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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基础,对于此问题的探讨,学术界的观点众说不一。本文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述入手,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并证明白其合理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 经济法基本原则协调竞争可持续发展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在法理学中,法律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与法律规则不同,它没有设定详细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详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它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许多重要的
2、问题,而其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最能集中地体现一个法律部门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全部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绽开的,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定义如下:经济法基本的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遵守法律、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探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
3、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安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允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 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允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各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 1.将非法律原则表
4、述为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淌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意义上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实为不妥。 2.将经济法律部门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安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经济法体系包括安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安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律部门的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的全部和整体。 3.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有着区分的,但在“七原则说”中,如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允原则
5、、经济效益原则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假如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符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4.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 “平衡协调原则”。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的调整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此,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依据经济法的发展公允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四个的基本原则,即权
6、责一样原则、公允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权责一样原则。权责一样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允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所谓权责一样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与其所担当的经济义务必需一样,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样、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是否相同,应当责字当先,以责定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核心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经济法主体之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它们的地位并不同等。国家机关依据法律享有的许多经济权利,这一点是相对人所无法享有的,不
7、仅如此,经济相对人还负有一些法定的听从与协作的经济义务。可见,国家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并不像民商法那样体现一种对等。但是,由于我国宪法不允许也不承认只享有权利而不担当义务或只担当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存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不影响经济法主体自身享有的权利与担当义务的一样性,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仅限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这是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经济相对人,它们尽管不向对方负有对等义务、享有对等权利,但却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权利与担当的义务应当一样。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调控行为时,尽管对相对人
8、只拥有肯定的经济权利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但却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这也即所谓的角色责任的典型体现。再如,尽管经济相对人在参加经济干预法律关系过程中的负有对国家机关的听从义务时并不享有相应地干预国家的权利,但它却仍旧享有获得确定性评价和法定救济等方面的权利。 2.公允竞爭原则。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主动性和创建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宝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放任,正如经
9、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确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惟一调整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依据它们所受到的调整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此,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公允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以充分发挥公允竞争的主动功效。公允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形式应当表现为: (1)同等竞争。公允的竞争首先应当是同等的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需营造并维护一个同等、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假如竞争环境对一部分企业并无同等性而言,那么这部分企业在竞争中相比其竞争对手一起先便存在着“先天性不足”,正如
10、让残疾人去参与正常人运动会一样,明显是非公允的竞争。 同等竞争的环境主要通过税法制度和产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来实现。如公允税负、统一税率;又如竞争性行业或领域的“进入壁垒”的打破等。我国逐步统一税率,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即为其中之一。同时,在我国特别的状况下,还必需通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起完善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解决竞争性国有企业历史上背负的沉重社会负担,使其与其他企业一样轻装上阵,同等竞争。 (2)自由竞争和正值竞争。公允的竞争必需是自由和正值的,经济法主要通过两方面的作用来达此目的:一是消极反对和禁止,即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复原和维护充分的自由竞争;通过反对不正值竞争,以使竞争合理、正
11、值和适度。这些作用都是被动的、间接的。二是主动引导和促进。即国家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中,必需时时、到处从有利于自由、正值的竞争动身。比如,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以国家垄断取代私人垄断,以避开个别私人独把经济命脉而不利自由竞争;又如,国家通过诸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之类的制度,有意识地培育并扶持一些稚弱的竞争主体,状大其竞争实力,以维持竞争主体的多元化,确保竞争的自由和正值,这些作用是主动的、干脆的。 3.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法律说明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动身,来调整详细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
12、与个体利益目标一样原则。这一原则贯彻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在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中,预算基本平衡原则、信贷基本平衡原则、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原则、产业关系协调原则等,是平衡协调原则的详细表现形式。竞争法律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值竞争、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平衡各部分主体的利益,协调竞争秩序,从而复原和发扬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例如,消费者爱护法律制度的要旨则在于,国家法律通过在权利安排的天平上向消费者一方倾斜,以平衡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实力上的悬殊差异,从而趋近实质同等。又如,通过累进税率制等一系列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个人收入中的畸高畸低,达到肯定的社会个人安排公正。即使
13、是微观的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平衡协调原则也渗透其中。如通过平衡企业全部者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平衡协调企业全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义安排,既保证企业行为不脱离全部者的约束轨道,又保证企业拥有不受个别全部者干脆干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4.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90年头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提出是人类相识论上的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突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仅仅是人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諧,更是人的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惟有人与环境和谐的实现才能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不仅要以人
14、类社会横向的当代的利益和谐为动身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的和谐为动身点。这种发展不强调速度,而强调连续性与稳定性。因此可持续发展就是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稳定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允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纪经济效益、当代发展公允与代际发展公允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综合考虑诸如人口增长的失控、资源和能源的无节制消耗、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技术的落后,以及企业和政府的短期经济行为等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从
15、而有意识的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以社会为本位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这一思想反映于上层建筑时就必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所要保障的就是社会总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经济法无论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还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安排,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社会本位法,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的目的性原则,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的最前卫的基本原则。我们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称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目标原则。 四、结束语 上述经济法的四大原则,显明地表达了经济
16、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权责一样原则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连接点,公允竞争原则表明白经济法对市场精神和经济效益的追求,平衡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而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提升到了最高境界。因此,四者构成一个完备和谐的统一体,完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评判标准,精确而又全面地揭示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101年版,第73页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101年版,第161页 3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101年版,第173页 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101年版,第165页 5李昌麒:经济法.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1019年版,第88页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