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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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梧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气象安全的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 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梧州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 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确立、监督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 位”),是指在发生暴雨、台风、强对流(短时强降雨、雷电、

2、 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和寒冷(寒潮、霜冻、冰 冻、道路结冰)等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 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四章监督管理和服务第二十条(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应急管理、林业、 城市管理监督、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向重点 单位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对重点单位预案编制、应 急演练、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予以指导,提高重点单位避 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 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 健康、文广体旅、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监督、生态环 境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采取防御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当地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 责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二)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开

4、展情况;(三)气象灾害防御设备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四)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情 况;(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灾情上报情况;(六)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 他情况。第二十二条(行业服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 息服务单位开展针对重点单位生产生活与气象因子的关系 研究,并有针对性地为重点单位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气象灾 害防御能力。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负责确定 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第

5、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加强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 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和流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重点单位灾害性天气防 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相应职责。第五条(重点单位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健全本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和规则,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主体责 任。第二章重点单位的确定第六条(确定因素)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一)单位所处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风险等级;(二)单位的位

6、置及其所处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 气象、环境等条件;(三)单位的性质、规模、生产特性;(四)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第七条(可以确定单位)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重点单位:(一)学校(含幼儿园)、医院以及火车站、高速公路、 民用机场、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 单位;(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充装、 储存、供应、运输或者销售单位;(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经济开发 项目等已建和在建工程的业主单位;(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广电等对国计民生有 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五)景区、公园的经营管理单位,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

7、六)大型生产、大型制造业、采矿业单位或者劳动密 集型企业;(七)渔业捕捞、船舶运输等经营管理单位;(八)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资仓库和堆场;(九)其他因气象灾害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 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第八条(应当确定单位)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单位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点单位:(一)曾经发生气象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造成人 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二)在气象灾害极高风险区划内的大型企业;(三)同时对三种以上灾害性天气高敏感的单位。第九条(重点单位名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 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8、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广体旅、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按照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提出本行 业重点单位建议名单,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拟定重点单位 名录。相关单位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可以 向本行政区域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重点单位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 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加油(气)站 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

9、燃易爆场所的生产 经营单位,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列入重点 单位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重点单位名录调整) 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 年更新一次。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 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经县级以上气象主管 机构组织核实后,应当及时移出重点单位名录。第十一条(重点单位信息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建立重点单位信息库,与相关部门实现共享共用。重点单位信息库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重点单位类 别、需要防御的灾害种类、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 防御管理员等信息,并根据重点单位反馈信息及时更新。第三章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

10、责第十二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 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明确气象灾害风险点,建立气象 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加强防涝、防风、防高温、防寒冷、防 雷、防雹等工程设施建设,设计避灾路线图,明确避灾场所, 储备应急物资,提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的防灾抗灾能力。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一)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 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应急预案、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 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 相关职责,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三)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气象要素监测、雷电 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预

11、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等必要的气象灾害 防御设备设施,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 实到位;(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三条(重点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重点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 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一)组织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落实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督促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二)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以及自救、互救等工作;(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第十四条(重点单位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

12、防御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 险管理能力,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一)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制定、 应急演练、设施维护、信息报告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单位 气象灾害防御档案;(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 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 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 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整改;(三)在本单位内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等信息, 协助气象灾害防御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工作;(四)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 单位气象灾情;(五

13、)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五条(灾害监测)交通运输、文广体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能源等行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灾害防御需要,设置必要的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 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及汇交资料。第十六条(灾害预防) 重点单位收到有发生气象灾害 影响的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 防御指引、标准规范或者应急预案,采取防御措施:(一)密切关注、监测、收集灾情;(二)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视管护,及时采取措 施消除安全隐患;(三)调度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和人员,做好相应 准备;(四)在单位内部开展风险防范提醒;(五)法律、法规、规章、标

14、准规范和应急预案规定的 其他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应急处置)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 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根据应急 预案,及时采取防御措施。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 下列重点防御措施:(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 到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为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 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视情况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 的安全措施;(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等预报预 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 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

15、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 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 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等预报 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 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 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四)景区、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的文博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 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

16、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 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强对流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 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 确保人员安全。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重点单位 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气象主管 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 秩序恢复工作。第十八条(日常定期巡查).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 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三)气象要素监测装备、雷电防护装置、气象灾害预

17、 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平台等气象灾害防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 况;(四)应急物资等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 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 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后,应及时 进行整改。自身无法完成整改的,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改。第十九条(灾害防御档案)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 害防御档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 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 人、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及完成情况等;(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手册,包括应急演练和气象灾 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 材等的检修记录;(五)气象灾害防御设备设施建设、维护等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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