爱护措施,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其次十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的爱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刚好向市政府报告。第四章 法律责任
11、其次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由规划、住建、文广新、城管等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街区爱护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其次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爱护范围内涉及文物爱护的,根据文物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的爱护,参照本方法执行。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说明。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