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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 东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爱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东莞市历史建筑爱护管理暂行方法,下面是我给大家举荐的20xx东莞市历史建筑爱护管理暂行方法,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20xx东莞市历史建筑爱护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爱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历史建筑的爱护与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肯
2、定爱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但未依法公布为文物爱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行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爱护单位或登记为不行移动文物的,根据文物爱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爱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爱护的原则。第五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爱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支配爱护专项资金,加大爱护的财政投入。第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历史建筑爱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文广新、建设、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爱护的相关工作
3、。第七条 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爱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必需遵守本方法。历史建筑的全部权人和运用权人,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担当爱护责任。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激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加历史建筑的爱护。向人民政府捐献历史建筑或在历史建筑爱护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赐予表扬和嘉奖。其次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一)反映东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反映地
4、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点或者具有科学探讨价值的;(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务或者闻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四)代表性、标记性建筑或者闻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由市规划局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对举荐建筑的价值和类别进行预评估、预认定,提出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二)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历史建筑初选建议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历史建筑备选名单和类别,并征求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建筑全部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看法;(三)市
5、规划局依据各方面的看法,对历史建筑备选名单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历史建筑举荐名单,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建立爱护书目并公布。第十二条 建筑的全部权人和运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规划局举荐历史建筑。第十三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局设置爱护标记。第十四条 依法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因不行抗力或者状况发生改变须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局征求市文广新局等相关部门看法后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评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予以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五条 新发觉有爱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规划局
6、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措施先予爱护。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爱护第十六条 依据历史建筑爱护的实际须要,可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制定爱护措施,明确运用功能,并可依据爱护须要划定建设限制地带或者编制爱护方案,经征求专家、公众看法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爱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及其爱护、修缮和运用要求。第十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纳入限制性具体规划管理。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托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档案库统一管理。对于产权清
7、楚并已办理房产权属登记的历史建筑,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档案库中对纳入爱护名录的历史建筑予以标明。第十九条 纳入爱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全部权人负责维护、修缮。全部权人、运用权人、管理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全部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维护、修缮。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和管理人不具备维护、修缮实力的,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据状况可以实行置换、收购、赐予资助等方式予以爱护。其次十条 在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爱护要求。其次十一条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运用和爱护状况进行
8、巡查。历史建筑的全部权人和运用权人应当予以协作。其次十二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变更运用性质的,应当编制修缮方案,报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房管局审批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或者变更运用性质的,须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在运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调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变更历史建筑周边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运用。其次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全部权人或运用权人应当根据爱护要求,刚好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规划局的督促和指导。其次十四条 历史建筑因不行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
9、急的,全部权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报告并刚好实行抢险爱护措施。历史建筑有损毁危急,全部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实力的,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实行措施进行爱护。其次十五条 不得擅自拆除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因严峻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须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市规划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住房与建设厅及省文物局批准。其次十六条 经批准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历史建筑的具体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刚好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其次十七条 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经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为危房确需翻建的,应当根据原地、原高度、原外观、原材料、原工
10、艺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全部权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市文广新局、房管局看法后,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其次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全部权人、实际运用人、代管人刚好报送市规划局,并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刚好移交到市城建档案馆保存。其次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应当与历史建筑的外立面相协调。第三十条 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详细爱护要求。第三十一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平安的活动,不
11、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爱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惩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惩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爱护要求,擅自变更历史建筑的结构和运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平安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根据历史建筑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