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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很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关键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1993年以来,因为立法机关采取主动方法,中国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关键及关键特征中共中央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1993年11月14日)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肯定要求,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这是中国第一次正式提出现代企业制度。何为现代企业制度?决定描述了它基础特征,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楚、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无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
2、和此相适应一个法律制度。不过,在怎样认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上还有不一样见解。有些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即企业法律制度,现有企业法律制度包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和古典企业法律制度。有些人认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仅包含现代企业组织制度,还包含现代企业会计制度、现代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终止制度等等,是相关现代企业多个制度总合。也有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不等同于现代企业形式,现代企业形式应是现代企业。作为一个企业法律制度,应着眼于全部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也必需着眼于规范全部企业。所以,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企业为关键,多个企业形态并存,任出资者自由选择企业法律制度。它现代应表现在两个方面
3、:首先,它不一样于市场经济发展早期时企业制度;其次,也不一样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法律制度。同时,持这种见解人还强调两个事实:一是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施企业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益探索。这表明,企业制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个路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范围应大于企业法律制度。二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即使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很重视现代企业作用,但现代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这些国家仍然数量众多,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能拒绝对它们进行规范。从中国情况看,我们也前后制订了合作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以满足企业形态多元化对法律规则需要。上述表明,不管大家对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认识怎样,但有一点是相同
4、,即全部充足重视企业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地位和作用。即使,市场经济发展不拒绝任何一个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体企业法律制度,但企业(这里,关键指股份和有限责任企业)法律制度确实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其它企业法律制度无法比拟作用。因为,企业是多元投资主体设置企业,它能最大程度地筹措资金,最大程度地分散经营风险。而且,企业实施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采取科学企业治理模式。所以,企业是很多企业中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现代企业形式。而企业法为企业成立和发展提供规则和通常性条件。所以,它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关键。作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关键企业法律制度,其关键特征是:(一)确定股东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使企业
5、含有独立财产权利。依据企业法精神,企业股东向企业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财产享受直接控制权,而只享受股东权(股权),即企业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企业资本额享受全部者资产受益、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同时,企业法强调企业享受由股东投资形成法人财产权。这么,企业就有了独立财产权利,即企业可依法对其拥有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而且,出资人财产和投资于企业财产分开了,从而实现了股东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二)确定股东负担有限责任。在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在股份,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而且,在这两种企业中,全部是
6、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这么,企业法就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标准。其含义是:股东仅对企业负责;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企业债权人直接负担责任。有限责任标准出现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在国外曾引发一场轰动。有位美国学者曾这么评述,有限责任企业是现代最伟大发明,其产生意义甚至超出了蒸汽机和电发明。应该肯定地说,有限责任标准无一例外地适适用于企业(企业)全部股东,包含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由此,它调动了全部投资者主动性。需要说明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它不适适用于企业,企业应以其全部资产负担民事责任。(三)确定企业含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均为法人,国外称社
7、团法人,中国依据民法通则称企业法人。换言之,企业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独立享受权利、负担义务,能独立负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人格表现为: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它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有限责任结合,是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关键标志。企业只有含有了这么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市场经营主体。不过,企业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又全部是以股东和企业财产相互分离为前提。企业因其含有独立财产才含有独立人格;股东因其投资并放弃对企业投资具体直接支配权,才享受股东权并享受了负担有限责任待遇。相反,假
8、如股东和企业财产分离不存在了,股东负担有限责任和企业独立人格也即成为不可能。(四)突出对市场经济适应性。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现代突出表现在对市场经济适应性上。这种适应性,尤其反应为法律规则适应性上,即法律规则密度能满足现代企业运行需要。二、中国企业法基础制度(一)企业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功效和作用第一,有效平衡企业股东和企业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怎样既满足企业出资人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需注意问题。假如要企业出资人负担过重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主动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一样,假如不能使企业债权人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负担过大风险
9、,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而企业法律制度经过对企业法人制度设计,首先如上所述,使出资人成为企业股东以后,仅享受股权,不再直接控制其投入企业财产,从而负担有限责任;其次,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权人负责,使企业债权人利益得到保障。所以,它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和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好企业法律制度。第二,企业法律制度是很好调整股东和经营者利益,实施科学管理企业法律制度。通常稍为大一点企业,出资人(股东)通常全部不直接经营企业,而需交由经营者经营。这么,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怎样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利益关系问题。换言之,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率,实现出资人利益,又要实现
10、对经营者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企业及其出资人。所以,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组织和科学管理。而企业法律制度中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能够使企业运行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关系。第三,企业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1979年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心步骤。不过,多年改革方法没有完全处理企业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具体地说,企业没有独立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负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市场经营主体。所以,中共中央相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决定中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而企业法经过具体要求企业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
11、建为名副其实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足规则。而且,使国有企业改建为企业以后含有法人财产权,进而独立负担经营中发生民事责任,成为真正市场经营主体。所以,企业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二)企业法律制度关键内容1、企业设置制度企业设置人(包含企业法上股东和股份提议人)设置企业目标是使企业成立。为此,企业法建立了企业设置制度。企业设置须含有企业法要求条件。依据中国企业法第19条和第73条要求,设置企业应含有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要件:(1)设置人应符正当定人数。设置有限责任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外,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置;设置股份有限责任企业,应该有5人以上为提议人,其中须有半
12、数以上提议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不过,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采取募集方法设置,提议人能够少于5人。(2)设置企业必需符合物条件,包含两个方面:首先,企业注册资本应达成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依据有限责任企业经营内容不一样,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次,企业全部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需生产经营条件。(3)设置人必需共同制订企业章程。章程是企业运行自治法,在企业事项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含有适用次序优先地位。所以,法律所要求共同制订企业章程,不仅要求设置人共同参与制订企业章程,还包含设置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企业章程条款。(4)设置企业
13、应符合企业组织条件,即要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要求组织机构。另外,股份股份发行、筹备事项应符正当律要求,包含符合企业法、证券法相关要求等。设置企业必需推行企业设置程序。依据企业法要求,设置企业应在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置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企业法要求条件,给予登记,发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成立日期。同时,也即为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日期。仅含有企业设置条件,而不推行企业设置登记程序,企业不能成立,也不能取得法人资格。2、企业资本制度企业资本,是股东为达成企业目标所实施财产出资总额。企业资本制度是企业法确定资本筹措和运行关键制度。中国企
14、业资本制度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企业设置时,其资本必需以章程加以确定,并应由股东认足、缴足(或募足)。企业法第22条、25条、26条、79条、82条、88条、91条等均表明了这一标准实质内容,其目标在于使企业成立时就有稳固财产基础。第二,强调企业必需有相当财产和其资本总额相维持。企业法中相关非货币出资不得高估作价要求,相关非货币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时股东责任要求,相关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要求,均表现了这一精神。第三,强调企业资本不得任意变更。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需由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并需进行对应变更登记。3、企业
15、组织和企业治理制度企业实施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内部管理体制。企业法依据全部权和经营权分离精神和企业法人治理要求,要求企业设置下列机构:(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为企业权力机构,决定企业战略性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企业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企业章程等。股东会反应全部者要求,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权力。(2) 董事会(不设董事会企业为实施董事)作为企业业务实施和经营决议机构,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负责企业日常经营决议;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总经理),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董事会必需对股东会负责,接收股东会监督。
16、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不能将董事长看作是董事会董事长,而应将董事长看作是企业董事长。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上对外均代表企业。(3)经理(总经理)为法定必设机构,这是中国企业法特色之一。企业经理是由董事会聘用、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它是企业代理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4)监事会(不设监事会企业为监事)为企业法定监督机构。负责检验企业财务,并对董事、经理行为正当性及是否损害企业利益进行监督。国有企业改建为企业,其关键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取企业法要求组织体制,完全采取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
17、这么做了,而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效果。4、企业终止制度企业因破产或解散而造成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终止关键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破产。依据企业法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不能是指连续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不一样。如企业出现资不抵债,但仍能经过多种路径调动资金,清偿到期债务,则不组成破产原因。相反,如不能调动资金,则造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组成企业破产原因。二是企业解散。中国企业法要求,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企业违反法
18、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应该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企业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企业均必需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完成企业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才告消亡。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常有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形。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呢?否。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意味着企业被依法撤销。此时,企业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需要在清算后才能注销。不然,企业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企业债权人侵害。三、现代企业法发展中值得注意问题20世纪是企业法现代化世纪。现代企业法适应该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了很大发展。(一)折衷授权资本制普及法定资本制在国外企业法中曾居主导
19、地位。所谓法定资本制,即前述中国企业资本制度中做法。这种制度优点是,有利于健全企业财务结构,稳定企业资本,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缺点是,因为企业成立之初就将大批资金集中到企业,而企业经营是逐步开展起来,易于造成企业资金闲置,造成不应有低效率,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1937年,德国股份法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经验,改变多年奉行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现在,授权资本制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已普及于大陆法系各国,即企业设置时由企业章程要求两个资本额,即企业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发行股份数额。企业设置时,股东仅需认购章程要求第一次发行股份。其它股份,在企业设置以后,由股东
20、会授权董事会在要求时间内募足。这种制度使企业较易设置,降低了企业设置成本,也避免了企业过早筹措过多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闲置问题,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效率标准。(二)重视对法人股份进行规范企业出现早期,绝大多数企业股份是由自然人个人持有。从19世纪末美国开始,企业股份法人持有现象逐步发展起来。现在,企业股份持有法人化现象已相当普遍地存在于各国。所谓股份持有法人化,是指企业股份向法人集中。这里法人不仅包含企业,也包含多种多样基金组织。因为股份持有向法人集中,自然人持股占主导地位时期所没有问题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譬如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侵害小股东利益、企业法人人格混同、欺诈债权人等。所以,各国企业法很重视对
21、企业或其它法人持有她企业股份进行规范。其关键规则有:1、要求持股法人通知义务,即要求持有她企业一定百分比股份企业推行通知被持股企业义务,以预防一企业对她企业任意支配。2、严禁相互持股,或严禁子企业认购母企业股份。3、要求在一定时限内持有一定百分比股份股东享受少数股东权,限制大股东权利,预防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各国企业法全部要求了企业应建立机构。但伴随时间推移,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仅有企业组织机构不足以组成良好监督,还必需建立健全企业治理机制。20世纪70年代,围绕企业全部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公开性大型股份企业运行机构运行情况提出了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即建立企业经营中指挥和
22、监督体系。1992年5月,美国法律协会经过十年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企业治理原理:分析和提议汇报。该汇报一个重心是强化监督机制,引进含有独立性外部董事(超出董事会组员二分之一),在董事会内组成监督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位机关。同时,任命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成也需有过半数外部董事参与。1991年5月,英国一系列企业倒闭事件促进该国财务汇报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由12人组成世界上第一个企业治理委员会,于1992年12月发表了题为企业治理财务方面汇报。该汇报重视企业财务控制和对应风险管理,强调董事控制和汇报职能和审计人员角色。该汇报认为,一个有效内部控制系统,是企业高效率管理一个基础部分。基于
23、此,委员会提出了一个企业治理外部人模式,强调外部非实施董事在内控和审计委员会中关键地位,突出董事会开放性、透明性、公正和责任。以后,相关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探索席卷了全球。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相继提出研究汇报和规则体系。其中,最有代表性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企业治理结构标准(1999年5月)。依据该文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标准是: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2、治理结构框架应该确保全部股东,包含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候遇。假如她们权利受到损害,她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赔偿。3、企业治理结构框架应该确定利害相关者正当权益,而且激励企业和利害相关者在发明财富和工作机会和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等
24、方面而主动地进行工作。4、治理结构框架应该确保立即正确地披露和企业相关任何重大问题,包含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全部权情况和企业治理情况信息。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企业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企业和股东负责。这些具体标准向大家揭示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两个注意点:一是股东权保护和股东平等候遇,二是董事会监督和董事会责任。显然,这里标准含有显著英美法色彩,完全没有包含大陆法系企业法中监督机关。假如再肯定监事会对董事、经理有效监督,则是一个较完善标准。(四)一人企业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待遇最早仅给股份企业股东。而股份企业刚刚出现时,无疑全部是多投资主体建立企业,所以被称为社团
25、法人。不过,市场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大型股份,也需要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出资人不享受有限责任标准所带来利益,则无法刺激投资者主动性,中小企业难以发展。所以,大家产生了扩大有限责任标准适用范围需求。适应这种需要,1892年,德国人发明了有限责任企业,并为各国所仿效。不过,有限责任企业必需由两个以上股东建立。于是,一人建立企业股东对扩大有限责任标准适用范围需求又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突出出来了。开始,仅有部分国家许可设置一人企业,而多数国家不许可设置一人企业,但许可企业设置后出资人将出资转让为一人占有。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许可设置一人企业国家日益增多。目前,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比利时、丹麦、
26、荷兰、卢森堡、中国澳门等国家(或地域)和欧盟均许可设置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日本等国还许可设置一人股份。在此情况下,各国企业法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强化了一人股东对企业义务和责任,如同一自然人不得设置数个一人企业,一人企业或其它法人不得成为一人企业唯一股东。有些国家还要求了一人企业股东特殊公告义务和和企业负担连带责任特定情形。(五)企业法国际化企业法本是中国法,不过企业法包含资本流动和商事交易,而资本流动和商事交易不可能局限于一国之内。所以,20世纪中期以来,出现了企业法国际化趋势。这种趋势首先表现为国际条约,譬如1956年认可外国企业、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条约(海牙);其次表现为地域性法律规范,其经
27、典代表是欧洲企业指令,它起着协调欧盟国家企业法实质性作用。企业法国际化趋势还反应了英美法系企业法和大陆法系企业法相互影响。因为企业法发展和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发展相伴而行,而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对企业组织客观要求,不可避免地会促进两大法系企业法融合。这种趋势使大家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即每一个国家企业法完善必需突破一个国家范围,并注意吸收各国企业法发展含有普遍意义经验和结果。四、完善中国企业法几点思索中国企业法(以下称企业法)是中国立法机关制订第一部系统要求企业事项法律。自1994年7月1日实施之日起,至今已经有六年多。毫无疑问,它对中国恢复建立企业制度,推进国有企业走企业制之路,保
28、护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起了很关键作用。其意义应该充足肯定。不过,因为颁布企业法时,中国刚刚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很多矛盾还未充足暴露,实践对企业法规则需求不及今日,所以企业法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点。伴随社会投资和企业实践快速发展,大家也提出了很多应由企业法处理新问题。譬如,依现行企业法要求,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由董事长召集,但实践中频频出现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尤其是有企业董事长丧失了任职资格或涉嫌犯罪时,惟恐被免职,自己不召集董事会,也不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董事会,所以股东大会也无法开成。这表明,现行企业法要求还有缺点。所以,企业法应立即进行合适修改。(一)深入借鉴国外成功经
29、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无疑,中国企业法在起草时,已经注意到企业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企业形式,所以借鉴了国外很多经验或国际通例,诸如股东平等标准、股东有限责任标准和资本多数决定标准等。不过,当初对国外很多作法未来得及全方面、认真地研究和考量,部分好经验未能吸收。经过六年多研究和实践中比较,大家对有些经验认识已经明朗,所以现在有可能在更大范围内借鉴国外成功作法。譬如:1、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现行企业法要求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偏高,不利于吸引国外投资。现在,中国尚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国民待遇,企业法律制度一元化,过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过高投资
30、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主动性,也不利于调动中国投资者主动性。所以,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实施授权资本制。现行企业法对股份注册资本要求,不仅存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高问题,还存在着忽略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问题。换言之,股份实施法定资本制,使有些企业在募足资本后,不能将资金充足利用起来,造成部分资金闲置或用于非经营活动。鉴于此,有必需借鉴国外实施授权资本制作法,即在企业章程中要求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资本额募足了,企业即可正当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资本额之间差额,由企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时间内募足。该期间长短,应由企业法作出明确要求。3、企业设置实施准
31、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置企业手续,可在企业法修改中确定企业设置准则主义,即企业依企业法要求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成立审批,而不是废除企业登记机关审查。为确保企业成立符合企业法要求条件,企业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仍是必需。从企业设置特许主义到企业设置行政许可主义,再从企业设置行政许可主义到企业设置准则主义,每一次过渡,全部在纠正市场准入限制竞争方面向前迈出了一步。而企业设置准则主义,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反对限制竞争一大飞跃。因为,它不再给任何一个投资者以设置企业特权。同时,因为设置企业准则是载入法律,最轻易使社会公众知晓。所以,设置企业准则主义极大地提
32、升了企业设置透明度。当然,在实施企业设置准则主义以后,特殊行业营业许可仍可存在。4、深入明确企业设置中责任。现行企业法已经要求了企业设置中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和股份提议人责任。无疑,这些要求在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不过,显得不够充足:一是没有注意到在企业设置后期,董事已经选出,她们应负担企业设置中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提议人在募足股份方面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民事责任。在此次企业法修改中,提议在上述方面有所改善:(1)企业设置时发行股份,在企业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提议人和企业成立时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义务;(2)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企业设置事项
33、。董事、监事未推行该义务而使企业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提议人也负担责任,该董事、监事、提议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3)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验资证实,应对企业或第三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企业设置无效规则。在社会实践中,已出现了企业设置瑕疵现象,譬如企业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国外,这是经典企业设置无效。但在中国企业法中无法找到这种情形下救助当事人规则。即使,企业法要求了对注册资本虚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对受害当事人救助无济于事。即使依据商法和民法关系,补充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无效民事行为要求,也无法使受害当事人得到充足救
34、助。所以,在完善和修改企业法时,是否应考虑增加企业设置无效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利益。6、引进国外揭开企业面纱标准。即使,中国企业制度恢复时间不长,但在实践中控股股东滥用企业法人人格、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标准,利用企业进行欺诈,规避协议义务、税收义务和社会义务情况已绝非罕见。依据现行企业法,在出现上述现象以后,行为人仍能够以负担有限责任为由而逃避应负担责任。如有母企业设置多个子企业,财产、帐户、董事会大部分组成人员全部是混同;又如,有控股企业视子企业财产为自己财产,长久挪用子企业资金为自己还债,并要子企业为自己多项巨额债务提供担保,以致子企业被拖垮,显然,这是很不公平。假如我们注意到上述行为实
35、质是违反老实信用标准和权利滥用严禁标准,就应总结中国企业实践经验,借鉴国外行之多年有效作法,采取对应对策,即要求股东在违反老实信用和权利滥用严禁标准、滥用企业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标按时,应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二)简化有限责任企业规则,突出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区分中国企业法要求了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两种企业形式,其用意是让投资者依据自己判定对二者作出选择。不过,现行企业法要求,没有突出二者差异。或言之,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企业是较股份简化特点。譬如,即使对有限责任企业组织机构实施了大小企业区分立法,但仍显得较复杂,其机构组成、运作和每种机构职权和股份几乎没有什么差异。为了突出有限责任企业简便易
36、行特点,可否在企业法修改中作以下改善:1、改革现行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会制度。自1979年7月以来,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中外合资有限责任企业,一直实施董事会为企业权力机关制度(国外均采取此种做法),没有在董事会之上设置股东会。无疑,这种体制不一样于现行企业法要求有限责任企业组织机构制度,但已运行了20年。现在有必需认真总结其经验,考量一下有没有可为企业法吸收之处。即使中外合资有限责任企业特殊性过多,不便为企业法上有限责任企业所借鉴,也要充足注意有限责任企业股东人数少特点,多设计部分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议决方法。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经全体股东同
37、意,能够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企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企业内。同时,对应地扩大现行企业法中只设实施董事和一两个监事适用范围。3、缓解对设置一人企业限制。鉴于上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发展趋势,应许可自然人和法人设置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平等候遇标准。同时,应注意到中国现在信用环境,要求作为一人企业一人股东特殊义务,加重其应负担责任;限制一个自然人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企业和一人企业成为另一个一人企业股东。(三)健全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提议作为此次企业法修改一个关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企业管理监督机制,目
38、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企业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久最大利益。所以,有些人认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即指企业经营中指挥和监督体系。结合上述国外企业法人治理经验,考虑到中国资本市场还不那么发达,极难立即如美国那样依靠证券市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所以,当务之急,还是应经过修改企业法健全企业组织机构而加强企业法人治理。1、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方法,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企业利益时应负担责任。2、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是健全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基础要求。现在问题:一是董事会组成不合理,缺乏反应中小股东利益董事
39、;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乏董事不推行义务救助方法;三是董事会内部监督不足。所以,必需深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负担责任机制。一是采取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她们信任董事;二是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企业中设置一定百分比独立董事,使企业运行注意中小股东利益和利害相关者利益;三是健全董事会监督机制。在对董事长、经理进行监督同时,应制订董事推行相互监视义务规则;建立董事(尤其是董事长,以下相同)对第三人负担责任规则。在实践中,企业致她人损害,往往是因为董事在实施职务中有过失。或言说,企业和董事实质上是损害她人利益共同侵权人。仅由企业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不足以填补受害人损害,而且有过分宽容
40、有过失董事和使董事逃避责任问题。为了保护受害人利益,应制订董事因实施职务中有意或重大过失致她人损害,对第三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尤其是避免董事长滥用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利。同时,因为仅将董事负担责任范围限定在因其有意和重大过失致她人损害,也避免了董事过分负担责任问题。3、健全监事会制度。应对监事任职业务资格作出要求,强调其或懂经营,或懂财务会计、或懂法律;应强化监督手段,包含给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验企业财务等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财务监督成为可能;应给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企业职权。当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利益和企业发生冲突,并所以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
41、企业,应由监事会代表企业,以保护企业利益;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企业职员代表以外监事进入大中型企业监事会。因为她们含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健全监事对企业负担责任制度。为使监事忠于职守,应对监事不实施职务法律后果作出要求,即监事应实施监督而未实施监督,当董事、经理对企业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应负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四)企业立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制订企业法时,恰逢在中国实施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制作为国有企业实施现代企业制度有益探索,又成为大家一个共识。所以,企业法容纳了不少国有企业改革内容。在当初背景下,这是能够了解。不过,也不能不注意
42、到,因为企业立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混同进行,使企业法中出现了不少仅为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要求规则,造成规则之间不协调,不利于企业法实施。中国外经验表明,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本身特点很突出问题,将其和其它立法(包含企业立法)一起进行,不利于处理这些问题。相反,单独立法则有利于处理国有企业改革特殊问题。依此思绪,相关国有企业改革特殊问题,诸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员安置、土地使用权处理、国有资产运行体制、国有股股权行使等,能够单独制订为一个立法文件,譬如命名为国有企业改制法。而企业法修改则无须再和国有企业改革放在一起,只需完善企业应遵照共同规则,包含国有企业改建为企业后遵照规则。至
43、于国有企业怎样为成为企业发明条件,企业法则无须过问了。和此相关是国有独资企业问题。此次企业法修改如能缓解对设置一人企业限制,则包含了对国有独资企业要求,能够删除对国有独资企业单独要求。如不能缓解对设置一人企业限制,考虑到国有独资企业和通常企业过多差异性,最好采取国有独资企业单独立法做法。五、几点提议(一)正确处理企业法和相关政策关系企业法无疑应反应相关政策要求,但政策和法毕竟是两个范围东西。政策为了处理某种社会问题,它常常带有临时性和很强针对性。而企业法则要着眼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法律制度,而不仅仅考虑处理目前企业发展社会问题。所以,不宜将全部相关政策全部变成企业法规则,更不
44、宜将常常改变政策性提法直接表述为企业法。(二) 应着眼于企业法逐步完善企业法完善不可能寄期望于企业法一次修改。所以,国外企业法或包含企业法商法需要结合改变了社会经济情况不停进行修改,而不是为了法律稳定放弃必需修改。中国企业法律制度恢复时间较短,完善企业法路还比较长。所以,企业法健全不要仅着眼于立即进行修改,还应着眼于中国企业法愈加完善。应快要期将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企业法长久目标结合起来,快要期企业法修改要处理问题和留待以后处理问题统筹考虑。(三) 企业法完善应注意发挥教授群体作用无疑,企业法制订和其它法律制订一样,全部比较注意了教授作用,这已经成为中国立法一个经验。可否深入总结经验,借鉴日本法制审议会商法部会做法,将相关教授(包含法学家、经济学家、会计教授、审计教授、著名律师)组织起来,跟踪系统研究中国企业法实践,分期分批地处理企业法尚存未决问题,以使以后企业法完善建立在愈加科学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