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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条地处林区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草原 防火工作;地处郊野的,应当清除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以及之外三十米 范围的杂草。地处林区、郊野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关于 禁止野外用火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文物建筑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与文物建筑应当依据相 关技术标准设置防火间距。第二十二条文物建筑内部应当严格控制使用易燃、可燃装饰物。确 需使用的,应当在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阻燃 处理。第二十三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和 火灾警示说明。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煤炭等易燃、可燃物口 口 O文物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
2、禁止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品。第二十四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 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确需用火的,应当符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行业标准的规定。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用火,应当在室外安全位置进行,并设置 灭火器材、明确专人看管,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清除灰烬。第二十五条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当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文物 建筑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不得破坏文 物建筑的历史风貌。第二十六条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文物建筑,应当充分利用给水管网 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采取可靠的防冻保护措施,水量、水压应当 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不具备给水
3、管网条件或者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可以 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消防水池。第二十七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规 范,在文物建筑出入口、走廊等便于取用的位置,配置灭火器。文物建筑内的展厅、大殿等不适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应当依据消防技 术标准配置磷酸铁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者卤代烷灭火器 等。室外应当设置水池、水缸、沙箱等简易消防设施。第二十八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而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 文物建筑,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者木结构文物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非消防用电负荷火灾监控系统。第二十九条文物建筑管
4、理、使用单位需要安装避雷设施的,应当结 合实际和气象部门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安装,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避 雷设施完好有效。第三十条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时,文物建筑管理、使用 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明确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在非施工区不得开展现场加工、作 业等活动;(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三)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国家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禁止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四)确需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存放在文物建筑 保护范围外,并实行限量领取,禁止在施工中交叉作
5、业、在作业现场调配 用料、使用喷枪作业;(五)施工中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 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六)施工作业过程中需要用火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明确现场监管 人员,配置灭火器材,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确认无 遗留火种;(七)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及杂物应当及时清理;(八)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其他规定。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一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离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较远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第三十二条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管理、器
6、材配备、岗位职责、站房设置等应当符 合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要求。微型消防站可以与消防控制 室合用。第三十三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 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城市智 慧消防信息系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 其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二百 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 下罚款。第三十七条公职人员在文物建筑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具有处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4日山 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199号)和2011年1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中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改内容同时废止。