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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托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杆 样检验活动,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粮 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等法规及国家粮食局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 测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展省级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 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省 粮食局组织,必要时由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省储备粮管 理总公司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 储企业)应为检查杆样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 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日常管 理和检查工作。第五
2、条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粮油质检站) 具体承担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的杆样检验工作,制定杆样检验方案。第二章杆样第六条省粮油质检站在开展杆样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准备杆样器、样品袋(瓶卜封条、标签、拍照设备等工具, 明确要求,做好杆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杆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 具有粮油质量托样检验工作能力和经验,杆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明确专人和运输车辆,尽量缩短样品在途时间,及时将样品 送达,确保样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在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保证样品存放安全。样品应保存3个月。(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
3、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粮食性质、品种、 货位分布、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入库等级、检验记录、粮 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杆样人员查阅和 记录,并派人协助杆样。第八条杆样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杆样点;杆样的所有流 程应在杆样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杆样过程不得离开杆样人员视线范围。第九条散装粮食杆样。以一个仓房(麻间)为一个检验单位; 杆样点的布置应以杆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杆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 况为原则。每个腰间(仓房)小于(或等于)350m2的规范托样不少于5 个点,大于350m2小于(或等于)700 m2的规范杆样不少于8个点
4、, 依此类推,并做好标识。杆样时,每个杆样点的样品应弃去距上层粮 面0.5m和距底层0.5m作为待混合样品,各杆样点应按规定要求合并 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采取四分法现场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十条 包装粮食杆样。以每个货位或每个批次为一个检验单位。杆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 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托取中 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杆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杆样。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 为一个托样单位。杆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
5、2、9/10 处分别杆取顶部、中部、底部检样。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 距罐底的距离应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杆样质量比 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代表该油罐(池、 车槽)的检验样品。第十二条杆样过程实行全程照相记录,拍摄的照片应如实反映托 样情况,并妥善保存。第十三条 对托样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杆样。发现受潮、 发热、结块、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单独杆样和 记录。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杆样。但应查验熏蒸记录。第十四条打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质量检查工作文件的 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杆样,做好样品记录。杆取的样品应在承
6、 储企业进行现场封样,做好标识,经托样人和承储企业认可签字后加 贴封条。第十五条杆样人应现场填写打样登记表(按品种分为粮食 杆样登记表油脂杆样登记表,见附表1-1、1-2),详细记录相关原 始信息,杆样登记表由杆样人和承储企业签字确认。第三章检验与判定第十六条 稻谷、小麦、玉米等粮食品种质量按国家标准规定的 质量指标检验。检验指标包括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食用植物油质量按油脂品种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检验。第十七条水分指标按我省安全储存水分规定判定。其余质量指 标参照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判定。第十八条 稻谷、小麦、玉米储存品质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和判 定。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按检查要求进行检验和判
7、定。第十九条主要食品安全检验指标按照粮食、食用植物油国家安 全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国家安全标准限量的,即判定为 不合格。第二十条 省粮油质检站在杆样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 内完成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省粮油质检站负责汇总质量检查检验数据,编写质 量检查报告,上报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监督检查处等相关处室。第二十二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 自接到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粮食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由监督检查处受理和审定。第二十三条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收到复检申请后,经研究认为 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应正式行文通知省粮油质检站进行复检;复检 样品调用省粮油
8、质检站留存的备份样品。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二十四条省粮油质检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杆样和检验任务 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职责,规 范操作,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真实记录和反映被查储备粮油质量状 况,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储备管 理处等相关处室报告。第二十五条省粮油质检站应如实上报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数据 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要切实做好检验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 许可不得向外泄露。第二十六条省粮油质检站在打样和检验工作中,因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而导致检验结果不真实的,其检验结果判定为 无效。所涉及的粮油品种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重新杆样检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