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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提要】本文对当前我国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揭示和评判。作为本文论旨之所在,作者着重论析了其所以为的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适当干涉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干涉/竞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注:学者们对此有很多表述,可参见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讲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注:应当以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首先应当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这又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不拟
2、在此予以讨论。在本文中,笔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主要依从李昌麒先生对经济法的表述。可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涉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204-214页。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相关范畴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经过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下面三要素:(1)普遍性,即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经济法的
3、全部实践经过,能够指导经济立法,规制经济执法和司法,并保障和促进经济守法;(2)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反映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具有规范性的内容,换言之,即应具有体现经济法权利利义务运作之特性或要求的内涵;另一方面,法律性体如今其能够作为执法和适法之根据。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即任何违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行为被确以为无效。不会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特性,经济法基本原则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合法性原则等一般性法律原则便不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经
4、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鲜明地反映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之特色。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法律价值是指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1经济法价值,即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的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方向。经济法基本原则不同于经济法价值,主要体现于:其一,经济法价值是经济法规则所欲实现或达致的目的,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其反映着经济法的价值。按麦考密克的理解,“法律原则即是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2其二,经济法价值体现和昭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宗旨,相较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其更为抽象和一般。经济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也有别,所谓经济法的调
5、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能够以某种合理方式干涉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涉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涉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之不然,其着眼于对经济法详细规则的一种概括或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以为是经济法详细规则的一种“实践纲领。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大概情况及其反思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下面几种观点:1.“一原则讲,4该讲以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要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2.“二原则讲,5该讲以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3.“三原则讲,6依该
6、讲,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4.“七原则讲7根据该讲,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涉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综观上述诸讲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
7、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8但是,在我看来,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虽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固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9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
8、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笔者以为,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假如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详细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迫实现社会整体目的与个体利益目的的统一。10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
9、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涉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在我看来,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由于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本来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互相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11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构成一种平衡。12因此,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互相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不免有方圆木凿之嫌。三、经济法基本原
10、则之界讲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我国既往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讲之基础上,笔者以为,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适当干涉原则,二是合理竞争原则。一适当干涉原则当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涉而得以产生的。19世纪完全听任的自由主义经济在给社会带来空前财富的同时,也导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弊害,如可持续发展问题、垄断问题、产品质量、消费者利益保护以及劳动者保护问题,等等。而这些问题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有效并根本上得以解决的,于是乎,国家便伸出其“有形之手,借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有效干涉,并获得了令人瞩目的绩
11、效,如战后德国经济的复兴,30年代罗斯福新政等。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干涉效应,国家便进一步强化其对经济之干涉,“有形之手无微不至地关心着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和角落,这在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联、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但适得其反,各国社会经济并未因而而欣欣向荣,相反的是西方国家于60年代出现了经济的“滞胀,而前苏联、中国的经济却仍然处于“短缺经济科尔内语状态,这些都引发了各国政府对国家干涉的深度考虑,进而导致“适当干涉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步成为当前各国政府干涉经济的主导性思想和方略。适当干涉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这是由于:一方面,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域决定了适当干涉原则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
12、原则。固然学界目前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尚未构成共鸣,但大都以为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由此不难以为适当干涉原则正回应和反映了经济法各项规则的本质特征,其成为经济法之基本原则顺理成章。另一方面,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涉,并不意味着国家对经济生活之参与要回归到既往计划经济“大而全的时代,也并不是强调国家干涉至上性,相反,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涉,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国家干涉,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附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当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本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将适当干涉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凸显了
13、当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所谓适当干涉,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慎重的干涉。其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切内涵有二,即正当干涉和慎重干涉。1.正当干涉正当干涉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涉必须仰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受权的情形下擅自干涉。为此,必须做到:首先,干涉权利拥有者权利之获得必须;于法律之规定;譬如,税收作为国家干涉经济一项重要的经济手段,能够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但税收作为国家干涉权的重要内容,却不得任意行使,根据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税收之行使必须
14、根据法律规定,非经法律明文规定,国家不得开征新税种。因此,国家在对社会经济进行干涉时,必须做到干涉有据;其二,正当干涉要求国家的干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之程序。我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中国的反程序化倾向仍然特别有力。立法上意欲简化程序,实务中试图松驰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13但当代化经济法特别关注程序的法治化建设,强调国家干涉之程序化运作。由于只要通过严格的程序,才能在充分对话的基础上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便于决策之执行。亦正因如此,国家在进行干涉时,必须严格程序的构造及其实践运作。2.慎重干涉慎重干涉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涉时应当慎重从事,符合市场机制本身的运作规
15、律,不可因干涉而压制了市场经济主体之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详细讲,这主要是指:(1)国家干涉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气力。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以及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体制,因此它特别强调经济主体之自主性。而国家干涉作为一种强迫性的外部气力,是基于市场失灵、社会公平等因素而参与市场的,但这种参与是一种目的性极强的并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的干涉,其“有形之手的运作必然会有一定程度上损伤“无形之手的运作绩效。因此,国家干涉尽管必要,但也应当小心从事,慎重动作,切不可擅自扩大干涉之界域并取代市场成为资源配置之基础性手段。(2)国家干涉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符合权利运作
16、之内在要求。面对日趋复杂、亦易不居的当代经济社会,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业已成为现实的客观需要和不争事实,“那种以为自由裁量权与法不相容的观点在今天是不能被接受的。14但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权利拥有者的为所欲为,“自由裁量权,假如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标准,便是对专制的认可。15因此在本质上,“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明辨真与假、对与错的艺术和判定力,而不以他们的个人意愿和私人感情为转移。16为此,国家在进行干涉时,经济法应当为国家干涉自由裁量权之行使建构一种限制性的规则框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正当目的,与受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循既定程序。(3)慎重干涉要求国家干涉不可压制经济
17、主体之自主性与创造性。市场之所以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气力,根本来由则在于其借助利益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国家在进行干涉时,切不可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值得指出的是,市场失灵虽然存在,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切不可秉持一种干涉万能的思想,将政府干涉作为市场失灵的必然推论和结果,进而将国家干涉回归到计划经济的父爱时代,进而高度压制和抹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适当干涉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全经过。在立法上强调适当干涉,就是要在规则的制定上尽量衡平国家和市场二者的位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成效,实现“有形之手与
18、“无形之手的有机结合。而在执法、司法中体现适当干涉原则,则是要求国家在进行干涉时,应当慎重从事,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保障权利行使的合规性与合目的性,进而充分调动和激发市场经济主体之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二合理竞争原则竞争是人类文明社会赖以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市场机制发挥其“看不见的手的功能的基本要件。产业革命以来的历史表明,竞争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引致空前的财富和极大的福利。但是,竞争并不意味着一种纯粹的自由听任,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设竞争是它们的唯一
19、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遭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17因此,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本人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成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经济法所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之上的,其旨在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这亦是合理竞争原则的基本内涵和体现。1.有序竞争竞争并非自由听任之同义语,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即要实现竞争之秩序化。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没有秩序,人类便将进入一种混沌无序状态,每个人都无法对明天的生活作出一种确定性安排,人身财产安全也无从维系,即步入霍布斯所言的“丛林时代。因此,“秩
20、序作为一种与法律永久伴随的基本价值,18应当成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的竞争活动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在经济法中欲促成竞争之有序化,就必须建立合理的竞争规则,防备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伪劣行为,低价倾销行为等,并抑制或阻却各种非市场因素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竞争活动的参与和浸透。譬如,市场竞争的本质应当是各种商品内在要素的比试,如价格的竞争、质量的竞争、服务的竞争等,但是,行政垄断却将权利因素切入至市场竞争中,并使竞争结果不是取决于商品内在要素的优劣,而是商品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言自明,这种垄断行为显然背逆了竞争之内在法则和要求,并严重侵损了竞争的有序化运作。2.有效竞争有效竞争是经济法的合理竞
21、争原则以及建构其上的详细规则和运作结果及表现。伴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学理论的不断深化,竞争规则所希冀达致的目的形式也历经曲折,学者们众讲纷绘,但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自由竞争形式、完全竞争形式、垄断竞争形式以及有效竞争形式。而有效竞争形式是当前影响最大的竞争规则形式。有效竞争是克拉克(CLARK)为克制“马歇尔窘境注:“马歇尔窘境是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第四篇中所提出的关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二难选择命题。在他看来,规模经济是非常必要而且极为有用,但这又容易导致垄断,反过来就会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参见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259-32
22、8页。而提出来的一种新型竞争形式,其基本内容是:“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进而构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平衡的竞争格局。19有效竞争理论后又经过其他经济学家,如哈fo大学教授梅来,以及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的努力和完善,更日趋成熟,目前业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主导性的竞争体制。欲达致有效竞争的市场形式,经济法就必须借助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予以构筑和保障。如经济法必须反对对进入和流动所存在的人为限制,竞争者必须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此外,对于厂商之间的互相勾结行为,如卡特尔协议,经济法也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四、结语适当干涉原则、合理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两大基本原则。首先,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本质要求;其次,二原则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详细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详细规则的汇合和融通。最后,适当干涉与合理竞争原则业已为我国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