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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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属各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1.3 管理原则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 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突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 噪声、振动等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健康安全工作。2 术语定义2.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符合职业病 目录中公布的疾病。2.2 职业危害因素指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

2、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2.3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所进行的医学检查,职业安全健 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3 组织保障3.1 组织机构1.1 .1公司安委会负责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活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全公司职业健康工作。3.12 各分公司安委会负责指导分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健康工作,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并配 备职业健康专(兼)职人员。3.13 项目部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3、配备专(兼)职业健康管理员,配合领导小组对项目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组织隐患整改。3.2 主要监督职责321对各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3.2.1.1 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情况。3.2.1.2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及公布情况。3.2.1.3 各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情况。3.2.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3.2.1.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3.2.1.6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

4、、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 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3.2.1.7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3.2.1.8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32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323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32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各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 析。325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4职业健康

5、管理内容各单位应依据以下主要内容和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4.1 防护设施管理1.1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三同时”)。4.1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4.1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4.14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工作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 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4.2 作业场

6、所管理421项目部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建立完善 警示告知档案资料。422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本单位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单位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工作部督促有关部门整改。423各分公司应加强对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 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和材料。424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

7、,各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提出长效的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 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 减少职业病危害。425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26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427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消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

8、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 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428存在或产生有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有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有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 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429作业人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消作业场所。4210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 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 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 好现场

9、监护工作。4211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采取通风、隔离、佩戴防护 用品、专人监护等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杜绝作业人员超时作业。4.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43.1 各分公司应当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制,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432各分公司应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433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 考虑其可兼容性。43.4 各应当为

10、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435各分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 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3.6 各分公司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43.7 各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43.8 各分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开展突

11、发事件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43.9 项目部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43.10 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对本单位(项目)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3.11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管理43.11.1 各分公司应建立分包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制,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 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4.42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 单位和部门报

12、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 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4.4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单位应在其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时进行职业卫生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单位不得安排未进 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 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4.4.5 各单位人力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业病防护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从事相应工作。4.4.6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

13、管理部应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4.4.7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448体检中若发现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的群体反应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 出防治措施。4.4.9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在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的情况下,安排她们的工作。4.

14、4.10 各分公司每季度末统计职业病统计报表)并逐级上报至公司。4.4.11 各级工会工作部应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4.5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预防45.1各单位按照职业危害清单,综合研讨公司各场所、设备、工艺,确定单位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452职业危害因素识别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单位常规及非常规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工艺过程中存在的 职业危害因素。4.6职业病预防的管理4.6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相关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4.6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15、。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 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4.63 噪声的管理:在封闭的木棚工作的木工、混凝土浇筑现场的混凝土振捣手 等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的危害。4.6.4 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 加班劳动时,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对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 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4.65 防暑降温工作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 时间段;对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及白糖、绿豆汤等, 防止中暑现象发生。应按照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4.7职业病

16、诊断与管理4.7.1 各单位和员工应当如实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提供有关或必要的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4.72至少每年一次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和人力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4.73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相应的医治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出调整岗位意 见后,由人力部门安排工作。4.7.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4.7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

17、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8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与培训4.8.1 每年年底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制定次年分公司内职业健康总体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482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应组织编写并持续完善各类职业健康培训教材。483职业危害接触岗位新聘及转入员工岗前教育培训教材应该包括:国家职业健康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岗位职业危害项目、危害后果、预防和 应急处置措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接触岗位个人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正确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相关知识,职 业健康事故典型案例等内容。484

18、职业健康教育的实施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及职业危害接触员工所在项目协调配合推进。485职业危害岗位新员工(包括新聘员工及转岗员工)需经职业健康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作业。4.8.6 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发生重要变更时应组织相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与考核。4.8.7 项目部每季度组织一次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岗位在岗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例行教育。488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及考核,均应形成记录,并做好档案维护工作。4.8.9 各单位利用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4.8.10 项目部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

19、进行职业健康宣传。4.9应急准备和响应4.9.1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应急管理体系,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4.92各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落实 应急物资和装备。493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4.9.3.1 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4.9.3.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联系方式;4.9.3.3 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4.9.3.4 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抢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 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4.9.3.5 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4.9.3.6 各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交底;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495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应急处置资料整理归档,完善应急预案。4.9.3.7 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实战的结果,对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应进行修改 和完善。497各单位应建立预警机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影响性评估和预测工作,预警信息逐级传递到项目部。498各单位应根据地方政府、上级单位有关总体预案要求,进行应急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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