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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裁判要旨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本案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金融资产公司不得转让该债权,因此,受让人通过多次转让取得该债权亦缺乏合法性,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案例索引青岛久盈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济南分行堤口路办事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21)鲁01执复77号】争议焦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的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债权受让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裁判意见济南中级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受让人以债权转让为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原债权人是否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进行审查。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还应对多次转让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参照上述规定,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金融不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转让。本案被执行人纬北街道办为国家机关,信达济南办事处不得转让该债权,因此,久盈富公司通过多次转让取得该债权亦缺乏合法性。综上,复议申请人久盈富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桥法院(1998)济天执字第4132号执行裁定驳回久盈富公司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