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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录一、财产清查制度二、财务分析制度三、财务权限指导四、采购和付款五、承兑汇票六、筹资业务七、存货八、对外担保业务步骤九、对外投资管理业务步骤十、对子企业控制十一、发票管理制度十二、固定资产十三、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十四、会计电算化管理措施十五、会计稽核制度十六、内部审计十七、销售和收款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目录内部控制制度目录各项制度名称 页码一、财务权限指导 2二、对控股子企业控制 7三、对外投资管理业务步骤 18四、筹资业务 26五、对外担保业务步骤 32六、销售和收款 41七、采购和付款 49八、承兑汇票 58九、存货 63十、固定资产 73十一、工程项目 84十二、固定资产项目
2、后评价 96十三、财产清查制度 103十四、会计稽核制度 111十五、财务分析制度 116十六、发票管理制度 122十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 127十八、会计电算化管理措施 132二十、内部审计 137内部控制具体规范财务权限指导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企业财务审批权限控制和管理,理顺控制关系,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提升营运效率,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中国会计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制订此财务权限指导。第二条 本指导所称财务审批内容包含预期会影响企业货币资金流动各项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企业相关财务管理各步骤等。第四条 各子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结合
3、企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审批人员具体权限,形成制度,报董事会审核,股东会审批后严格实施,并上报企业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企业管理处、董事会秘书处、战略发展部立案。第二章 权限指导内容第五条权限从性质上分为:预算和业务立项权、款项支付权。具体包含审核权、审批权、复核权、实施权,考评权,监督权等,不包含过程中提议权、拟议权。其中:审核权关键是指对业务立项或支付进行合规性确定,但没有权力同意,审批权是指对业务事项同意权力,但应该考虑对事项审核确定。第六条 企业财务权限指导标准和措施财务审批实施审批制和审核制相结合标准,采取集体决议、授权分级审批具体措施。第七条 权限指标设置类型:定性授权
4、指标和定量授权指标定性授权指标,关键是对各业务类型中计划、预算等权限项目标事先同意权。如采购计划,由企业经理同意。定量授权指标,是对各业务类型在不一样层级权限具体数量、金额等设定。第八条 有权参与企业业务审批机构和人员有: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责任人、各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第九条 股东会按企业章程要求审议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各个事项。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3、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4、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
5、案;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议;8、对发行企业债券做出决议;9、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议;10、修改企业章程;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12、审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会决定其它事项。第十条 董事会审批依据股东会授权及企业章程要求各个事项。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2、实施股东会决议;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6、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7、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8、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6、9、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10、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11、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12、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3、签署企业股票、企业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4、签署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其它文件;5、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符正当律要求和企业利益尤其处理权,并在事后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汇报;7、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二条 总
7、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6、提请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总经理;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8、企业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三条 除企业章程另有要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验企业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8、会议,在董事会不推行企业法要求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其它职权。第十四条 企业其它主管副总经理、部门责任人等依据其管理级次、职责和授权,审核或审批主管业务范围业务事项。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责任人对以上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复核。第三章 权限指导利用第十六条 权限设置应该符合内部牵制要求,即不相容职责分开和独立监控。第十七条 权限替换:标准上如某一权限等级有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该权限时,根据职责分工,其上一等级能够替换行使权限。但下级在岗时,上级不得代签。第十八条 转授权
9、:根据“权限下授,责任不下移”标准,由授权人对授权事项负最终责任。但转授权不得授予本指导第八条所要求以外级她人员,同时按法律法规要求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事项不得转授权,另外授权人不得跳级授权。第十九条 转授权分类本权限指导许可办理转授权业务仅限于:(一)通常性书面转授权除第十八条所要求及股权投资、权益筹资活动不得转授权外,通常其它经营活动可进行书面转授权。根据授权人对授权事项和被授权人行为负责标准,被授权人须按月将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二)特殊性书面转授权在授权人长久出差、出国等情况下,授权人出行前须召集同层级领导班子会议,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全权被授
10、权人。授权人对授权事项和被授权人行为负责,被授权人须在授权人返回后将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在授权人短期出差、出国等情况下,对经其同意办理紧急事项,许可进行特殊性书面转授权,属特事特办。授权人返回后,如该事项已办理完成,则授权人必需补签书面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须将行权情况书面报授权人阅知。授权委托书及书面汇报应存档备查。如该事项还未办理完成,则授权人须亲自推行审批职责,不能再进行转授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企业股东会同意之日起实施。第二一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制订并立即修订本后,提交企业股东大会审议经过。第二二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订
11、、解释和修改。【附件】财务权限指导EXCEL表格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控股子企业控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金石化肥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规范企业内部运行机制,维护企业和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企业法、企业章程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企业”是指企业依法设置,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有限责任企业。其设置形式包含:(一)企业独资设置全资子企业;(二)企业和其它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置,企业控股50%以上(不含50%),或未达成50%以上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组员半数以上,或经过协议或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企
12、业及控股子企业。第二章 控股子企业管理基础标准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意在建立有效控制机制,对企业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升企业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第五条 对子企业控制由董事会负责,具体由企业委派至各控股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严格实施本制度,并应依据本制度立即、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其它职能部门能够依据董事会要求对子企业开展对应业务活动。企业股东会负责审批对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子企业其它事项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审议同意。第六条 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行使对控股子企业重大事项监
13、督管理权,对投资企业依法享受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议权利。同时,负有对控股子企业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义务。第七条 控股子企业应依据企业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对应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以控制以下风险:(一)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架构不健全、人员选任不合适,可能造成决议失误、串通舞弊、效率低下等。(二)企业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从事相关交易或事项,可能给企业造成投资失败、法律诉讼和资产损失。(三)关联方之间违反母企业关联交易要求,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真实或受到相关监管机构处罚。(四)企业会计核实措施制订和实施不正确,合并财务报表信息不正确,可能造成企业本身及投资者、相关各方决议失误或企业面
14、临法律诉讼。第八条 控股子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和审议程序,按要求立即向本企业汇报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并严格根据授权要求将重大事项报企业董事会。第九条 控股子企业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时,须立即在会议结束后次日向企业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关键文件。第十条 控股子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参考本制度及企业相关要求,制订其内部控制制度。企业控股子企业控股其它企业,应参考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企业管理控制制度,并接收本企业监督。第十一条 控股子企业发展战略、计划和全方面预算必需服从本企业制订整体发展战略和计划,并应实施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各项制度要求。第三章 控股子企业设置第十二条 控股
15、子企业设置(包含经过并购形成控股子企业)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计划、符合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升企业关键竞争力,预防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第十三条 子企业设置控股子企业或经过并购形成控股子企业,必需经子企业战略发展部组织投资论证,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汇报,报本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经过。具体要求实施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四章 控股子企业治理结构第十四条 在企业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企业依据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正当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收企业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控股
16、子企业应依据本制度要求,和其它股东协商制订其企业章程。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本身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企业依法设置股东会 、董事会(或实施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本企业经过参与控股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评等职能。第十六条 企业经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实现对控股子企业治理监控。企业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协商后推荐,若董事长、总经理意见不一致时,提交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控股子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它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企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所议
17、事项是否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并由董事会对议题形成相关决议。第十八条 控股子企业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会议时,由本企业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含企业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与会议,股东代表或董事在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股东或董事亲自参与控股子企业会议,其它和会人员无须再推行汇报职责。另外,委派人员最少每季一次向董事会书面具体汇报控股子企业各项经营情况。第十九条 由本企业推荐董事标准上应占控股子企业董事会组员半数以上,或经过其它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企业董事会。控股子企业董事长标准上应由
18、企业推荐董事担任。第二十条 企业推荐董事应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推行以下职责:(一)应该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给予权利,向股东会负责。(二)出席控股子企业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议,促成董事会落实实施企业决定和要求。在控股子企业董事会会议或其它重大会议议事过程前,应该依据权限指导提交本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代表组员只能按已形成决议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任何会议纪要应该留本企业秘书处备查。第二一条 控股子企业设监事会,其组员、职员代表和非职员代表产生按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企业推荐监事应占控股子企业监事会组员半数以上。控股子企业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由企业推荐人选
19、担任。第二二条 控股子企业监事会依据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行使职权。第二三条 企业推荐监事应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和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推行以下职责:(一)检验控股子企业财务,当董事或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给予纠正,并立即向企业汇报。(二)对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出席控股子企业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四)控股子企业章程及企业要求其它职责。第二四条 控股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总监设置由控股子企业章程要求,并经控股子企业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控股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命后两个工作日内报企业董事
20、会秘书立案。第二五条 标准上企业推荐担任控股子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需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专业骨干人员。控股子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企业监事。第二六条 母企业能够依据需要实施财务总监委派制。委派财务总监应该定时向母企业汇报子企业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委派财务总监应该实施定时轮岗制度。第二七条 母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对子企业委派董事、选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等人员绩效考评和薪酬激励制度,充足发挥其主动性,维护整个企业利益。第五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第二八条 子企业日常会计核实和财务管理中所采取会计政策及会计估量、变更等应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企业财务会计相关要求
21、。第二九条 子企业应根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第三十条 子企业应实施和母企业统一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制度。企业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子企业会计核实、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第三一条 企业计划财务处应该依据企业章程要求或董事会授权,对子企业财务汇报相关活动实施管理控制,关键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一)统一母子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二)负责编制母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三)参与子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审查。(四)参与子企业财务总监或其它会计人员委派和管理工作。(五)参与子企业资金控制和资产管理工作。(六)参与内部转移价格制订和管理。第三二条 子企业应依据本身经营特征,按
22、企业要求定时报送月度汇报、季度汇报、年度汇报,包含营运汇报、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她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子企业营运汇报必需能真实反应其生产、经营及管理情况,汇报内容除了本企业采购、生产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含产品市场改变情况,相关协议推行情况、关键项目标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发展情况,和其它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营运汇报上签字,对汇报所载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子企业财务总监应在提交财务报表上签字确定,对报表数据正确性负责。子企业会计报表应接收企业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第三三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子企业必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货币资金使
23、用审批权限及管理措施并报本企业董事会同意。第三四条 子企业不得私自对外借出款项。子企业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足考虑对贷款利息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应根据子企业相关制度要求推行对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三五条 子企业购置、建设或处理资产(包含但不限于机器设备、车辆、土地、房屋等),应按子企业相关制度要求推行对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第三六条 未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子企业不得私自将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权利受到限制行为。第三七条 未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子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相互担保。企业为子企业提供担保,该子企业应按企业对外担保相关要求程序申办,并推行
24、债务人职责,不得给企业造成损失。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子企业对外担保应参考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对外担保实施。第三八条 子企业关联交易适用企业关联交易决议制度。子企业应严格控制和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企业审计部应立即提请企业董事会采取对应方法。因上述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子企业投资管理第三九条 子企业可依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提出投资提议。子企业申报投资项目应遵照正当、审慎、安全、有效标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重视投资效益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拟投资项目标相关资料,并依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汇报。第四十条 子
25、企业投资项目标决议审批程序为:1、子企业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2、子企业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3、填写请示审批表,经子企业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核,报董事会审议(企业认为必需时可要求子企业聘用审计、评定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汇报,费用由子企业支付);4、应由本企业董事会审批报本企业审批,由子企业董事会负责实施,其它项目由子企业董事会审批。子企业标准上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业务,如确有必需应经本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后依据本措施实施。本企业董事会应该明确所审核子企业投资范围并报企业秘书处备查。本企业董事会审核范围外由子企业依据其权限指导实施。第四一条 子企业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取得同意投资项目,申
26、报项目标子企业应定时向企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标实施情况和进展时,子企业相关人员应主动给予配合和帮助,立即、正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依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四二条 未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子企业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第七章 信息管理第四三条 企业董事会秘书处为企业和子企业信息管理联络部门,战略发展部为关联部门。第四四条 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各法定代表人能够确定其总经理为关键责任人。第四五条 子企业应根据企业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部门和人员,报备本企业董事会秘书
27、处。第四六条 子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该立即汇报企业董事会。1、企业发展计划及年度预决算;2、大型工程投资、对外投资、担保和抵押行为;3、收购、出售资产行为;4、重大资产重组、租赁、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换;5、重大工程项目投资;6、关键协议(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等)签订、变更和终止;7、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8、遭受重大损失;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10、重大行政处罚。其中: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由本企业股东会审批外,第1-6项中其它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同意。第八章 检验监督第四七条 企业定时或不定时实施对子企业检验监督。第四八条 企业监事会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本制度监督职能,审计监
28、察处负责对子企业实施检验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子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子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及其它专题审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子企业实施专题检验。第四九条 子企业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应该做好对应准备工作。子企业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需全力配合企业检验工作,提供检验所需全部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第五十条 子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企业时,必需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汇报上签字确定。第五一条 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
29、定送达子企业后,子企业必需认真实施。第九章 考评和奖罚第五二条 子企业必需建立能够充足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员主动性、发明性,责、权、利相一致经营激励约束机制。第五三条 子企业应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制度,报企业同意。第五四条 子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实施奖惩。第五五条 子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原因,不能推行其对应责任和义务,给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将按摄影关程序对当事人给予处分、处罚、解聘。第五六条 子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要
30、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七条 本制度自企业董事会同意之日起实施。第五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要求实施;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审批。第五九条 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外投资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内部控制,确保对外投资活动正当性和效益性,依据中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企业以现金、实物、其它货
31、币及非货币性资产购置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法向其它单位进行投资,包含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对外股权投资从行为上分:直接投资和追加投资、间接收让股权投资等行为。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基础要求是:投资授权人和实施人分离;投资实施人和统计人、保管人分离;除财务部指定专员外,其它人员接触证券必需经过合适授权;凭证式证券保管和接触最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存、取必需立即、具体统计于登记簿,并由全部在场经办人员署名。第二章 目标和风险第四条 业务目标(一)经营目标经过规范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业务步骤,确保投资业务按要求程序和合适授权进行,实现预期投资目标。(二)财务目标
32、确保投资业务会计核实真实、正确、规范,预防出现差错和舞弊;确保财务报表合理揭示投资成本及其收益。(三)合规目标确保投资业务符合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和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第五条 业务风险(一)经营风险因为投资业务步骤设计不合理或控制不妥,可能造成对外投资业务失当或失控,形成投资损失,甚至出现舞弊和差错。(二)财务风险可能造成投资业务会计核实不规范,财务报表反应和揭示不完整。(三)合规风险可能造成投资业务违反国家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第三章 分工和授权第六条 本企业对外投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第七条 年度投资利用资金由企业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
33、施,应经国资部门同意还应取得其对投资项目行为批复。月投资利用资金报企业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投资款项支付由董事长审批。第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由企业指定战略发展部具体管理,同时财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协作实施。第四章 实施和实施第九条 每十二个月10月末,战略发展部依据母企业和本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和上年度投资情况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初步方案及投资估算,报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同意。第十条 战略发展部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一)战略发展部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经同意年度发展计划和对外投资计划,提出月投资计划和具体方案报董事会审批。(二)月投资计划提出前,战略发展部应该在初步方案基础上负责组织编写对外投资可行性
34、汇报。可行性汇报最少包含:1、经过市场估计工作分析论证投资项目标必需性。2、经过生产建设条件、技术分析、生产工艺论证深入分析项目可行性。3、对项目合理性、盈利性及风险进行分析,并作为汇报关键部分考虑。4、编写可行性研究汇报应该进行调查研究:战略发展部组织计划、财务、技术和业务等相关部门编写和讨论可行性研究汇报,对可行性汇报做出必需补充和修订。(三)经董事会审批可行性研究汇报后,签署投资意向书,股权投资应该需要聘用相关专业咨询机构对被投资单位进行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汇报关键文件。(四)战略发展部应该依据可行性研究汇报、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汇报、评定汇报、法律意见书等编制投资方案,依
35、据权限指导报董事会审批。第十一条 投资方案审批和实施(一)投资方案经同意后,战略发展部应该制订具体投资实施计划,并组织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讨论,形成一致意见。(二)战略发展部将投资实施计划依据权限指导报董事会审议同意,并组织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资产转移应列入季或月资金计划或资产移交计划并报董事会同意后,授权董事长审批。(三)企业拟委派到被投资单位担任董(监)事长或董(监)事会组员和企业经理或其它部门责任人等人选,应依据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子企业控制实施。第十二条 项目包含资产审计和评定(一)以实物资产或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该进行资产评定,需要审计应该进行审计。选聘审计、评定机构,应该由财务
36、部门和其它投资方共同协商确定,并依据企业同意行为文件等向企业办理资产评定申请立项手续。(二)财务部门草拟审计、评定协议文本。送法律部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定,并交授权人员签字。(三)中介机构出具审计、资产评定等汇报经财务、审计部门责任人、财务总监审阅后,上报战略发展部。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谈判(一)战略发展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谈判,并依据审定投资实施计划,和其它方进行投资谈判。(二)谈判中若投资条件和原计划发生重大改变时,须按权限指导中预算实施调整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签署投资协议(一)战略发展部负责谈判工作团体在投资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草拟投资协议意见书及正式投资协议文本。(二)投资协议文本经法律部审
37、核后,逐层报董事长审定和签署。第十五条 签订被投资企业章程(一)投资谈判工作团体起草或修订被投资企业章程,形成章程初稿,报企业分管领导和财务总监等领导审阅。(二)投资谈判团体在股东会上就章程初稿和各方一起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逐层董事会审定。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款项控制步骤(一)战略发展部依据投资协议要求投资金额或投资期限,立即提出付款申请逐层报董事长审批。(二)财务部门审核投资协议和付款申请,编制付款凭证,经会计主管复核、财务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支付。(三)以实物投资或无形资产投资时,战略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清点资产,列出资产清单,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清单要有使用部门、预算责任部门签字)(四)战略
38、发展部报关资产清单、相关交接资料及投资合相同送财务部门编制会计凭证,经会计主管复核后做账务处理。(五)战略发展部监督被投资企业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股权变更手续。第五章 投资项目标后期管理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标管理(一)战略发展部应该建立对外投资企业管理档案,财务部门定时分析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要经过合适方法加强对被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所投资控股子企业,要建立定时汇报制度。(二)被投资企业召开董(监)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问题,投资企业应事前进行认真研究,并经董事会集体审议形成一致意见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组员代为发表,同时委派人员应共同努力督促其落实和实施。(三)企
39、业对委派董(监)事长或董事、监事和企业其它人员,要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建立正常业务工作汇报制度。尤其是对被投资企业部分重大投资、经营事项和问题,要立即向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及董事会汇报。(四)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实会计科目,经过设置规范会计核实科目,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投资业务核实,详尽统计投资项目标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实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实和监督会计责任。(五)对控股子企业管理还应该遵守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对子企业控制。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处理在处理对外投资之前,必需由战略发展部和财务部门对拟处理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足说明处理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逐层股东大会审
40、批。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部门要立即对投资处理进行会计核实,并检验、监督其正当性、真实性,预防企业资产流失。第六章 其它投资项目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企业、信托企业等独立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企业财务部门指定专员自行保管。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企业在购入证券类资产当日应立即将其登记于本企业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名下,以预防发生舞弊行为。第二一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企业自行保管,必需实施严格联合控制制度,即最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存入或取出,全部要将证券类资产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日期等具体统计于登记簿内
41、,并由全部在场人员署名。第二二条 对于本企业所拥有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其它人员进行定时盘点或和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查对,检验其是否为本企业所拥有,并将盘点统计和账面统计相互查对以确定账实一致性。第二三条 企业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或商品为基础期货、期权、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应制订严格决议程序、汇报制度和监控方法,并依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限定企业衍生产品投资规模。企业应根据下列要求,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实施内部控制:(一)合理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目标、套期保值策略;(二)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实施制度,包含交易员资质、考评、风险隔离、实施、止损、统计和汇报等政策和程序;(三)制订
42、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汇报制度,包含授权、实施、或有资产、隐含风险、对冲策略及其它交易细节;(四)制订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含机构设置、职责、统计和汇报政策和程序。第七章 监督检验第二四条 本企业由监事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验权,所委派经营班子定时对董事会汇报投资经营情况和风险防范方法,审计监察处能够推行职能范围内监督检验权力。第二五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验内容关键包含:(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关键检验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现象;(二)投资业务授权同意制度实施情况。关键检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同意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投资计划正当性。关键检
43、验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现象。(四)对外投资活动同意文件、协议、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保管情况;(五)投资业务核实情况。关键检验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正当、正确、完整,会计科目利用是否正确,会计核实是否正确、完整;(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关键检验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现象;(七)投资资产保管情况。关键检验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现象;(八)投资处理情况。关键检验投资处理同意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正当。第二六条 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觉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微弱步骤,应要求相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发觉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验汇报,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方便立即采取方法,加
44、以纠正和完善。第八章 附则第二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实施。本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企业章程相关要求不一致,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企业章程要求为准。第二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二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后生效。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筹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筹资活动内部控制,确保筹资活动正当性和效益性,预防筹资过程中差错和舞弊,依据中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经过银行借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非金融机构借款(不包含股权及债券筹资)等方法取得货币资金(包含直接借款、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活动。第三条 企业筹措资金应比较多种资金筹措方法优劣和筹资成本大小,要讲求最好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怎样筹措。第二章 目标和风险第四条 经营风险(一)资金短缺不能满足生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