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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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3篇)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精选3篇)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篇1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 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 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 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 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 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 “发起人应当签 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 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

2、体现 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 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 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 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 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 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 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归纳 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 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 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 上都已经放开手了

3、,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 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 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 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 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 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篇2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 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 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公

4、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 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 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 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 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 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 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 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 如对外担保。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

5、 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 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 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 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 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 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 展,董事、高级管理人

6、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 的权益。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 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 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 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 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 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 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 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 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 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

7、法中规定了上市公 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 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 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经济法之前,经 济法律给我的印象往往是比较实质性的意义,比如哪些经济行为 或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或者事情符合规定,哪些行为或 者事情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而通过老师多年的教学实践和积累的经验,在讲解中穿插引 用了许多生动的关于经济法不同方面的案例,并且通过多媒体,让我们在听的同时,看到了许多的真实纠纷实况。经济法包括企 业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而

8、三资企业法是重点 等的内容。我们学得津津有味,让我们真切的感受到经济法对维 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到的贡献,也了解并体会了法律究竟是如 何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听过老师授课以后,我明确了曾经模糊不清的经济法的印 象,经济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研究经济法所立足的社会基础 关系,在当下,这个基础关系就是市场经济关系。所以,研究经 济法的调整对象应从分析市场经济的属性开始。重新建立了经济 法的概念,全面认识了经济法的功能。然后,老师在上课手脚过程中穿插了许多学习经济法的方法。 对于课本要买注册会计师的那本书。不仅详细而且与时同进。对 于课本先通读一遍。then逐章细读,and把知识点写在笔

9、记本上, 后面写上它出现的页码。等到以后看自己的笔记,回忆不起来的 看下书。通读教材是必要的,最后就开始抓重点,比如说合同法 之类的,然后就是案例分析,.主要是理解,死记硬背解决不了问 题,以上这是老师给我们提供的经验。接下来。我说下我对经济法的大体理解:首先是为什么实行 经济法。要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培育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 动,坚决打破条条块块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这就需要国家介入, 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 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

10、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 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其次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 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 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 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 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 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 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 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 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 法律的完

11、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守经济法,不犯经济法。再次是我们大学生学习经济法的重要意义。经济法律知识是 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 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 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 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首先是因为我国颁布和 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 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 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 规范相分

12、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当我 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 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 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 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呵呵。综上所述,我通过学习了半学期的经济法。知道它有助于我 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 础;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 纽带,学习经济法更有助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 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 以后的经济行为

13、提供可行的模本。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篇3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 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 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 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 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 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 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 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

14、人财产权,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 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 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 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 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 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 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 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 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15、然而, 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 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 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 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一一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 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 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 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

16、司、经 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同时,在学习公 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 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 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 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 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 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 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

17、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 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 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 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 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 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 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 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的重要的知 识.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

18、的 进行。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 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 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 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 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 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 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 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 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

19、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 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 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 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 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 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 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 的情况适用分缴

20、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 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 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 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 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 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 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 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 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足资本后并不 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 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

21、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 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 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 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 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 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 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 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 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 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

22、 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 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 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 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 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 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 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23、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 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 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 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 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 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 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

24、“买者自行小心”。而由 “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 审“。20_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 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 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 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 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 公开公司相关情

25、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 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 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 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 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 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 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 利大于弊的。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 第二

26、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 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 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 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 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 另一个立法倾向一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 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 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 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

27、,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 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 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 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 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 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 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 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 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 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

28、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 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 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 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 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 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 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 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 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

29、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 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 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 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 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 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 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 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 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 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 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

30、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 时代。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3、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发展要素的长期需求,彻底改变了资本市场单一结构的局面;为争取市场的业务创新发展提供了法律空 间;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 律保护;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 法律制度和责任;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 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 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 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 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 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 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 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 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 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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