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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 :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农 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 农田建设通则(GB / T30600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 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 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 投资、市和区(县)政府(含专项债)支持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 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
2、的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 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 管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项目字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应下发整改通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同时完成的同类单项工程可合并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内容包括:(1)检查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一致 性;(2 )对照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资料,采用量、测等方法, 现场逐项检查各项工程数量完成情况;(3 )对照设计指标和合同要求,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 否达到设计要求;(4 )历次单项工程验收的有关材料(含影像资料)应保留, 作为验收成果的附件。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组
3、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涉及的所有 单项工程验收后,以项目为单位审核竣工图,完成工程结算审核 等工作,向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区县级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 申请。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 质量、资金管理、内业资料及建设成效等开展全面核查验收,验 收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及时向市农业农村 委申请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应下 发整改通知,由项目法人组织限期整改。区县级验收(或竣工验 收)的内容包括:(1 )审查变更资料、竣工资料、监理资料、验收资料等材 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2 )全面检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 设计
4、要求;(3 )检查历次单项工程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工 程在运行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4 )检查工程管护责任主体落实情况;(5 )检查项目预期效益分析的合理性;(6)检查项目实施组织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7 )检查五项制度执行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8)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完成竣工阶段(包括 招投标信息、开工令信息、竣工信息、竣工阶段空间位置以及进 度报告等)信息的录入情况。第二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市级 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工作。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 复核)应覆盖所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每一类工
5、程的 抽查比例不低于10%。市土地整治中心对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发现的 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组织项目法人完成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再组织复验(复核); 对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合格的项目,市土地整治中心及时出具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意见,报市农业农 村委审定。市级竣工验收(或市级抽查复核)内容包括:(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 成情况。(2)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3 )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4 )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
6、 同管理、施工管理、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5 )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耕地质量、农机作业通行条件、设施设备调试运行情况等,并对 监理、四方验收、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6)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7 )项目信息备案、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8 )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核发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 合格的项目准予备案。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
7、失信行 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工作质量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纳入黑名单的单位禁止参与今后我市高标准农田项 目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附件3关于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及过程农田建设资金规模大、项目数量多、工作链条长、参与主体 多,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必须用制度强化高标准农田 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 / T30600 2022 )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 202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
8、,市农业 农村委农田建设处会同市土地整治中心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目的意义建立健全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我市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对项目选址、设计、实施和验收 全过程质量控制作出明确规定才是出关键环节质量管理措施和要 求,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有章可循,推动农田建设高 质量发展,夯实粮食安全基础。三、主要内容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 有6项内容:一是总则;二是项目选址的要求;三是项目初步设 计的质量管理;四是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五是项目验收环 节的质量管理;六是施行时间。规划设计、建设实
9、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的质量监管和指导工 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监督手段,畅通 举报投诉渠道,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细化配套政策和措施, 强化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强业务培训I,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 理行为,开展项目质量监督核查等。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高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 报告市农业农村委。项目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具备相应资 质,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把质量关,承担相应的质 量责任。第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
10、农 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 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第二章 项目选址质量管理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市级的有 关规定,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主要围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 要求进行选址;(2 )不得在建设用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 退耕还林、河湖保护范围、受污染土地等高标准农田禁止建设区 域内进行选址;(3)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规划建设,单个项目原 则上不能跨镇;(4 )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现代农 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进行选址;(5)基层政府、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11、,组织实施能力强,能 够做到经营权集中到位、产业发展到位、经营组织到位,确保田 块能够归并、建成后稳定用于粮油生产。第六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结合三区三线 划定成果、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河湖保护范围线、历年来高标准 农田上图入库等数据成果规范选址,确保建成区域符合全国农田 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的上图入库要求。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情况应征求 本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部门意见,协 同推进涉农项目建设。第七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前应将项 目选址范围线的坐标拐点、图斑及相关合规性数据、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开展项目选址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
12、方可进行初步设 计工作。第三章 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管理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对测绘、设计、耕地调查检测等单位出 具的成果进行审核。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航拍或遥感影像图分辨率应 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满足规划布局的需要;地形图测绘文 件应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等工 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耕地调查检测报告应反映土壤存在的问 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良措施。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提升项目区粮 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充分征求项目区当地群众、农业产业经营主 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以改大、改水、改路、改土为重 点建设内容,合理进行规划布局,达到宜机宜耕、能排能灌、 高产
13、稳产、旱涝保收的建设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成果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 报告、设计图册及佐证材料册。工程单体设计应以勘测文件为依 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工艺工序说明完整清晰,满足节约 耕地、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需要;工程量计算和预算编制应精 准,做到量价相符。第十一条 项目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 绘、耕地调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 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交的相 关成果应当准确、可靠、合理,对因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 导致的项目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14、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 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区县级评审,区县级评审应邀请 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1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农民代 表参加。区县级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农业 农村委审批。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 工作。重点对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 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项目的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 位开展质询。项目评审专家从重庆市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项目评审专 家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
15、建设项目批复 文件依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随 意拆分标段发包。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 位应当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 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 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 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 计文件。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 设计文件。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乡镇(街道)、
16、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农民代表及项目法人等参加单位或 使用主体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组织对设计变更合 理性进行评估。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按照重庆市农田建 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设计变更文件 审查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变更和调整原则上 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第十六条由于自然灾害、地质情况变化、国土空间规划调 整和实施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因素导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无 法实施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告,市农 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根据需要及时终止项目建设。项目终止审 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
17、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 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 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 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 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项目施工 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 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施工组 织设计文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审核备案后实 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
18、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 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 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 时到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 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 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绘制隐蔽工程竣工 图。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并对施工 全过程录制视频。施工技术档案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 供施工过程中的工
19、程质量、技术控制和试验成果等情况,作为工 程款拨付、项目结算、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 程验收、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施工设备到 位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 应及时上报项目法人,并督促整改、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并对关键环节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监理录制视频,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 法人及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施工进度、
20、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 相关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派驻项目现场代表监督项目实施, 及时对项目建设过程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项目法人应按合同约 定严格对后续服务不到位不及时、人员不到岗履职、施工进度滞 后、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参 建单位进行违约处罚、督促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区县农业农 村部门。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支付相关款项,严禁提前超进度拨付资金、严禁无正当理由延 期拨付资金。第二十二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加强对农民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V llo利用网络平台、项目公示标牌等信息渠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 设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项目验收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及时完成自验、 编制工程结算书、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相关竣工资料,向项目法人 提出单项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 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对单项工程验收表进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