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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 协议编号:XAJS-02 发包人:广西民望职业技术学校 承包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工程施工协议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工程地点:百色市火车站后 工程内容:总平、教学楼、综合楼、试验楼、图书楼、老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隶属设施工程建筑面积:41334.88m二、工程承包
2、范围:总建筑面积41334.88平方米。包含总平、教学楼、综合楼、试验楼、图书楼、老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隶属设施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列土建、装修装饰、水电、消防、防雷、道路场地硬化及园林绿化工程。三、协议工期开工日期: 201 5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协议价款金额(大写):约捌仟万元 (¥80000000元)六、下列文件应视为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份:(1)本协议书及多种协议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协议谈判过程中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协议条款(6
3、)专用协议条款;(7)通用协议条款;(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相关人员、设备投入承诺及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12)其它协议文件。七、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协议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定义相同。九、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确保金,承诺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负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支付协议价款。十一、协议生效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协议签订地点:
4、 百色民望技术学校学校办公室 本协议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双方各执二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5、,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含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收含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协议推行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推行本协
6、议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 1.11 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协议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负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2 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计算协议价款方法增加协议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该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
7、含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6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同意,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全部图纸(包含配套说明和相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和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它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
8、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21 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要求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要求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它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协议文件及解释次序 2.1 协议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
9、以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补充协议 (5)本协议专用条款 (6)本协议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2.2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一样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
10、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域,双方能够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 3.2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文件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标准、规范。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
11、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本条所发生购置、翻译标准、规范或制订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
12、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 二、双方通常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施工程监理,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一些职权前需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工程师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和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
13、不明确时,由发包人给予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协议推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事件时,负责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5 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5.6 不实施工程监理,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推行协议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自己职权,并可在认为必需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4、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和工程师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函件含有相同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任何书面形式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定。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其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需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对工
15、程师指令应予实施。工程师不能立即给书面确定,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书面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实施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实施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因指令错误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本款要求一样适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
16、,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为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负担延误造成追加协议价款,并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和工程师联络时,项目经理应该采取确保人
17、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追加协议价款,对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负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件约定前任职权,推行前任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和承包人协商,提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
18、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施工场地内关键道路,满足施工运输需要,确保施工期间通畅;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正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同意手续(证实承包人本身资质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19、,负担相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8.3 发包人未能推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相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设计,经工程师确定后使用,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对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
20、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5)遵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保护工程部位和对应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21、 (8)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要求,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推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给予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定也不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
22、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定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收工程师对进度检验、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和经确定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提出改善方法,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进度和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方法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该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该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该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表示式回复承包人。工程师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对应顺延。工程师不一样意延期要求或承包
23、人未在要求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需暂停施工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该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该在48小时内给回复。工程师未能在要求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发包人负担所发生
24、追加协议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损失,对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由承包人负担发生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定,工期对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同意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出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其它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
25、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汇报。工程师在收到汇报后14天内给予确定,逾期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完工 14.1 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根据协议书约定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完工,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署提前完工协议,作为协议文件组成部分。提前完工协议应包含承包人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方法、发包人为提前完工提供条件和提前完工所需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和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该达成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
26、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承包人负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判定,所需费用及所以造成损失,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全部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负担。 16. 检验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和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收工程师检验检验,为检验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负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
27、,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检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对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负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含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含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统计,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统计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
28、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统计。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二十四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统计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统计,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不管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全部追加协议价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对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
29、承包人负担发生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试车内容应和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含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统计,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需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统计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出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认可试车统计。 19.4 设备安装工程含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
30、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含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统计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因为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负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 (2) 因为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由承包人负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发包人负担上述各项追加协议价款,工期对应顺延。 (3)因为承包人施工
31、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负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负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统计上签字,试车结束二十四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统计,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取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和检验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收行业安全检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验
32、,采取必需安全防护方法,消除事故隐患。因为承包人安全方法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所以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施工场地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她们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担对应责任及发生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和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33、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对应安全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负担安全防护方法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负担发生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处理。 六、协议价款和支付 23. 协议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协议价款
34、方法,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取其中一个: (1) 固定价格协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协议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 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可依据双方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 成本加酬金协议。协议价款包含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组成和酬金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调整原因包含: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改变影响协议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
35、出8小时; (4)双方约定其它原因。 23.4 承包人应该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定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和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定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施工程预付款,双方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时间和百分比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
36、人支付应付款贷款利息,并负担违约责任。 25. 工程量确实定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汇报。工程师接到汇报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汇报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汇报中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定,作为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37、.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定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预付款,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协议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协议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追加协议价款,应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出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和承包人协商签署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定后第15天起应付款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8、,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造成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负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 27.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1 实施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双方应该约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含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和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对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
39、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和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负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负担责任具体内容,双方依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和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担全部价差;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和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给材料规格、型号和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负担对应费用; (4)到货地点和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40、,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负担所以发生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对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27.6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实,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41、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和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产品,负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8.4 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负担发生费用,由此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协议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 八、工程变更 29.
42、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同意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计划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对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根据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变更: (1)更改工程相关部分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协议中约定工程量; (3)改变相关工程施工时间和次序; (4)其它相关工程变更需要附加工作。 因变更造成协议价款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负担,延误工期对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私自变更设计发生费用和由此造
43、成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负担,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提议包含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及对材料、设备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相关损失,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取承包人合理化提议,所发生费用和取得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它变更 协议推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处理。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经工程师确定后调整协议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协议中已经有适
44、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按协议已经有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2) 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能够参考类似价格变更协议价款; (3)协议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适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定后实施。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时,视为该项变更不包含协议价款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汇报之日起14天内给予确定,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定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汇报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汇报已被确定。 31.4 工程师不一样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定增加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和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本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协议价款。 九、完工验收和结算 32. 完工验收 32.1 工程含有完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完工验收相关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完整完工资料及完工验收汇报。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完工图,应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