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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人事管理制度为加强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以下简称“企业”)职员队伍建设,增强职员素质,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特制订本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企业人事管理主管部门为企管部,对上向主管经营副总经理负责,对下由人力资源主管负责日常事务。企业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企管部相关人事管理职责以下:(1) 负责落实实施国家相关人事方面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情况,制订并实施企业人力资源计划和具体计划。(2) 依据各部门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3) 负责
2、拟订和修改企业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政策及规章制度,经同意后,负责监督实施。(4) 负责拟订职员岗位薪酬制度。(5) 负责拟订本企业职员绩效考评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6) 依据企业职员实际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制订并实施企业人员培训计划。(7) 负责组织职员多种岗位培训。(8) 负责企业职员社会保障工作。(9) 负责职员解聘及内部调配,代表企业处理劳动纠纷。(10) 负责办理职员劳动协议签署、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要求外,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包含“职员”,是指在企业工作全部在职人员,包含正式职员和短期聘用职员。正式职员是本企业系统职员队伍主
3、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要求多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职员指含有明确聘用期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协议书中要求。短期聘用职员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企业同意后可和企业续签聘用协议。第五条 正式职员和短期聘用职员均应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本人事制度能够作为劳动协议附件,规范职员和企业双方行为。第二章聘用第六条 企业聘用标准是:“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第七条 聘用各级职员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标准,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聘用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法由董事会制
4、订、实施。各部门经理、副经理聘用由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企业其它岗位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第九条 企业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企业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企业激励经过职员增加岗位技能学习,达成“一岗多能”要求,方便合并岗位,降低人员,增加劳动效率。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编制程序以下:(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十二个月度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2) 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企业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十二个月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同意;(3) 经总经理所确定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5、第十一条 一般职员招聘通常程序以下:(1) 人员需求部门责任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2)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依据岗位说明书要求,制订具体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3) 企管部制订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同意后实施;(4) 企管部根据同意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5)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6)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7)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聘用,参考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
6、;其它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1) 和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人员(对历史形成这类情况不予追溯)。(2) 剥夺政治权力还未恢复者。(3)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还未结案者。(4) 有赌博、吸食毒品统计者。(5) 拖欠公款,有统计在案者。(6)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7) 品行恶劣,曾被其它单位解聘、开除人员。(8) 体格检验不经过者。第十四条 企业招聘采取内外一视同仁标准,即外部招聘和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用。第三章试用第十五条 新聘用人员均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3个月。第十七条 新进职员试用,由所在
7、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第十八条 新进职员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日期作为起薪日。第十九条 企业员报到时应交验材料:(1) 企业统一印发记录表(2) 身份证(复印件)(3) 毕业证实书(复印件)(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5) 健康检验表(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7) 岗位要求其它证实材料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于新职员报到当日和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职员自留。第二十一条 试用职员经试用期考评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企业和其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书(签订集体劳动协议除外)。第二十二条 试用职员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
8、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1) 品行欠佳,违反企业相关要求;(2) 申请事假超出要求;(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4) 发觉进入企业前曾有不适合岗位违法行为;(5) 递交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员办妥报到手续,经企业分配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统计卡,根据要求时间到职员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考评(1)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职员转正考评表”,依据本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评核内容”和考评内容中“自评部分”。(2)
9、部门主管依据新职员在试用期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3) 人力资源主管依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情况。(4) 考评结果将依据初核评分和考勤情况来确定。a) 考评结果以百分制核实,60分以上为合格;b) 考评不合格新职员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c) 考评合格职员由企管部负责签署正式劳动协议,并核定岗位及对应岗位薪点数;d) 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职员能够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第四章服务第二十五条 企业正式聘用职员,应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通告、公告。第二十六条 职员工作守则包含:(1) 建立高度责任心和事业心,四处以企业利益为重,为企业发展而奋斗。(2) 树立服
10、务意识,一直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含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产品。(3) 切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标准,努力消除可能给用户带来不便任何瑕疵。(4) 含有创新能力,经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和企业发展保持同时。(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生命。(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7) 保持坚韧不拔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体合作精神和强烈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9) 培养良好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个人品质。(10) 明确企业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第二十七条 职员行为准则包含:(一)
11、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行为。(二) 不得经营和本企业类似及职务上相关业务,或兼任其它职务。(三) 不停提升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升工作效率。(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收招待或以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和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六) 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责任人许可,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它禁入重地;(八)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九) 职员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环境清洁。(十) 职员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
12、,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和抽烟,方便促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喧华、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十二)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责任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职员,同舟共济,提升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第五章工资及福利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施岗位薪点工资制,即工资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三部分。各部分工资均采取薪点数计算,汇总后结合薪点值确定工资。第二十九条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实,绩效工资按季度核实;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须和企业经营效果亲密相关。第三十一条 工资采取“下发薪”制,即每
13、个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福利包含按黑龙江省要求社会统筹保险,和企业要求各项福利方法。相关工资及福利具体内容见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职员福利制度相关要求。第六章考勤及假期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员正常工作作息时间为:夏季: 8:00-17:00冬季: 8:30-17:30生产岗位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第三十四条 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职员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第三十五条 考勤中相关事项确实定条件以下:(1) 迟到:超出考勤要求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14、(2) 早退:提前考勤要求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3) 旷工:有下列行为之一:a) 迟到、早退超出15分钟;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c) 未到岗而提供证实材料经核查为虚假;d) 到岗后私自离岗时间累计超出1小时;(4) 病假:在考勤要求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责任人申请(急诊除外),且于恢复上班后即日交付正规医疗部门出具相关证实材料;(5) 事假: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休息。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8小时为1日。(6) 公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申请同意后休假:(1) 行使选举权;(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区级以上
15、代表会议;(3) 担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证实人及辩护人;(4) 出席劳动模范、优异工作者大会;(5) 工会法要求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工会活动,每个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出2个工作日时;(6) 接收区级以上奖励,参与奖励大会;(7) 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与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7) 福利假:依据企业福利管理相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职员给福利假,包含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具体标准参与职员福利制度相关要求。第三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实施。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同意,超出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同意。相关考勤具体要求及奖惩方法,详见考勤及
16、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七章考评及异动第三十七条 职员考评分为转正考评、月度考评、年底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职员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依据。第三十八条 职员转正考评根据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要求措施实施月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则根据企业考评管理制度实施。第三十九条 职员异动关键指部门经理(含)以下职员,包含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第四十条 企业依据工作需要,能够调整职员工作岗位;职员也能够申请在企业各部门之间流动。职员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1) 部门内调动:是指职员在本部门内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责任人依据实际情况,经考评后,
17、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同意后实施。(2) 部门间调动:是指职员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评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同意后实施。第四十一条 职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评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能够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职员连续三个月月度考评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能够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第四十二条 职员晋升和降级,除职员奖惩制度要求外,关键依据考评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第四十三条 一般职员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职员所在部门共同负责确定,报企管部同意;部门(副)经理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同意;第四十四条 企业依据考评成绩实施“末位淘汰”制,具
18、体要求见“末位淘汰制管理措施”。第八掌奖惩第四十五条 企业奖惩目标在于激励和鞭策职员勤奋工作,奋发向上,做出更大成绩,预防和纠正职员违法渎职行为,确保顺利实现企业和职员发展目标。第四十六条 企业奖励包含: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含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含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优异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含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议等。第四十七条 企业处罚包含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解聘、开除。相关奖惩具体要求,见职员奖惩制度。第九章培训第四十八条 企业激励职员进行业务深造,落实“一岗
19、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时和不定时岗位培训及其它技能培训。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经过分析考评结果后确定需要培训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订培训计划,经企管部同意后实施。第五十条 培训包含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1) 岗前培训为新进职员入职前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a) 企业介绍、人事管理规章讲解;b) 企业文化知识培训;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说明;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2) 在职培训:在岗职员技能培训,以提升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结合方法,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培训教材;(3) 专业培训:
20、视业务需要,对优异职员进行特定目标培训。专业培训包含:a) 培训机构专业培训班b) 邀请教授进行专题讲座c) 脱产学习d) 国外深造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收培训职员愈加好地为企业创效益,参与专业培训职员应和企业签署“培训后服务协议”;第五十二条 参与培训职员应认真学习,企业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职员负担培训费用百分比。培训具体要求见企业培训管理制度第十章解职第五十三条 企业职员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解聘/解聘”“开除”六种。第五十四条 企业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职员死亡抚恤条件及标准由企业另行要求。第五十五条 企业职员退休享受退休金,其措施另定。第五十六
21、条 企业职员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私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第五十七条 企业职员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一) 职员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出30天者可自请停职。(二) 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1. 职员不适合继续本职员作又无法调整工作;2. 因病延长假期超出要求者。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理。(一) 自请停职者,于免去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不然,以解聘处理。(二) 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解聘处理。(三) 因
22、工作原因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适宜工作,按解聘处理。(四) 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聘,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第五十九条 企业职员于停职期间,停发全部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止计。第六十条 职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据其行为及后果,依据对应要求给解聘或开除处理。解聘或开除决议应经过企业办公会决定,并将解聘及解聘决定通知工会。第六十一条 因企业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造成解聘职员计划,应事先和工会协商,共同制订解聘及赔偿方案。第六十二条 企业职员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相关结算。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订,董事会同意后实施;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要求,修改时亦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