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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是11010年10月11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法律条例。下面是上海市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上海市安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上海市安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安排生育工作,实行安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和区、县的安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由市安排生育委员会依据国家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每年安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承包指标下达给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
2、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执行安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况进行考评和奖惩。其次章 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安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安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区、县安排生育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安排生育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下列安排生育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开展安排生育的宣扬教化;(三)负责本地区人口规划、安排生育统计和落实避孕药具发放等节育措施;(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安排生育规定者赐予行政惩罚。第六条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劳动、教化、文化、广播电视、
3、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作安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安排生育的宣扬、教化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安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安排生育干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安排生育工作的人员,并可在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中指定安排生育宣扬员。第八条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据须要设立安排生育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可指定安排生育宣扬员。第三章 生育调整第九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书上批准的日期为准。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
4、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诞生的日期为准。第十条要求收养一个孩子的患不育症夫妻,必需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确诊,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收养孩子规定的条件。收养孩子应办理公证手续。收养孩子后又怀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视为有安排生育其次个孩子。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安排生育其次个孩子:(一)经区、县病残儿童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组妹但均已死亡,或本人在十八周岁之前被收养,其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桥,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回国定居的时间,以回国办理常住户口
5、的日期为准。(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安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外,农业人口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安排生育其次个孩子:(一)夫妻一方因双目失明或一侧上肢(下肢)残疾等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二)夫妻一方符合国务院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条件,并持有革命残疾军人证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五)男方到有女无儿户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且女方的组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六)同胞兄弟组
6、妹两人以上,有一人无生育实力,其他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允许其中一个再生育一个孩子,供无生育实力者收养。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其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以女方常住户口为准。第十四条农村户口现在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其次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符合生育其次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同意,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一周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审
7、批。(二)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上海市生育其次个孩子批准书。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外,有特别状况须要生育其次个孩子的,须经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审核,报市安排生育委员会批准。第十七条申请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夫妻,对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确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确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或在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可向市安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第十八条各级安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优生和节育的管理。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安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
8、生院、街道地段医院均应做好优生、节育和遗传询问工作。第十九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条提倡有生育实力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放置宫内节育器等稳定性措施;提倡生育过两个孩子的夫妻实行绝育措施。避孕药具由安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发放。职工可向所在单位医务部门领取,农夫和无业人员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详细发放和领取方法由市安排生育委员会制定。其次十一条施行节育技术的单位必需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
9、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第五章 嘉奖其次十二条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运用。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赐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需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运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运用。本条规定的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其次十三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或者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其子女十六周岁以内,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保证今后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一)夫妻原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三)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其次十四条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且各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再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其次十五条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一)有独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1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二)丧偶或离婚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初审,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三)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本款第一项规定办理领证手续。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其次十六条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按市教化局、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报销部分费
12、用。其次十七条城镇安排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支配宅基地时,有条件的单位对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其中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按本市拆迁房屋有关规定执行。其次十八条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一百零一分之五十。但下列状况除外:(一)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农夫、城镇待业居民、或因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单位支付;(二)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扶养孩子一方的单位支付。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夫妻,为临时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支付;为停薪留职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支付。其次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的支付方式:(一)机关、团体、事业
13、单位,在福利费中支付;(二)企业单位,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夫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管理费中支付,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或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在安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第三十条婚后无子女包括下列对象:(一)夫妻结婚后,未生育过孩子,又未收养过孩子的;(二)丧偶或者离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养过孩子的;(三)现家庭无子
14、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第三十一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批准可以生育其次个孩子之日起,再婚夫妻从再婚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由单位收回,交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同时停止独生子女享受的一切待遇。除因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外,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含原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同)应退回给现单位。第六章 惩罚第三十二条夫妻未经批准生育其次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为无安排生育。第三十三条对无安排生育者赐予以下惩罚:(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二)无安排生育的子女在参与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三)
15、无安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予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嘉奖费;(五)对无安排生育其次胎的夫妻,按其子女诞生前两年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处以罚款;对无安排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其子女诞生前两年的双方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处以罚款。对无安排生育夫妻的罚款从怀孕之月起计罚。对经教化终止妊娠者,所收罚款如数退回。在怀孕期间旷工或事假超过一月以上的,其旷工或事假期间的收入,参照怀孕前一年平均月经济收入推算。罚款缴纳期不超过六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罚款总数的一百零一分之二十五,其余每年缴纳额不低于一百
16、零一分之十五。第三十四条对无安排生育的在职职工,其单位可以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影响很坏的可以开除。但所在单位在作出开除职工确定之前应征求所在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的看法。对无安排生育的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赐予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惩罚。第三十五条对无安排生育者,系职工的,其无安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安排(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夫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面积。第三十六条对无安排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供应;系农夫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供应;系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
17、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供应;系闲散无固定职业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的部门供应,一般不低于所在乡(镇)劳动力年平均收入。第三十七条对无安排生育的城镇无业人员,其罚款额的确定,一般不低于所在区或镇的职工年平均收入。第三十八条违反本细则其次十一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由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一百零一至五一百零一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惩罚。对按前款规定赐予惩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赐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须要性别鉴定的,由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对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一百
18、零一至五一百零一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惩罚。对按前款规定赐予惩罚的个人,所在单位可赐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对假公济私的安排生育干部及有关人员除由单位赐予行政处格外,市或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一百零一至五一百零一元罚款;情节恶劣,造成严峻后果的,加倍惩罚。第四十一条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作为无安排生育,按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赐予惩罚,并对男女双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处每人五一百零一元罚款;(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每提前一年处每人一千元罚款,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第四十二条允许生育其次个孩子的夫妻,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外,凡年龄不满
19、三十周岁的育龄妇女,其生育间隔在四年以下的,按无安排生育赐予惩罚,每提前一年罚款一千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第四十三条凡单位(包括夫妻双方单位)出现无安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其中开展安排生育工作不力的,按无安排生育一胎处以二千元罚款。第四十四条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在事业费或者成本中列支。第四十五条罚款所得金额的详细管理和运用方法,由市安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第四十六条对无安排生育的夫妻及其单位的惩罚,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出具行政惩罚确定书。其中女方户口在市属农场或金山石化地区的,由所在地的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
20、出具行政惩罚确定书。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前款的规定对男女双方作出惩罚确定。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对在本市的一方作出惩罚确定。第四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安排生育委员会,在对无安排生育的夫妻双方或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作出惩罚确定时,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帮助执行通过书。接到帮助执行通知书的单位和部门应按惩罚确定的内容帮助执行。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区或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21、;对区或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安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市或区、县安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市安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罚确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确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市安排生育委员会说明。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7页 共17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第 17 页 共 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