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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活动 开始前是否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政府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 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 报财政部门批准,那么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单 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是否也要经财政部门批准?答:政府采购法第三H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 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 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
2、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 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 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 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由上述 规定可知,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才 要求其就采购方式进行公示;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 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2015年5月,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 111号)明确强调: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 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 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 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 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 好协商情况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