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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建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XAJS2015-02 发包人:广西民望职业技术学校 承包人: 签订日期:2015 年 月 日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百色市民望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工程工程地点:百色市火车站后 工程内容:总平、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楼、老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附属设备工程建
2、筑面积:41334.88m二、工程承包范围:总建筑面积41334.88平方米。包括总平、教学楼、综合楼、实验楼、图书楼、老师公寓楼、学生宿舍楼及其附属设备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所列的土建、装修装饰、水电、消防、防雷、道路场地硬化及园林绿化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1 5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约捌仟万元 (¥80000000元)六、以下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份:(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会谈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材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
3、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8)技术标准;(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七、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商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给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九、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承诺按照合同商定进展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4、。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百色民望技术学校学校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商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号码: 号码:45第二部份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立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立工程施工的条款。 1.
5、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正。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历和支付工程价款才能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历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历的合法继承人。 1.5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获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获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6、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9 工程造价治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
7、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场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材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因而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方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8、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方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并非本人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场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场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场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
9、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补充协议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妨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处理。双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
10、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标准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能够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3 适用标准、标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
11、行业标准、标准的,商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
12、承担,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
13、,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妨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照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
14、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本人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方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方式的函件有疑征询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 除工程师
15、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方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正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正指令或接着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
16、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接着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工程经理 7.1 工程经理的
17、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照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方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接着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
18、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坦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接着负责处理以上事项遗留征询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材料,对材料的真实精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
19、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本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以书面方式交给承包人,进展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展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8.2 发包人能够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
20、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同意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备,并负责平安保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备,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恪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平安消费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
21、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承担因本身缘故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
22、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材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缘故导致实际进
23、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表达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缘故不能按照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推延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
24、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施行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能够书面方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缘故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
25、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3) 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方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
26、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缘故不能按照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早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早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早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照。因承包人缘故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
27、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照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照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因承包人缘故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妨碍施工正常进展。如妨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妨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28、担。除此之外妨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展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展隐蔽和接着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正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展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
29、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展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展隐蔽或接着施工。 18. 重新检验 不管工程师是否进展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展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
30、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预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照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场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作。试车合格,
31、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正设计,承包人按修正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正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2、(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接着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展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平安施工 20. 平安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恪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33、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治理的规定进展施工。因发包人缘故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平安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场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施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发包人
34、承担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严重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照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商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照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商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采纳其中一种: (1) 固定价格合同。双
35、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 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依照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 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要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妨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治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商定的其他要素。 23.4 承
36、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故、金额以书面方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正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商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商定预付,承包人在商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顿施工,发包人应从商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7、25. 工程量确实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照。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展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照。工程师不按商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缘故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
38、.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商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商定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
39、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 27.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商定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商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缘故发生丧失
40、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详细内容,双方依照以下情况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回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商定的数量
41、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商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商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而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商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商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
42、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展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觉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方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
43、指定消费厂或供给商。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应提早14天以书面方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商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
44、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截了当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纳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本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处理。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展: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能够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